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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建设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一部分。《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要与五年计划纲要起止年限相适应,专门编制近期建设规划。这是我国城市规划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它标志着我国的城市总体规划已经由传统的“静态规划”向现代的“滚动规划”方向发展。为此,笔者结合天水实际,谈谈近期建设规划必须处理的“四种” 关系。
一、“遵循”与“调整”的关系。
近期建设规划必须严格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体现城市总体规划的基本原则。近期建设规划是根据总体规划目标而作出的具体的近期安排。但是,近期建设规划并不是在时序上,把总体规划目标做简单的分解;在空间上简单地按比例缩小。它必须针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足,面对城市发展过程产生的新情况、新问题,从现实条件出发,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反馈和调整。这是城市规划领域的“与时俱进”。只有通过近期建设规划滚动调校,才能有效地增强城市总体规划的动态引导和实时调控的作用。所以,近期建设规划编制过程中,在“遵循”城市总体规划基本原则的同时,对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效果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反思和检讨,并通过近期建设规划进行“调整”,十分必要。
二、“刚性”与“弹性”的关系。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凡未按要求编制和调整近期建设规划的,停止新申请建设项目的选址,项目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要求的,城乡规划部门不得核发选址意见书,计划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议书,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这就给近期建设规划赋予了法律地位。“法定”本身就强调了近期建设规划控制要素的“刚性化”。比如,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规模、重点发展区域,近期建设用地总量、空间分布和实施时序,以及生态敏感区、城市绿地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需要严格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地域,就必须强化法定的“刚性”约束力。也就是规划要明确“不该建什么”的内容。这应该 是我们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从另一个角度来讲,规划要明确“应该建什么、在哪里建、建多大规模、什么时候建(即定性、定位、定量、定时)”,也有一个刚性约束的问题。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近期建设规划应该以“刚性”为主,只有具备法定的“刚性”,明确以“八线图”为核心的强制性内容,即红线(道路)、绿线(绿地)、蓝线(水体)、紫线(文物保护区)、橙线(高压和微波通廊)、黄线(重点公益性公共设施)、灰线(山体)、青线(视廊线),才能保证规划的“有效实施”,才能增强规划执法的保障度,才能充分实现城市规划维护“社会公平”的职能。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城市建设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城市某些区域的未来发展具有多种可能性,亦即地块的用途往往具有极大的不可预见性。我们在近期建设规划中,再继续对生产力空间布局,人口空间转移,城乡建设的空间发展和功能定位,均作刚性规定,显然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可变性和灵活性的要求。而且也是“搬起石头砸自己脚”。同时,从城市社会学的角度来讲,一个广泛使用强制力的城市规划体系,实际上加大了城市规划有效实施的“社会成本”。所以,针对大量不确定因素的存在,我们在近期建设规划中,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空间安排需要有一定的“弹性”。这就要求我们的近期建设规划,要从注重“布局规划”转向“项目规划”,要在城市近期建设用地布局的基础上,提出城市近期用地项目和建设项目,建立项目库,明确项目的实施要求;同时,要根据市场经济的规律,研究我们的城市地块用途规划管制,有必要学习借鉴欧美国家的区划(Zoning)制度,结合各城市实际,推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地块用途管制制度。给建设者和投资商提供一定的自由度和灵活性,使其能够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进行动作开发。
三、“道”与“术”的关系。
长期以来,我们的城市规划往往难以摆脱“规划规划、纸上画画、墙上挂挂、一句空话”的窘境,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与我们规划界长期看重“图面功夫”,专注于技术层面的东西,而忽略了城市规划实施政策的研究。这实际上也是对城市规划的本质认识不足的反映。
近期建设规划是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解决当前城市规划建设诸多问题的重要手段,应该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如果说城市规划应重“道”轻“术”的话,那么近期建设规划尤其如此。这就要求我们在近期建设规划编制过程中,要根据“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认真调查研究制定我们城市空间发展的公共政策。与此同时要善于将规划的技术图件和说明,准确地转译为政府的政策措施,只有在近期建设规划编制过程中,注重从技术性规划到政策性规划的转化和提升,才能真正得到领导和公众的理解支持,从而保证规划的有效实施。
四、“超前”与“可行”的关系。
纵观当今社会,一个城市建设你追我赶,争先恐后的现象蔚然成风,这其间,既有城市自身发展的要求,也有领导者的政绩观驱动。在近期建设规划编制过程中,我们不难想象,“超前性”、“跨越式”发展的规划方案肯定会占上风。加之九部委文件规定:项目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要求的,城乡规划部门不得核发选址意见书,计划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议书,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在近期建设规划中,可能会出现项目计划“宁多勿少”,用地规划“宁大勿小”的问题。在近期建设规划中,追求理想的规划和留足操作空间的思路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这必须建立在可行性的基础上。要对近期建设中的土地可供量和资金可供量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从而确定在土地政策和经济上是否可行。在城市建设经济可行性分析中,主要是公共投资,其能力和取向是决定城市建设导向的关键因素。因此,在近期建设规划中,很有必要进行城市建设公共投资绩效的分析,对近期公共投资能力进行预测。只有这样,才能使近期建设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投资取向相适应。也只有这样,才能证明我们的近期建设规划是可信和可行的。
