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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之一。着眼于经济技术日益发展的今天,各地各国的交流也日渐频繁,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侵权现象也时有发生,加强对其的著作权保护也变成我国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特征出发,进而分析我国当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现状,然后阐述相关建议。
关键词 民间 文学艺术 作品 著作权 保护
基金项目:本论文发表由2017年北京市大学生科学研究与创业行动计划项目资助。
作者简介:张晓雁,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獻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4.402
中华文化经千年的岁月洗礼至今仍灿烂辉煌,独具特色的民间艺术和多彩的民族文化变成了中国特别的徽章,重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不仅在发展中国家,在发达国家甚至在社会变成了潮流。但目前中国却日渐忽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重要性,尽管将其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我国《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如何保护的问题仍在延续并发展,因此中国必须就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展开思考并立即行动,以保护我国的利益不受损害。
一、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概念的界定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是什么,到现在仍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不仅各国之间的规定不同,一国内的不同学者的观点甚至也是不同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89年通过的《保护传统的民间文化建议案》,突尼斯《文学艺术产权法》以及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都有各自的定义;我国学者吴汉东与其他学者的观点也是不同的。但综合来看,各规定之间也是有交叉重叠的地方。着眼于各国立法,笔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某一群体创造并经改造的世代流传的体现或符合该区域人民的文化需要和社会特性的智力创造成果。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征
尽管各国的立法不同,规定不同,但保护民间艺术作品的原意都是相同的,即本质是一样的。虽然各国的条文叙述不一致,但综合比较来看,还是有相同的地方的,综上所述,有以下几点:
(一)作品的群体性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一定区域的人用心创造并经不同时代人改造创新历经了时代的考验仍然存在的智力创造成果,它体现了某一群体,某一民族甚至于某一地域的共同智慧,反映了不同人民的共同愿望,同时它也是多个个体参与创作的共同结果,融合了不同人的才能和艺术,但因为反映了群体的共同愿望,因而其个体的个性往往被人忽视而不易察觉,就像无数的小溪涓流汇聚成了江海一样,人们往往只着眼于大海的波澜壮阔却忘记了是哪些小溪的“功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亦是如此。
(二)作品的民族区域性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往往来源于群体,而不同的群体居住在不同的区域,不同的环境衍生出不同的文化,就像“物质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环境的差异造成了人们的认识与生活习性的不同,自然创造出来的体现族群需要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是不尽相同的。然而因古代交通的不便,各地的文化交流也少,因而文化之间的渗透也不如现代一样变得明显起来,所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民族特性才会如此的鲜明,尽管现在因经济和科技的飞速发展,各地的文化交流变得越来越频繁,但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民族性随着时间的积淀仍然不会消失。
(三)作品的延续性
中华5000年的文明历史,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正是经过一代代人的改进,完善和提高才能在如此漫长的历史中一直保持至今,尽管因为现代电子设备的发展,这种体现民族韵味的智力创造成果有可能会被人们所淡忘,但因为一代代人的努力和付出,它们仍没有湮灭,在今天给我们以鲜明的记忆,我们真的应该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承者而鼓掌,也应该为我们至今仍拥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现实而感到自豪。中华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如果没有延续性,就不会有流传,那么这5000年的文明也或许会不复存在了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历经千年,经过了多少代人的共同创作,至今仍“屹立不倒”,这或许也就是延续性的魅力与神奇之处的所在了吧。
三、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现状
中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是一个阶段性的过程,上世纪中期,我国就认识到了保护民间艺术作品的紧迫性和必须性。国家版权局,文化局,全国人大都相继进入了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当中去,经过近几十年的努力,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的方法已经不单单局限于一种方法了。
(一)私法保护模式
国家版权局作为国务院的具体工作部门在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工作上投入了大量的努力,1993年与文化局开展了保护民间作品的研讨会之后又于1997年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意见稿)》并广泛的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但是自此以后此项意见稿并没有任何新的进展,就逐渐被搁置起来。直到2014年版权局才有重新重视起来,将《意见稿》的计划又提上日程。
