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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接受破产案件后,管理人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管理债务人财产时所负担或产生的债务以及因债务人财产而产生的有关债务。共益债务包括: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该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对于共益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