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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果断采取强制措施及适时变更强制措施是实现侦查目的重要保障。如何在强制措施执行上,即体现公平高效又兼顾人权保障,成为了当前司法实践中一个值得探讨和完善的议题。本文将就强制措施的种类、功能及如何完善强制措施的立法进行分析探讨。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强制措施;立法完善
1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强制措施
1.1职务犯罪侦查中强制措施的采用和执行
在对职务犯罪进行侦查的过程中,为了提高侦查效率,阻止嫌疑人毁灭证据、互相串供、继续危害社会所采用的剥夺其人身自由和暂时先行处置的举措。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职务犯罪可采用的强制措施主要有刑事拘留、取保候审、拘传、监视居住、逮捕这几种。
从种类上说,这些强制措施和普通刑事犯罪采取的强制措施有很大的共同点,比如其主体的法定性、措施的强制性、权力的单一性以及效力的暂时性是相同的。但在实际操作中,针对职务犯罪采取的强制措施,因其适用的机关、对象具有特殊性,其开展的方式与一般刑事犯罪有着较为明显的区别,并且相关的执行程序也有所不同。
1.2职务犯罪侦查中强制措施应体现的功能
在职务犯罪侦查的过程中,强制措施的执行,具有一定的程序保障功能,并且要在保障整个侦查过程顺利开展的前提下进行。一旦到达执行期限或者妨碍侦查的阻碍消失时,强制措施要及时地进行变更、撤销与解除。
其中,强制措施的执行首要是体现安全侦破功能,也就是指强制措施必须要具有遏制犯罪的功能。它的执行,要最大限度地阻止和遏制嫌疑人开展下一步犯罪活动,及时让其失去职务便利和续犯可能性,这对于保护社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都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其次,强制措施应体现人权保障功能。在保障侦查成果的基础上,对职务犯罪嫌疑人的人权进行保障,这是符合社会主义法制思想的。
最后,强制措施的执行,也要具有一定的警示功能。对于职务犯罪人员采用强制措施,限制其人身自由,是对嫌疑人进行的一种惩戒警示。强制措施的升级和变更可以让嫌疑人明白只有实事求是、面对现实才是唯一出路,进而节约司法成本,提高侦破效率。同时强制措施的执行也对社会公众和有关涉案人员也起到教育警示作用,让其引以为鉴,充分认识到违法犯罪或包庇罪行所要承担的巨大法律风险,促动有关涉案人员对相关侦查的配合。
2职务犯罪侦查中强制措施的立法问题
从上述功能出发,目前,职务犯罪侦查中有关不同种类强制措施的立法,主要有如下问题:
一是,取保候审,规定了只能用保证金或保证人中的一种,不能同时并行,且保证金数额并无上限;司法上对于取保候审阶段的嫌疑人也无明确的监管立法。这是不够科学的。虽然,一般来说,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是非重刑犯,并且犯罪嫌疑人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但职务犯罪的嫌疑人因其身份和情节的特殊性,立法仍应充分预防嫌疑人不会出现毁灭证据、串供、自伤自残、逃跑以及社会危害的行为。而这一点,现行立法仍有待完善。
二是,拘传法定时间太短。目前有关拘传和传唤的法定时间都只有12个小时。这对职务犯罪侦查来说也大大滞后实际需要。拘传在强制力和震慑效果上应比传唤更进一步。尤其针对职务犯罪嫌疑人的特殊性,设置区别于一般刑事犯罪的拘传时间,体现拘传强制力和震慑性,对推动侦查尤为必要。
三是,监视居住的立法规定与司法实践不相适。相关立法对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和对象未做明确限定,对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执行主体也不够明确。就目前司法实践而言,公安机关警力缺乏,一般不参与职务犯罪监视居住;而基层检察院法警数量也是捉襟见肘,无力采取监视居住。因此监视居住在实践中存在较难启用的现象。
四是,拘留时间过短。刑事拘留一直是自侦部门用以打击犯罪、突破口供、获取证据的有力武器。但过去的刑拘条款已经无法满足时代的需要了。随着现代社会腐败现象的不断发展变化,以及我国打击职务犯罪形势的不断深入,7天的刑事拘留并不适用于职务犯罪中部分特殊案件的侦查。