早在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时就已经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纳入其保护范围当中去,尽管之后经过几次修订,却始终都没有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删除,可见我国对特的态度也是相当重视的,现行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尽管没有专门的保护法令制定出来,但在知识产权保护的道路上我国也算是有了巨大的进步与飞跃。
不论是意见征求稿还是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我国都把其纳入到私法当中去,可见我国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道路上形成了特殊的私法保护的模式。
(二)公法保护模式
除了《著作权法》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相关的规定之外,在学界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部分的民间文学艺术也给予了一定的保護,并且明确了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保护的责任,但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民间文学艺术之间的关系,学界仍是有争议的,但普遍认为二者之间存在交叉重叠的关系,以此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在对民间文学艺术给予了一定的公法意义上的保护。 (三)采用公法还是私法
综上所述,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方式上我国既存在私法保护模式,又有公法上为之付出的努力,但到底是采用私法的立法模式还是采用公法上的立法模式,笔者在这里赞同私法上的立法模式,主要理由如下:
1.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一定区域的人经过好多代人的努力创作出来的,当然生活在这片区域的人对前人的创造会有种天然的占有感,如果仅采用公法的立法保護模式,当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发生侵害时,国家公权力的适时介入有可能会降低族群人民的保护意识,过多的把保护的责任寄托于政府,从而忽视了自身的义务,或许借助于国家的公权力的介入会给那些想侵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人以一定的威慑感,但是中国的十几亿人口中,对于国家机关来说,普通的群众还是占大多数的,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是认同公权力的强制性,还是认可人民群众的力量,在这里,笔者是赞同第二种观点的。只有靠着人民群众的力量,靠着群体的力量,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工作才有可能会看到希望。
2.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以国家公权力来保护的话仅能投入有限的资源,采取以公法的立法模式,当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被侵害被滥用的时候,有可能会使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得不到全面及時有效的保护,再者,有限的资源的权利分配可能导致“寻租”现象,发生公权力的滥用,国家机关有可能借着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借口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但实际上,保护工作却未真正落实到实处,这样不仅会侵害公众的合法利益,引起广大群众的不满,原本想借助于国家公权以及强制力来达到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目的,也有可能会适得其反。
四、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建议
(一)明确权利保护主体
从上文的叙述中可以得知,群体性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征之一,它或是一定区域的人的共同智力成果,又或是一个民族的人的智慧结晶。当然这种权利的行使若是这个群体中的任何一个人的话,那么当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受到侵害的时候会导致权利主体过多,加重法院的负担,也有可能因为行使权利的不当导致其没有受到较好的保护。那么权利主体可以是这个群体中的任何一个人,也可以由他们当中的人通过民意推选代表代为行使。如果权力保护的主体是国家的话,又或者是一个或几个国家机关的话,那么权利主体就相当明确了。
(二)明确权利保护的范围
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形式多种多样,有歌谣,音乐,戏剧,故事,舞蹈等,并不是所有都能以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甚至被复制,所以如果仅保护表达形式即有形的载体是不利于展开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的。因此笔者认为应该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扩大,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对它的保护,同时明确了保护的范围也不会让大家对什么是侵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而感到迷茫和无助,当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受到侵害的时候,可以及时的并寻找有效的正当的途径来寻求对它的保护。
(三)保护并不是垄断,仍要重视其传承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产生,形成与发展经历了一个较长的阶段,经过一代一代人的创造,传承与改进才能流传至今。我们对它的保护,不仅是为了保护我国的利益,也是为了让其更好的流传下去,为我们的子孙后代造福,让他们知道中华民族是一个伟大的民族。延续性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征之一,没有传承就不能延续,因此加强保护仍要注意传承,并不能限制传承人对它的改进和发展,让保护成了限制其发展的一种障碍,这也不会是立法者的原意和广大人民的心愿。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需要个人、民族和国家的共同努力,当然还要系统的制定相关的保护方法,明确如何保护,怎样保护的相关问题,国家在完善相关立法的同时,司法机关、执法机关仍要加大执法力度,才能使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得以更好的保存,传承和发展。
参考文献:
[1]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2]邱平荣、李勇军.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江淮论坛.2003(4).
