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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改后的法律明确,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并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新的法律还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