五是,法定逮捕条件要求过高。自侦案件无论结伙做案还是多次做案一律在刑拘后七日内就要报请批捕,而且逮捕要求与判决要求几乎一致,这对办案单位而言是一项极为苛刻的规定。在当前作案手法日趋隐蔽、取证手段极其有限、技术支持无提供、又要充分保障人权的侦查环境下,仅仅七日根本无法满足较为复杂案件的侦查需要。很多证据要求和固定形态都难以达到一锤定音的效果,都有待进一步补强和完善。因此在逮捕有关立法和规定中也存在有待完善的部分。
3职务犯罪侦查中强制措施的立法完善
3.1取保候审的立法完善
可以针对保证方式、保证金以及监督程序等方面进行完善。
在保证方式上,可采取保证金和保证人并行,并且提高保证人数量,让嫌疑人所在组织、单位也提供一名次要责任保证人,以起到对嫌疑人全面监督的作用。
在保证金的完善上,要制定出符合实际的上下限,并且做好相关收取与保管账户的管理,提高管理公开化。
在监督程序完善上,要充分运用科技手段,让被取保人关注检察机关的公共微博、微信订阅号,定期回复或@微博,并发送实时位置,以确保其处于可联系状态。必要时也可以委派当地社区进行协助监督和管理。与此同时,还要对其在取保期间的行为保留剥夺再次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3.2拘传的立法完善
可以考虑在有一定证据证明犯罪事实且嫌疑人交代不理想的情况下把传唤先升级转化为拘传;同时,拘传的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至24小时,以确保在嫌疑人到案后的第一阶段能有充分的时间对其进行首次讯问。同时根据职务犯罪本身的特殊性,如犯罪活动隐蔽,客观证据少风,在拘传间隔的界定上,可确定为8小时。这样可以给予嫌疑人充分的心理压力,以便且采用科学、合理的侦查策略。 3.3监视居住的立法完善
在监视居住执行的过程中,要明确执行主体,就目前司法实践而言,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可以以地级市为单位统一建造监视居住场所,并配备专门看守力量进行规范化管理。同时针对现代社会通讯技术不断发展的形式,可以采用先进的监听技术来进行监视。还可以配合相关职权单位对于被告或嫌疑人的证件进行扣押,并且在适当的时候采取强制分离措施,避免群众利益被侵犯。
在监视居住救济程序执行上,要对被告或嫌疑人的家属进行通知,并且对于监视居住的期限进行明确。根据具体的职务犯罪情况,可以采用不同的监视居住时间,一般以1~3个月为主,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延长最多至6个月。
3.4拘留的立法完善
笔者认为要在充分保障办案效率和基本人权的基础上对拘留条件进行拓展。对于结伙做案和多次做案的嫌疑人拘留期限可延长至14日,这样一方面增加了办案单位的取证时间,能够尽可能的完善证据体系,不致于因时间不足而出现违规取证、刑讯逼供的法律风险;另一方面也充分给予了嫌疑人考虑是否要端正态度如实交代的时间,让其在被报捕之前就能明确自己认罪服法,争取从轻的态度。
3.5逮捕的立法完善
在逮捕条件的明确上,要针对现阶段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证据情况进行完善和调整。首先要明确逮捕的标准并不是判决的标准,逮捕是为了更好的开展侦查,之后还有大量取证工作要开展,案情会更加清晰,证据会形成锁链。因此,在逮捕适用的条件上有所侧重,在有主体、有行为、有基本金额的前提下即使还有一些细节未能完全吻合或者少数情节尚未查清,也应该强势予以批捕。当然,对于情况复杂、影响重大的特殊案件可交由检查委员会或更高级别讨论定夺。这样既体现了职务犯罪侦查的严谨性,也当体现了当前举国上下重拳反腐的决心,打击了嫌疑人以身试法的嚣张气焰。
4结束语
总而言之,因职务犯罪本身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较多的不确定性,嫌疑对象又都是有高智商、高情商的公职人员,并且办案过程中的干扰因素也相对较多,给侦查活动的开展增添了更多的风险和阻碍。鉴于上述错综复杂的情况,在侦查职务犯罪时能否及时、有效地采取和变更强制措施,将直接决定全案的得失成败。本文对现阶段职务犯罪侦查中强制措施的应用和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立法完善思路。
参考文献:
[1]邢星.职务犯罪侦查中技术侦查措施的依法使用与人权保障[J].法制与社会,2014(31)
[2]周林,朱喆.职务犯罪侦查措施运用的现状及完善路径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4(31)
