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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审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重要环节。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明确了预审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中的地位。但由于诉讼模式、侦查模式的缺陷,预审制度的价值实现受到很大限制,在我国的“行政治罪”侦查模式之下侦审分设和侦审合并并无太大的差异,要实现以预审制度来保护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的立法意图必须改变我国的侦查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