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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规定,在羁押前需对羁押人员进行体检,这样做是维护被羁押人员身体健康及合法权益,同时有效防止嫌疑人被羁押以后以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等为借口推翻被羁押前的口供,确实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在羁押前才对嫌疑人进行体检,期间,办案人员与嫌疑人将会长时间接触,倘若嫌疑人是患有传染病、严重疾病等,办案人员的自身安全也会受到威胁,该项规定并未完全做到人道主义关怀。本文笔者拟结合自身的工作实践,浅析首次接触嫌疑人前需要做体检的重要性,在维护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能够有效的为办案人员安全保驾护航,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使体检制度更好的发挥其积极作用。
一、 首次接触嫌疑人前需做体检存在的现实意义
2010年5月10日,中国公安部下发的《关于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管理确保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规定:“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由医生进行健康检查”。该项规定事实上确立了我国的羁押前体检制度,站在被羁押者的角度有利于对被羁押者合法权利的保护,也体现国家对被羁押者的人道主义关怀。然而该项规定忽略了另外一大主体人员的人身安全问题,那就是办案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一) 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最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确实,看守所的这条规定首先是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客观需要,通过羁押前体检,有利于防范和减少被羁押者受到刑讯逼供、非法拘禁和牢头狱霸的不法侵害。其次是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的现实需要,经过被羁押前的体检,证明被羁押者在送看守所羁押前是健康的,没什么身体、心理的疾病,可以有效防止嫌疑人被羁押后以受到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等为由推翻被羁押前在检察机关的口供。但是,每一起案子,要将嫌疑人收押进看守所,是需要办案人员与嫌疑人长时间斗智斗勇,倘若,办案人员在不清楚嫌疑人是否患有急性传染病、严重疾病等前提之下,在审讯之前只是按照程序问问身体状况,患病者又刻意隐瞒患病事实,长时间的接触,那么办案人员的安全如何保障?办案人员的权利如何维护?
为何不在首次接触嫌疑人之前,也对嫌疑人进行一次体检,对体检出患有急性传染病、严重疾病等嫌疑人,办案人员可以制定出有效的应对方案,不至于在办案过程中遇到后不知所措,给案件的侦破带来阻碍。同时,站在嫌疑人的角度,有利于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站在办案人员的角度,又可以保障办案人员的人身安全,可谓是一箭双雕,所以,首次接触嫌疑人之前应该为其体检存在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 首次接触嫌疑人前不进行体检存在的问题
(一)相对于普通的刑事犯罪人员,职务犯罪人员的健康状况普遍较差,如果嫌疑人是患有严重疾病,在侦查过程中犯病,给侦查工作带来极其不利的影响。
从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来看,职务犯罪主体大多是领导干部,一些犯罪人员的年纪也偏大,他们几乎都存在三高,心脏、肝脏等也多多少少的存在一些毛病。我们知道,职务犯罪历来以立案难、取证难、追逃难而成为一类难度较大的侦查工作,再加上办案人员在侦查过程中,需要长时间与嫌疑人打心理战术,如果办案人员在不知嫌疑人身体状况的情况下开展侦查,嫌疑人抵不住精神压力而犯病,甚至导致死亡,势必造成我们的取证工作难上加难的同时,给案件的顺利侦破带来极其不利的影响。
(二)从首次接触嫌疑人到羁押嫌疑人的过程中,如果嫌疑人是患有急性传染病,那么在如此长时间与嫌疑人接触,那么办案人员的安全如何保障。
