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首次接触嫌疑人前需做体检的重要性

来源 :当代学术论坛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jc622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规定,在羁押前需对羁押人员进行体检,这样做是维护被羁押人员身体健康及合法权益,同时有效防止嫌疑人被羁押以后以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等为借口推翻被羁押前的口供,确实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在羁押前才对嫌疑人进行体检,期间,办案人员与嫌疑人将会长时间接触,倘若嫌疑人是患有传染病、严重疾病等,办案人员的自身安全也会受到威胁,该项规定并未完全做到人道主义关怀。本文笔者拟结合自身的工作实践,浅析首次接触嫌疑人前需要做体检的重要性,在维护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能够有效的为办案人员安全保驾护航,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使体检制度更好的发挥其积极作用。
  一、 首次接触嫌疑人前需做体检存在的现实意义
  2010年5月10日,中国公安部下发的《关于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管理确保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规定:“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由医生进行健康检查”。该项规定事实上确立了我国的羁押前体检制度,站在被羁押者的角度有利于对被羁押者合法权利的保护,也体现国家对被羁押者的人道主义关怀。然而该项规定忽略了另外一大主体人员的人身安全问题,那就是办案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一) 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最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确实,看守所的这条规定首先是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客观需要,通过羁押前体检,有利于防范和减少被羁押者受到刑讯逼供、非法拘禁和牢头狱霸的不法侵害。其次是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的现实需要,经过被羁押前的体检,证明被羁押者在送看守所羁押前是健康的,没什么身体、心理的疾病,可以有效防止嫌疑人被羁押后以受到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等为由推翻被羁押前在检察机关的口供。但是,每一起案子,要将嫌疑人收押进看守所,是需要办案人员与嫌疑人长时间斗智斗勇,倘若,办案人员在不清楚嫌疑人是否患有急性传染病、严重疾病等前提之下,在审讯之前只是按照程序问问身体状况,患病者又刻意隐瞒患病事实,长时间的接触,那么办案人员的安全如何保障?办案人员的权利如何维护?
  为何不在首次接触嫌疑人之前,也对嫌疑人进行一次体检,对体检出患有急性传染病、严重疾病等嫌疑人,办案人员可以制定出有效的应对方案,不至于在办案过程中遇到后不知所措,给案件的侦破带来阻碍。同时,站在嫌疑人的角度,有利于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站在办案人员的角度,又可以保障办案人员的人身安全,可谓是一箭双雕,所以,首次接触嫌疑人之前应该为其体检存在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 首次接触嫌疑人前不进行体检存在的问题
  (一)相对于普通的刑事犯罪人员,职务犯罪人员的健康状况普遍较差,如果嫌疑人是患有严重疾病,在侦查过程中犯病,给侦查工作带来极其不利的影响。
  从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来看,职务犯罪主体大多是领导干部,一些犯罪人员的年纪也偏大,他们几乎都存在三高,心脏、肝脏等也多多少少的存在一些毛病。我们知道,职务犯罪历来以立案难、取证难、追逃难而成为一类难度较大的侦查工作,再加上办案人员在侦查过程中,需要长时间与嫌疑人打心理战术,如果办案人员在不知嫌疑人身体状况的情况下开展侦查,嫌疑人抵不住精神压力而犯病,甚至导致死亡,势必造成我们的取证工作难上加难的同时,给案件的顺利侦破带来极其不利的影响。
  (二)从首次接触嫌疑人到羁押嫌疑人的过程中,如果嫌疑人是患有急性传染病,那么在如此长时间与嫌疑人接触,那么办案人员的安全如何保障。