[3]冯希艳.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山东:中国石油大学.2011.
关键词 民间 文学艺术 作品 著作权 保护
基金项目:本论文发表由2017年北京市大学生科学研究与创业行动计划项目资助。
作者简介:张晓雁,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獻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4.402
中华文化经千年的岁月洗礼至今仍灿烂辉煌,独具特色的民间艺术和多彩的民族文化变成了中国特别的徽章,重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不仅在发展中国家,在发达国家甚至在社会变成了潮流。但目前中国却日渐忽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重要性,尽管将其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我国《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如何保护的问题仍在延续并发展,因此中国必须就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展开思考并立即行动,以保护我国的利益不受损害。
一、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概念的界定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是什么,到现在仍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不仅各国之间的规定不同,一国内的不同学者的观点甚至也是不同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89年通过的《保护传统的民间文化建议案》,突尼斯《文学艺术产权法》以及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都有各自的定义;我国学者吴汉东与其他学者的观点也是不同的。但综合来看,各规定之间也是有交叉重叠的地方。着眼于各国立法,笔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某一群体创造并经改造的世代流传的体现或符合该区域人民的文化需要和社会特性的智力创造成果。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征
尽管各国的立法不同,规定不同,但保护民间艺术作品的原意都是相同的,即本质是一样的。虽然各国的条文叙述不一致,但综合比较来看,还是有相同的地方的,综上所述,有以下几点:
(一)作品的群体性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一定区域的人用心创造并经不同时代人改造创新历经了时代的考验仍然存在的智力创造成果,它体现了某一群体,某一民族甚至于某一地域的共同智慧,反映了不同人民的共同愿望,同时它也是多个个体参与创作的共同结果,融合了不同人的才能和艺术,但因为反映了群体的共同愿望,因而其个体的个性往往被人忽视而不易察觉,就像无数的小溪涓流汇聚成了江海一样,人们往往只着眼于大海的波澜壮阔却忘记了是哪些小溪的“功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亦是如此。
(二)作品的民族区域性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往往来源于群体,而不同的群体居住在不同的区域,不同的环境衍生出不同的文化,就像“物质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环境的差异造成了人们的认识与生活习性的不同,自然创造出来的体现族群需要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是不尽相同的。然而因古代交通的不便,各地的文化交流也少,因而文化之间的渗透也不如现代一样变得明显起来,所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民族特性才会如此的鲜明,尽管现在因经济和科技的飞速发展,各地的文化交流变得越来越频繁,但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民族性随着时间的积淀仍然不会消失。
(三)作品的延续性
中华5000年的文明历史,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正是经过一代代人的改进,完善和提高才能在如此漫长的历史中一直保持至今,尽管因为现代电子设备的发展,这种体现民族韵味的智力创造成果有可能会被人们所淡忘,但因为一代代人的努力和付出,它们仍没有湮灭,在今天给我们以鲜明的记忆,我们真的应该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承者而鼓掌,也应该为我们至今仍拥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现实而感到自豪。中华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如果没有延续性,就不会有流传,那么这5000年的文明也或许会不复存在了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历经千年,经过了多少代人的共同创作,至今仍“屹立不倒”,这或许也就是延续性的魅力与神奇之处的所在了吧。
三、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现状
中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是一个阶段性的过程,上世纪中期,我国就认识到了保护民间艺术作品的紧迫性和必须性。国家版权局,文化局,全国人大都相继进入了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当中去,经过近几十年的努力,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的方法已经不单单局限于一种方法了。
(一)私法保护模式
国家版权局作为国务院的具体工作部门在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工作上投入了大量的努力,1993年与文化局开展了保护民间作品的研讨会之后又于1997年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意见稿)》并广泛的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但是自此以后此项意见稿并没有任何新的进展,就逐渐被搁置起来。直到2014年版权局才有重新重视起来,将《意见稿》的计划又提上日程。
早在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时就已经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纳入其保护范围当中去,尽管之后经过几次修订,却始终都没有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删除,可见我国对特的态度也是相当重视的,现行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尽管没有专门的保护法令制定出来,但在知识产权保护的道路上我国也算是有了巨大的进步与飞跃。