从查办的案件来说,每一起案件都会接触到形形色色的人,每一个人的身体状况从肉眼来看,都不为人知,尤其是针对传染病,传染病不同于其他疾病,影响范围广,对人体健康危害大,这就造成了不少人对传染病谈“疾”色变,进而对传染病患者产生了排斥心理,尤其是对像得了慢性乙肝和艾滋病这样久治难愈,甚至是应用目前的医疗技术无法治愈的疾病的患者更是“拒”而远之,唯恐躲避不及,惹“病”上身。确实,在如此让人惊恐的传染疾病之下,我们的办案人员从首次接触嫌疑人到羁押嫌疑人的过程中,与嫌疑人会有一段长时间的接触,甚至对于司法警察而言,身体接触是更不必可少,倘若在羁押前体检出该嫌疑人是患有传染病的患者,那么办案人员的安全如何保障?那么办案人员的权利如何维护?在面对如此高频率被感染的危险下,没有人会处于处事不惊的状态,没有人会处于冷静不变的心态,所以在严重影响办案人员的身体健康的同时也严重影响办案人员的侦查效率,给侦查工作带来极其不利的影响。
三、 如何完善首次接触嫌疑人需体检的制度
(一)完善体检制度,将首次接触嫌疑人前体检纳入体检制度里,充分认识到首次接触嫌疑人体检的重要性。
羁押前体检制度对于防范和减少被羁押者受到刑讯逼供、非法拘禁和牢头狱霸的不法侵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首次接触嫌疑人前为其体检,不仅可以知道嫌疑人身上的伤是在首次接触前就有的,还是因受到刑讯逼供、非法拘禁和牢头狱霸的不法侵害所造成的,同时,也可以最早了解嫌疑人的身体状况,是否患有急性传染病、严重疾病等,使办案人员的人身安全得到保障,可谓是一箭双雕。所以,应该尽快完善体检的相关制度,将首次接触嫌疑人需体检纳在体检制度里面,充分认识到首次接触嫌疑人体检的重要性,在充分维护被羁押者的合法权益的同时,能够保障办案人员的安全。
(二)合理实施医疗保障合作机制,提前协调医院,由医院医疗救护领导组派专人负责带领体检,开通绿色通道
针对首次接触嫌疑人体检,检方与院方应该签订《协议》,对双方的责任进行明确。一是明确人员。检方与院方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县医院设专用绿色通道和救治电话,在该院办案工作区设置专门的待诊室,配备内、外科主治医生各一名。二是明确范围。对首次接触涉案人员前,通知特约义务人员到院待诊室对涉案人员进行身体检查,按照公安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管理确保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的通知》要求进行体检。三是明确纪律。双方工作人员不得谈论涉及案情事宜,不得允许犯罪嫌疑人家属、朋友与犯罪嫌疑人会见等,并对违反本协议处理情况进行约定。
(三)针对首次接触嫌疑人检查出有患有急性传染病、严重疾病等,设置专门的隔菌审讯室,安排特约义务医护人员到场。
通过体检,检查出嫌疑人是患有急性传染病、严重疾病等,应该设置专门的审讯室,整个审讯过程中,安排特约义务的医护人员到场。针对患有严重急病的嫌疑人,如果在讯问中遇到突发急病或出现异常情况时,医护人员可以及时救治。针对患有传染病的嫌疑人,应该安排到专门的隔菌审讯室,在室内安装紫外线灯、消毒柜等消毒设备,为患有严重传染病的嫌疑人设置隔离位,使其与办案人员相隔离,凡是染病的嫌疑人用过的器具、物件,审讯完后安排特约义务医护人员对整个审讯室进行清洁和消毒,以截断传染病再次传染的途径。押解患有传染病的嫌疑人的时候,司法警察应该穿上隔菌衣服,以保障安全。
一、 首次接触嫌疑人前需做体检存在的现实意义
2010年5月10日,中国公安部下发的《关于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管理确保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规定:“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由医生进行健康检查”。该项规定事实上确立了我国的羁押前体检制度,站在被羁押者的角度有利于对被羁押者合法权利的保护,也体现国家对被羁押者的人道主义关怀。然而该项规定忽略了另外一大主体人员的人身安全问题,那就是办案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一) 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最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确实,看守所的这条规定首先是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客观需要,通过羁押前体检,有利于防范和减少被羁押者受到刑讯逼供、非法拘禁和牢头狱霸的不法侵害。其次是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的现实需要,经过被羁押前的体检,证明被羁押者在送看守所羁押前是健康的,没什么身体、心理的疾病,可以有效防止嫌疑人被羁押后以受到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等为由推翻被羁押前在检察机关的口供。但是,每一起案子,要将嫌疑人收押进看守所,是需要办案人员与嫌疑人长时间斗智斗勇,倘若,办案人员在不清楚嫌疑人是否患有急性传染病、严重疾病等前提之下,在审讯之前只是按照程序问问身体状况,患病者又刻意隐瞒患病事实,长时间的接触,那么办案人员的安全如何保障?办案人员的权利如何维护?
