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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程序中就同一纠纷同时提起侵权之诉和合同之诉的起诉方式(重叠合并)广受排斥,然而实体法并不能为此提供依据。有侵权行为法建议稿中的责任竞合条文虽排斥这种起诉方式,但它们是自相矛盾的。从强化论证、法律具有不确定性、一次性解决纠纷等角度看,应准许甚至鼓励这种起诉方式。排斥重叠合并的深层原因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混同。可以在实体法中一并设立程序规范,但前提是已充分了解相关程序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