  从查办的案件来说,每一起案件都会接触到形形色色的人,每一个人的身体状况从肉眼来看,都不为人知,尤其是针对传染病,传染病不同于其他疾病,影响范围广,对人体健康危害大,这就造成了不少人对传染病谈“疾”色变,进而对传染病患者产生了排斥心理,尤其是对像得了慢性乙肝和艾滋病这样久治难愈,甚至是应用目前的医疗技术无法治愈的疾病的患者更是“拒”而远之,唯恐躲避不及,惹“病”上身。确实,在如此让人惊恐的传染疾病之下,我们的办案人员从首次接触嫌疑人到羁押嫌疑人的过程中,与嫌疑人会有一段长时间的接触,甚至对于司法警察而言,身体接触是更不必可少,倘若在羁押前体检出该嫌疑人是患有传染病的患者,那么办案人员的安全如何保障?那么办案人员的权利如何维护?在面对如此高频率被感染的危险下,没有人会处于处事不惊的状态,没有人会处于冷静不变的心态,所以在严重影响办案人员的身体健康的同时也严重影响办案人员的侦查效率,给侦查工作带来极其不利的影响。
  三、 如何完善首次接触嫌疑人需体检的制度
  (一)完善体检制度,将首次接触嫌疑人前体检纳入体检制度里,充分认识到首次接触嫌疑人体检的重要性。
  羁押前体检制度对于防范和减少被羁押者受到刑讯逼供、非法拘禁和牢头狱霸的不法侵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首次接触嫌疑人前为其体检,不仅可以知道嫌疑人身上的伤是在首次接触前就有的,还是因受到刑讯逼供、非法拘禁和牢头狱霸的不法侵害所造成的,同时,也可以最早了解嫌疑人的身体状况,是否患有急性传染病、严重疾病等,使办案人员的人身安全得到保障,可谓是一箭双雕。所以,应该尽快完善体检的相关制度,将首次接触嫌疑人需体检纳在体检制度里面,充分认识到首次接触嫌疑人体检的重要性,在充分维护被羁押者的合法权益的同时,能够保障办案人员的安全。
  (二)合理实施医疗保障合作机制,提前协调医院,由医院医疗救护领导组派专人负责带领体检,开通绿色通道
  针对首次接触嫌疑人体检,检方与院方应该签订《协议》,对双方的责任进行明确。一是明确人员。检方与院方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县医院设专用绿色通道和救治电话,在该院办案工作区设置专门的待诊室,配备内、外科主治医生各一名。二是明确范围。对首次接触涉案人员前,通知特约义务人员到院待诊室对涉案人员进行身体检查,按照公安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管理确保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的通知》要求进行体检。三是明确纪律。双方工作人员不得谈论涉及案情事宜,不得允许犯罪嫌疑人家属、朋友与犯罪嫌疑人会见等,并对违反本协议处理情况进行约定。
  (三)针对首次接触嫌疑人检查出有患有急性传染病、严重疾病等,设置专门的隔菌审讯室,安排特约义务医护人员到场。
  通过体检,检查出嫌疑人是患有急性传染病、严重疾病等,应该设置专门的审讯室,整个审讯过程中,安排特约义务的医护人员到场。针对患有严重急病的嫌疑人,如果在讯问中遇到突发急病或出现异常情况时,医护人员可以及时救治。针对患有传染病的嫌疑人,应该安排到专门的隔菌审讯室,在室内安装紫外线灯、消毒柜等消毒设备,为患有严重传染病的嫌疑人设置隔离位,使其与办案人员相隔离,凡是染病的嫌疑人用过的器具、物件,审讯完后安排特约义务医护人员对整个审讯室进行清洁和消毒,以截断传染病再次传染的途径。押解患有传染病的嫌疑人的时候,司法警察应该穿上隔菌衣服,以保障安全。
其他文献
自2013年以来,达州市达川区检察院共立案查办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7件12人。其中:2012年1件1人,2012年3件4人,2014年1-4月3件7人。从据统计数据看,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又呈逐年上升态势,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务必要引起高度重视。  一、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的主体集中。涉案人员主要集中在村支部书记和村主任身上。在我院立案查办的12名农村基层
期刊
摘 要:《九年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的实施以及教材的推广使用,为传统的语文教学注入了鲜活的生命力,使我们的语文教学改革不断走向深入。中学语文课堂教学呈现百花齐放的状态,教师的教学行为也随之多样化,本文主要是运用“有效教学”的理念,研究有效的教学策略,对语文课堂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审视和反思,进而探索在新课程背景下实现语文课堂有效教学的途径。  关键词:有效教学;新课程;课堂教学;实施策略  一、研
期刊
摘 要:作为司法进步可期待之重要推动者,法官职业群体承载着社会公众对法治理想的期望。但当前法官职业群体由于内生动力不足,透漏出职业情绪耗竭、职业承诺降低等倾向,其发展前景不容乐观。内生动力问题归属于人本主义心理学范畴,本文借助马斯洛基本需求层次理论,尝试提出了“司法事务与准司法实务分离”、“职业安全特别保障机制”、“关键指标法官征询程序”等思路,以期通过制度设计,追求法官职业群体五层次需求满足的最
期刊