为何不在首次接触嫌疑人之前,也对嫌疑人进行一次体检,对体检出患有急性传染病、严重疾病等嫌疑人,办案人员可以制定出有效的应对方案,不至于在办案过程中遇到后不知所措,给案件的侦破带来阻碍。同时,站在嫌疑人的角度,有利于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站在办案人员的角度,又可以保障办案人员的人身安全,可谓是一箭双雕,所以,首次接触嫌疑人之前应该为其体检存在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 首次接触嫌疑人前不进行体检存在的问题
(一)相对于普通的刑事犯罪人员,职务犯罪人员的健康状况普遍较差,如果嫌疑人是患有严重疾病,在侦查过程中犯病,给侦查工作带来极其不利的影响。
从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来看,职务犯罪主体大多是领导干部,一些犯罪人员的年纪也偏大,他们几乎都存在三高,心脏、肝脏等也多多少少的存在一些毛病。我们知道,职务犯罪历来以立案难、取证难、追逃难而成为一类难度较大的侦查工作,再加上办案人员在侦查过程中,需要长时间与嫌疑人打心理战术,如果办案人员在不知嫌疑人身体状况的情况下开展侦查,嫌疑人抵不住精神压力而犯病,甚至导致死亡,势必造成我们的取证工作难上加难的同时,给案件的顺利侦破带来极其不利的影响。
(二)从首次接触嫌疑人到羁押嫌疑人的过程中,如果嫌疑人是患有急性传染病,那么在如此长时间与嫌疑人接触,那么办案人员的安全如何保障。
从查办的案件来说,每一起案件都会接触到形形色色的人,每一个人的身体状况从肉眼来看,都不为人知,尤其是针对传染病,传染病不同于其他疾病,影响范围广,对人体健康危害大,这就造成了不少人对传染病谈“疾”色变,进而对传染病患者产生了排斥心理,尤其是对像得了慢性乙肝和艾滋病这样久治难愈,甚至是应用目前的医疗技术无法治愈的疾病的患者更是“拒”而远之,唯恐躲避不及,惹“病”上身。确实,在如此让人惊恐的传染疾病之下,我们的办案人员从首次接触嫌疑人到羁押嫌疑人的过程中,与嫌疑人会有一段长时间的接触,甚至对于司法警察而言,身体接触是更不必可少,倘若在羁押前体检出该嫌疑人是患有传染病的患者,那么办案人员的安全如何保障?那么办案人员的权利如何维护?在面对如此高频率被感染的危险下,没有人会处于处事不惊的状态,没有人会处于冷静不变的心态,所以在严重影响办案人员的身体健康的同时也严重影响办案人员的侦查效率,给侦查工作带来极其不利的影响。
三、 如何完善首次接触嫌疑人需体检的制度
(一)完善体检制度,将首次接触嫌疑人前体检纳入体检制度里,充分认识到首次接触嫌疑人体检的重要性。
羁押前体检制度对于防范和减少被羁押者受到刑讯逼供、非法拘禁和牢头狱霸的不法侵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首次接触嫌疑人前为其体检,不仅可以知道嫌疑人身上的伤是在首次接触前就有的,还是因受到刑讯逼供、非法拘禁和牢头狱霸的不法侵害所造成的,同时,也可以最早了解嫌疑人的身体状况,是否患有急性传染病、严重疾病等,使办案人员的人身安全得到保障,可谓是一箭双雕。所以,应该尽快完善体检的相关制度,将首次接触嫌疑人需体检纳在体检制度里面,充分认识到首次接触嫌疑人体检的重要性,在充分维护被羁押者的合法权益的同时,能够保障办案人员的安全。
(二)合理实施医疗保障合作机制,提前协调医院,由医院医疗救护领导组派专人负责带领体检,开通绿色通道
针对首次接触嫌疑人体检,检方与院方应该签订《协议》,对双方的责任进行明确。一是明确人员。检方与院方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县医院设专用绿色通道和救治电话,在该院办案工作区设置专门的待诊室,配备内、外科主治医生各一名。二是明确范围。对首次接触涉案人员前,通知特约义务人员到院待诊室对涉案人员进行身体检查,按照公安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管理确保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的通知》要求进行体检。三是明确纪律。双方工作人员不得谈论涉及案情事宜,不得允许犯罪嫌疑人家属、朋友与犯罪嫌疑人会见等,并对违反本协议处理情况进行约定。
(三)针对首次接触嫌疑人检查出有患有急性传染病、严重疾病等,设置专门的隔菌审讯室,安排特约义务医护人员到场。
通过体检,检查出嫌疑人是患有急性传染病、严重疾病等,应该设置专门的审讯室,整个审讯过程中,安排特约义务的医护人员到场。针对患有严重急病的嫌疑人,如果在讯问中遇到突发急病或出现异常情况时,医护人员可以及时救治。针对患有传染病的嫌疑人,应该安排到专门的隔菌审讯室,在室内安装紫外线灯、消毒柜等消毒设备,为患有严重传染病的嫌疑人设置隔离位,使其与办案人员相隔离,凡是染病的嫌疑人用过的器具、物件,审讯完后安排特约义务医护人员对整个审讯室进行清洁和消毒,以截断传染病再次传染的途径。押解患有传染病的嫌疑人的时候,司法警察应该穿上隔菌衣服,以保障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