一、“遵循”与“调整”的关系。
近期建设规划必须严格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体现城市总体规划的基本原则。近期建设规划是根据总体规划目标而作出的具体的近期安排。但是,近期建设规划并不是在时序上,把总体规划目标做简单的分解;在空间上简单地按比例缩小。它必须针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足,面对城市发展过程产生的新情况、新问题,从现实条件出发,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反馈和调整。这是城市规划领域的“与时俱进”。只有通过近期建设规划滚动调校,才能有效地增强城市总体规划的动态引导和实时调控的作用。所以,近期建设规划编制过程中,在“遵循”城市总体规划基本原则的同时,对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效果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反思和检讨,并通过近期建设规划进行“调整”,十分必要。
二、“刚性”与“弹性”的关系。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凡未按要求编制和调整近期建设规划的,停止新申请建设项目的选址,项目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要求的,城乡规划部门不得核发选址意见书,计划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议书,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这就给近期建设规划赋予了法律地位。“法定”本身就强调了近期建设规划控制要素的“刚性化”。比如,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规模、重点发展区域,近期建设用地总量、空间分布和实施时序,以及生态敏感区、城市绿地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需要严格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地域,就必须强化法定的“刚性”约束力。也就是规划要明确“不该建什么”的内容。这应该 是我们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从另一个角度来讲,规划要明确“应该建什么、在哪里建、建多大规模、什么时候建(即定性、定位、定量、定时)”,也有一个刚性约束的问题。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近期建设规划应该以“刚性”为主,只有具备法定的“刚性”,明确以“八线图”为核心的强制性内容,即红线(道路)、绿线(绿地)、蓝线(水体)、紫线(文物保护区)、橙线(高压和微波通廊)、黄线(重点公益性公共设施)、灰线(山体)、青线(视廊线),才能保证规划的“有效实施”,才能增强规划执法的保障度,才能充分实现城市规划维护“社会公平”的职能。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城市建设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城市某些区域的未来发展具有多种可能性,亦即地块的用途往往具有极大的不可预见性。我们在近期建设规划中,再继续对生产力空间布局,人口空间转移,城乡建设的空间发展和功能定位,均作刚性规定,显然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可变性和灵活性的要求。而且也是“搬起石头砸自己脚”。同时,从城市社会学的角度来讲,一个广泛使用强制力的城市规划体系,实际上加大了城市规划有效实施的“社会成本”。所以,针对大量不确定因素的存在,我们在近期建设规划中,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空间安排需要有一定的“弹性”。这就要求我们的近期建设规划,要从注重“布局规划”转向“项目规划”,要在城市近期建设用地布局的基础上,提出城市近期用地项目和建设项目,建立项目库,明确项目的实施要求;同时,要根据市场经济的规律,研究我们的城市地块用途规划管制,有必要学习借鉴欧美国家的区划(Zoning)制度,结合各城市实际,推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地块用途管制制度。给建设者和投资商提供一定的自由度和灵活性,使其能够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进行动作开发。
三、“道”与“术”的关系。
长期以来,我们的城市规划往往难以摆脱“规划规划、纸上画画、墙上挂挂、一句空话”的窘境,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与我们规划界长期看重“图面功夫”,专注于技术层面的东西,而忽略了城市规划实施政策的研究。这实际上也是对城市规划的本质认识不足的反映。
近期建设规划是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解决当前城市规划建设诸多问题的重要手段,应该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如果说城市规划应重“道”轻“术”的话,那么近期建设规划尤其如此。这就要求我们在近期建设规划编制过程中,要根据“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认真调查研究制定我们城市空间发展的公共政策。与此同时要善于将规划的技术图件和说明,准确地转译为政府的政策措施,只有在近期建设规划编制过程中,注重从技术性规划到政策性规划的转化和提升,才能真正得到领导和公众的理解支持,从而保证规划的有效实施。
四、“超前”与“可行”的关系。
纵观当今社会,一个城市建设你追我赶,争先恐后的现象蔚然成风,这其间,既有城市自身发展的要求,也有领导者的政绩观驱动。在近期建设规划编制过程中,我们不难想象,“超前性”、“跨越式”发展的规划方案肯定会占上风。加之九部委文件规定:项目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要求的,城乡规划部门不得核发选址意见书,计划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议书,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在近期建设规划中,可能会出现项目计划“宁多勿少”,用地规划“宁大勿小”的问题。在近期建设规划中,追求理想的规划和留足操作空间的思路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这必须建立在可行性的基础上。要对近期建设中的土地可供量和资金可供量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从而确定在土地政策和经济上是否可行。在城市建设经济可行性分析中,主要是公共投资,其能力和取向是决定城市建设导向的关键因素。因此,在近期建设规划中,很有必要进行城市建设公共投资绩效的分析,对近期公共投资能力进行预测。只有这样,才能使近期建设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投资取向相适应。也只有这样,才能证明我们的近期建设规划是可信和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