[3]宋刚,段晋玉.犯罪侦查适用取保候审问题研究[J].公民与法(法学版),2013(12)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强制措施;立法完善
1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强制措施
1.1职务犯罪侦查中强制措施的采用和执行
在对职务犯罪进行侦查的过程中,为了提高侦查效率,阻止嫌疑人毁灭证据、互相串供、继续危害社会所采用的剥夺其人身自由和暂时先行处置的举措。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职务犯罪可采用的强制措施主要有刑事拘留、取保候审、拘传、监视居住、逮捕这几种。
从种类上说,这些强制措施和普通刑事犯罪采取的强制措施有很大的共同点,比如其主体的法定性、措施的强制性、权力的单一性以及效力的暂时性是相同的。但在实际操作中,针对职务犯罪采取的强制措施,因其适用的机关、对象具有特殊性,其开展的方式与一般刑事犯罪有着较为明显的区别,并且相关的执行程序也有所不同。
1.2职务犯罪侦查中强制措施应体现的功能
在职务犯罪侦查的过程中,强制措施的执行,具有一定的程序保障功能,并且要在保障整个侦查过程顺利开展的前提下进行。一旦到达执行期限或者妨碍侦查的阻碍消失时,强制措施要及时地进行变更、撤销与解除。
其中,强制措施的执行首要是体现安全侦破功能,也就是指强制措施必须要具有遏制犯罪的功能。它的执行,要最大限度地阻止和遏制嫌疑人开展下一步犯罪活动,及时让其失去职务便利和续犯可能性,这对于保护社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都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其次,强制措施应体现人权保障功能。在保障侦查成果的基础上,对职务犯罪嫌疑人的人权进行保障,这是符合社会主义法制思想的。
最后,强制措施的执行,也要具有一定的警示功能。对于职务犯罪人员采用强制措施,限制其人身自由,是对嫌疑人进行的一种惩戒警示。强制措施的升级和变更可以让嫌疑人明白只有实事求是、面对现实才是唯一出路,进而节约司法成本,提高侦破效率。同时强制措施的执行也对社会公众和有关涉案人员也起到教育警示作用,让其引以为鉴,充分认识到违法犯罪或包庇罪行所要承担的巨大法律风险,促动有关涉案人员对相关侦查的配合。
2职务犯罪侦查中强制措施的立法问题
从上述功能出发,目前,职务犯罪侦查中有关不同种类强制措施的立法,主要有如下问题:
一是,取保候审,规定了只能用保证金或保证人中的一种,不能同时并行,且保证金数额并无上限;司法上对于取保候审阶段的嫌疑人也无明确的监管立法。这是不够科学的。虽然,一般来说,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是非重刑犯,并且犯罪嫌疑人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但职务犯罪的嫌疑人因其身份和情节的特殊性,立法仍应充分预防嫌疑人不会出现毁灭证据、串供、自伤自残、逃跑以及社会危害的行为。而这一点,现行立法仍有待完善。
二是,拘传法定时间太短。目前有关拘传和传唤的法定时间都只有12个小时。这对职务犯罪侦查来说也大大滞后实际需要。拘传在强制力和震慑效果上应比传唤更进一步。尤其针对职务犯罪嫌疑人的特殊性,设置区别于一般刑事犯罪的拘传时间,体现拘传强制力和震慑性,对推动侦查尤为必要。
三是,监视居住的立法规定与司法实践不相适。相关立法对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和对象未做明确限定,对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执行主体也不够明确。就目前司法实践而言,公安机关警力缺乏,一般不参与职务犯罪监视居住;而基层检察院法警数量也是捉襟见肘,无力采取监视居住。因此监视居住在实践中存在较难启用的现象。
四是,拘留时间过短。刑事拘留一直是自侦部门用以打击犯罪、突破口供、获取证据的有力武器。但过去的刑拘条款已经无法满足时代的需要了。随着现代社会腐败现象的不断发展变化,以及我国打击职务犯罪形势的不断深入,7天的刑事拘留并不适用于职务犯罪中部分特殊案件的侦查。
五是,法定逮捕条件要求过高。自侦案件无论结伙做案还是多次做案一律在刑拘后七日内就要报请批捕,而且逮捕要求与判决要求几乎一致,这对办案单位而言是一项极为苛刻的规定。在当前作案手法日趋隐蔽、取证手段极其有限、技术支持无提供、又要充分保障人权的侦查环境下,仅仅七日根本无法满足较为复杂案件的侦查需要。很多证据要求和固定形态都难以达到一锤定音的效果,都有待进一步补强和完善。因此在逮捕有关立法和规定中也存在有待完善的部分。
