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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组织法明文规定了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负有对重大事项进行处理的职权,但在实践中,决定权的行使尚欠充分和民主,其蕴含的价值远未得到有效确认.因此,从理论上对决定权的性质和特点、构成要素以及决定权行使的原则进行探讨,对于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行使职权进而对加强人大制度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