不论是意见征求稿还是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我国都把其纳入到私法当中去,可见我国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道路上形成了特殊的私法保护的模式。
(二)公法保护模式
除了《著作权法》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相关的规定之外,在学界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部分的民间文学艺术也给予了一定的保護,并且明确了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保护的责任,但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民间文学艺术之间的关系,学界仍是有争议的,但普遍认为二者之间存在交叉重叠的关系,以此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在对民间文学艺术给予了一定的公法意义上的保护。 (三)采用公法还是私法
综上所述,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方式上我国既存在私法保护模式,又有公法上为之付出的努力,但到底是采用私法的立法模式还是采用公法上的立法模式,笔者在这里赞同私法上的立法模式,主要理由如下:
1.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一定区域的人经过好多代人的努力创作出来的,当然生活在这片区域的人对前人的创造会有种天然的占有感,如果仅采用公法的立法保護模式,当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发生侵害时,国家公权力的适时介入有可能会降低族群人民的保护意识,过多的把保护的责任寄托于政府,从而忽视了自身的义务,或许借助于国家的公权力的介入会给那些想侵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人以一定的威慑感,但是中国的十几亿人口中,对于国家机关来说,普通的群众还是占大多数的,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是认同公权力的强制性,还是认可人民群众的力量,在这里,笔者是赞同第二种观点的。只有靠着人民群众的力量,靠着群体的力量,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工作才有可能会看到希望。
2.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以国家公权力来保护的话仅能投入有限的资源,采取以公法的立法模式,当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被侵害被滥用的时候,有可能会使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得不到全面及時有效的保护,再者,有限的资源的权利分配可能导致“寻租”现象,发生公权力的滥用,国家机关有可能借着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借口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但实际上,保护工作却未真正落实到实处,这样不仅会侵害公众的合法利益,引起广大群众的不满,原本想借助于国家公权以及强制力来达到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目的,也有可能会适得其反。
四、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建议
(一)明确权利保护主体
从上文的叙述中可以得知,群体性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征之一,它或是一定区域的人的共同智力成果,又或是一个民族的人的智慧结晶。当然这种权利的行使若是这个群体中的任何一个人的话,那么当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受到侵害的时候会导致权利主体过多,加重法院的负担,也有可能因为行使权利的不当导致其没有受到较好的保护。那么权利主体可以是这个群体中的任何一个人,也可以由他们当中的人通过民意推选代表代为行使。如果权力保护的主体是国家的话,又或者是一个或几个国家机关的话,那么权利主体就相当明确了。
(二)明确权利保护的范围
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形式多种多样,有歌谣,音乐,戏剧,故事,舞蹈等,并不是所有都能以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甚至被复制,所以如果仅保护表达形式即有形的载体是不利于展开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的。因此笔者认为应该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扩大,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对它的保护,同时明确了保护的范围也不会让大家对什么是侵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而感到迷茫和无助,当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受到侵害的时候,可以及时的并寻找有效的正当的途径来寻求对它的保护。
(三)保护并不是垄断,仍要重视其传承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产生,形成与发展经历了一个较长的阶段,经过一代一代人的创造,传承与改进才能流传至今。我们对它的保护,不仅是为了保护我国的利益,也是为了让其更好的流传下去,为我们的子孙后代造福,让他们知道中华民族是一个伟大的民族。延续性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征之一,没有传承就不能延续,因此加强保护仍要注意传承,并不能限制传承人对它的改进和发展,让保护成了限制其发展的一种障碍,这也不会是立法者的原意和广大人民的心愿。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需要个人、民族和国家的共同努力,当然还要系统的制定相关的保护方法,明确如何保护,怎样保护的相关问题,国家在完善相关立法的同时,司法机关、执法机关仍要加大执法力度,才能使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得以更好的保存,传承和发展。
参考文献:
[1]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2]邱平荣、李勇军.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江淮论坛.2003(4).
[3]冯希艳.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山东:中国石油大学.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