3职务犯罪侦查中强制措施的立法完善
3.1取保候审的立法完善
可以针对保证方式、保证金以及监督程序等方面进行完善。
在保证方式上,可采取保证金和保证人并行,并且提高保证人数量,让嫌疑人所在组织、单位也提供一名次要责任保证人,以起到对嫌疑人全面监督的作用。
在保证金的完善上,要制定出符合实际的上下限,并且做好相关收取与保管账户的管理,提高管理公开化。
在监督程序完善上,要充分运用科技手段,让被取保人关注检察机关的公共微博、微信订阅号,定期回复或@微博,并发送实时位置,以确保其处于可联系状态。必要时也可以委派当地社区进行协助监督和管理。与此同时,还要对其在取保期间的行为保留剥夺再次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3.2拘传的立法完善
可以考虑在有一定证据证明犯罪事实且嫌疑人交代不理想的情况下把传唤先升级转化为拘传;同时,拘传的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至24小时,以确保在嫌疑人到案后的第一阶段能有充分的时间对其进行首次讯问。同时根据职务犯罪本身的特殊性,如犯罪活动隐蔽,客观证据少风,在拘传间隔的界定上,可确定为8小时。这样可以给予嫌疑人充分的心理压力,以便且采用科学、合理的侦查策略。 3.3监视居住的立法完善
在监视居住执行的过程中,要明确执行主体,就目前司法实践而言,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可以以地级市为单位统一建造监视居住场所,并配备专门看守力量进行规范化管理。同时针对现代社会通讯技术不断发展的形式,可以采用先进的监听技术来进行监视。还可以配合相关职权单位对于被告或嫌疑人的证件进行扣押,并且在适当的时候采取强制分离措施,避免群众利益被侵犯。
在监视居住救济程序执行上,要对被告或嫌疑人的家属进行通知,并且对于监视居住的期限进行明确。根据具体的职务犯罪情况,可以采用不同的监视居住时间,一般以1~3个月为主,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延长最多至6个月。
3.4拘留的立法完善
笔者认为要在充分保障办案效率和基本人权的基础上对拘留条件进行拓展。对于结伙做案和多次做案的嫌疑人拘留期限可延长至14日,这样一方面增加了办案单位的取证时间,能够尽可能的完善证据体系,不致于因时间不足而出现违规取证、刑讯逼供的法律风险;另一方面也充分给予了嫌疑人考虑是否要端正态度如实交代的时间,让其在被报捕之前就能明确自己认罪服法,争取从轻的态度。
3.5逮捕的立法完善
在逮捕条件的明确上,要针对现阶段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证据情况进行完善和调整。首先要明确逮捕的标准并不是判决的标准,逮捕是为了更好的开展侦查,之后还有大量取证工作要开展,案情会更加清晰,证据会形成锁链。因此,在逮捕适用的条件上有所侧重,在有主体、有行为、有基本金额的前提下即使还有一些细节未能完全吻合或者少数情节尚未查清,也应该强势予以批捕。当然,对于情况复杂、影响重大的特殊案件可交由检查委员会或更高级别讨论定夺。这样既体现了职务犯罪侦查的严谨性,也当体现了当前举国上下重拳反腐的决心,打击了嫌疑人以身试法的嚣张气焰。
4结束语
总而言之,因职务犯罪本身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较多的不确定性,嫌疑对象又都是有高智商、高情商的公职人员,并且办案过程中的干扰因素也相对较多,给侦查活动的开展增添了更多的风险和阻碍。鉴于上述错综复杂的情况,在侦查职务犯罪时能否及时、有效地采取和变更强制措施,将直接决定全案的得失成败。本文对现阶段职务犯罪侦查中强制措施的应用和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立法完善思路。
参考文献:
[1]邢星.职务犯罪侦查中技术侦查措施的依法使用与人权保障[J].法制与社会,2014(31)
[2]周林,朱喆.职务犯罪侦查措施运用的现状及完善路径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4(31)
[3]宋刚,段晋玉.犯罪侦查适用取保候审问题研究[J].公民与法(法学版),201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