档案资料主要来源于公文,即公文是档案的前身,而档案是信息的重要载体,是主要信息源泉,利用好信息载体,直接影响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影响着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与管理水平。随着机关公文格式的发展变化,与之密切联系的档案整理工作的规范性要求也越来越高,因而,如何根据新的机关公文格式特点,改进档案管理工作,使之更好地为各项行政管理活动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公文规范与档案管理的关
期刊
摘 要:刑罚权是国家权力的象征,它的正确运用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化的体现,它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虽然《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刑罚结构,但许多方面仍有待加强。所以,对我国现行的刑罚结构再做更深入的研究,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建议,仍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刑罚结构;惩治犯罪;保障人权  一、我国刑罚概述  (一)我国刑罚的概念  关于刑罚的概念,我国学者主要有以下两个观
期刊
近年来,随着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人员流动日趋频繁、社会形势复杂多变,青少年违法犯罪呈现多发态势,检察机关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断增多。一般情况下,认定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和案件处理结果之间没有太大的关系,但是涉及到未成年人犯罪时,年龄的确定就尤为重要,这涉及到是否对追究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是否从轻或减轻处罚。笔者从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依据、司法实践在认定年龄时遇到的问题,结合平潭县检察院的办案
期刊
辩护制度既是刑事诉讼的重要制度,同时也是国家律师制度的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1979年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到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2007年律师法修订,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在三十年间不断得以发展完善,律师、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的业务范围和介入程度不断拓展、深入,有力地促进了刑事诉讼中人权保护。但是随着社
期刊
摘 要:钢琴教学是一门具有高度艺术性、技术性、科学性的学科。心理学是教育学科的基础,也是教育工作者进行教育和教学的理论依据。钢琴教学也应当遵循心理学的基本原理。这对于从事钢琴教学的教师来说,不仅需要丰厚的理论基础和精湛的演奏技巧,还要有正确的教学指导思想。在当今的钢琴教学中,很多钢琴教师采取强迫灌输的方法,只注重技术的训练,漠视学生的心理特点。运用音乐心理学的知识,有助于提高钢琴教学质量。  关键
期刊
摘 要:留守儿童是未成年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是一项现实而艰巨的社会系统工程,我们必须高度重视,相互配合,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关注留守的生活现状,关爱留守儿童的身心健康,才能真正实现农村教肓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才能使我们的社会真正实现和谐。  关键词:留守儿童;农民利益;新农村;城乡差距  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青壮年农民走入城市,来自8
期刊
党务工作者是党建工作的规划者、组织者、实践者和推动者,是党建工作的骨干和中坚力量。加强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是有效开展党建工作的前提和保证。新形势下,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党务工作者队伍,是基层检察院党建工作取得成功的关键。加强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提高党务干警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已经成为基层检察院当前面临的一项新课题。  一、队伍现状及存在问题  以定远县检察院为例,该院自2010年7月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