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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互联网迅猛发展的时代,网上仲裁已经成为一种常用的商事争端的手段。文章就仲裁地法的概念以及网上仲裁中仲裁地法如何确立进行了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 网上仲裁 仲裁地 仲裁地法
Abstract : This paper is proposed to find out the legal seat of the arbitration to determine the lex arbitri in the online arbitration and to build global unified rules of online arbitration.
在用来解决国际商事争端的方式中,仲裁早已经成为和诉讼同等重要的基础性手段而被广泛地应用。但随着进二十年来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传统的仲裁也从形式到内容都受到巨大的冲击,并且与互联网结合产生了网上仲裁这种新形式。这里指的网上仲裁,是仲裁的全部或主要程序是在网络上进行的仲裁方式。网上仲裁与传统商事仲裁在本质上是相同的,但网上仲裁不但保留了传统仲裁的优点,而且更加高效、迅捷,还能大幅降低仲裁费用,满足当今时代人们对生活节奏的要求,特别是对与互联网有密切联系的、对时间和成本有较高要求的电子商务争端的解决有较大优势。但是这种方式因为出现时间很短,导致现有的法律制度相对滞后,在相关领域有很多方面需要完善。
网络仲裁从订立仲裁协议、向仲裁庭提出仲裁申请、审理一直到做出仲裁裁决均在网络上进行,这就导致很多通常仲裁基本概念与理论需要重新定义与梳理才能应用,限于篇幅本文仅针对仲裁地法的适用问题来进行探讨。
1. 仲裁地法的含义
1.1仲裁地法的应用
在我国的2011年开始实施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从中可以看出在涉外法律选择的时候,如果当事人没有进行选择,仲裁地法可以作为适用的对象被应用。其实在实践中,仲裁地法的使用要更宽泛。首先,在仲裁程序问题上,按照“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一般受仲裁地法的约束,除非当事人对此另有协议,但即使有约定仲裁地法中的涉及公共政策的内容及强行法的部分仍然能约束当事人,不允许违背;其次仲裁地法的适用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仲裁裁决的国籍,而这又将影响《纽约公约》能否顺利适用,从而影响仲裁裁决域外的承认和执行,对仲裁裁决最终能否产生法律效力产生影响。
1.2 仲裁地法的概念
在传统仲裁中仲裁地法相对容易确定。一般是指地理上的仲裁地,这通常也就是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所在国家实施的法律;或者指其法律上的仲裁地法,这一般是指与仲裁与存在着特定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在传统仲裁的领域这两种含义往往有普遍的联系存在。二者经常重合指向一个地点的法律,或者以前者为基础可以找到后者。但是网上仲裁的特点是在以电脑形成的虚拟空间中进行,打破了传统的地域疆界(电脑很可能位于世界各处),造成地域概念变得很不清晰。在网络仲裁中,从开庭、调查到仲裁裁决的做出这些程序都有可能分散在不同的国家完成,很难找出完全具有地理意义的仲裁地点,出现了仲裁地点“真空”或“缺失”的现象。因此在网上仲裁中仲裁地法指的应仅是具有法律意义的仲裁地点的法律。
2. 网上仲裁中仲裁地法的确立
仲裁地法作为解决仲裁地问题经常使用的系属要想明确,应该通过对其中的连结点仲裁地来确定。目前针对网上仲裁地的确定主要有如下几种理论:仲裁员所在地说;仲裁员收发电子信件所在地说;服务器所在地说;网址所有者或控制者所在地说等等。
这其中的仲裁员所在地说是指以仲裁员所在的地点来确立仲裁地,有多名仲裁员时以首席仲裁员所在的地点作为仲裁地,但究竟是以相关仲裁员的经常居所地还是以其完成仲裁行为时的所在地作为判断的标准是不明确的。仲裁员收发电子信件所在地说则是以仲裁员进行仲裁时电子邮件的收发行为的完成地点来确定。而服务器所在地说和网址所有者或控制者所在地说也都存在着一个共同的问题,试图把网络上的行为与特定的地点联系在一起,使其和传统的仲裁地一样实现地理位置与法律地点的统一。这几种做法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从根本而言恰恰忽视了网络行为具有极强的流動性的特点,仅凭某种行为的完成就决定仲裁地点,往往会造成仲裁地具有过强的偶然性,不能反映该地点与仲裁的解决具有密切的联系,从而影响法律的公平适用。
因此对于仲裁地的确定不能单独适用某一种规则来进行,而是需要通过符合的标准进行界定,首先应该允许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通过明示的方法约定仲裁的地点,如果没有约定,应该由仲裁庭来根据最密切原则来确定仲裁地点。《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就采取了这样的方式确定,第20条第l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各方可以自由的就仲裁地点达成协议,如果这种协议没有达成,仲裁地点应当有仲裁庭确定,但要照顾到案件的情况,包括当事各方的方便”。在这里需要注意进行选择使用的机构应该是仲裁庭而非仲裁机构本身,因为二者比较而言,仲裁庭更了解仲裁纠纷。仲裁庭在进行确认时要注意:第一,仲裁要裁决的事实基础。仲裁只是一种解决问题的手段所以如何选择适当的地点,一定要结合每一次具体的纠纷情况来确定。网络仲裁多用于解决电子商务纠纷,这些纠纷虽然经常发生于互联网上,但是其相关主体的经常居所地、国籍国、网上仲裁机构所在地等等均可以成为选择的地点。第二,要选择地点的法律发展情况。因为网上仲裁这种方式出现时间较短,所以并非所有国家都有相关法律,因而在选择时更需对该地区的仲裁法特别是网上仲裁是否完备的情况进行考察,尽量选择仲裁立法较为发达、开发,对网上仲裁方式采取宽容与支持态度的国家作为仲裁地,再进行法律适用,以避免发生选择某一国家的法律之后却无具体实体法可以依据的情况发生。第三,是否能够确实给当事人提供了便利。地理距离的远近这里并不需要考虑,因为网络仲裁当事人不用实际到达仲裁地,也就不会产生差旅费等费用,所以仲裁地的选择可以忽略距离因素,但是却不应该选择规定过于繁琐的地点,以避免给当事人增加额外的负担。
结语
仲裁地法将对网上仲裁的裁决是否有效产生显著影响,为保证网上仲裁裁决的有效性,需要人们对仲裁地法给予应有的重视。目前各国对于网上仲裁方面的努力虽然已经为网上仲裁立法的现代化与国际化奠定了基础,但是就长远的角度而言,制定统一的、在世界被普遍认可的国际条约来解决这些问题才是最终的也是最理想的方式。当然,互联网空间从缺乏秩序到建立世界通行规则需要经过相当长的时间,而且还有很多具体细节需要研究,但这必将会为网上仲裁形成一个共同的规范与流程,达到秩序治理的目标。
参考文献:
[1] 郭玉军,肖芳.网上仲裁的现状与未来[J].法学评论,2003,[2].
[2]赵秀文.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点及其确定[J].时代法学,2005:[1].
[3] 赵秀文.论仲裁规则的性质及其与仲裁法之间的关系[J].河北法学,2008,(6).
(作者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网上仲裁 仲裁地 仲裁地法
Abstract : This paper is proposed to find out the legal seat of the arbitration to determine the lex arbitri in the online arbitration and to build global unified rules of online arbitration.
在用来解决国际商事争端的方式中,仲裁早已经成为和诉讼同等重要的基础性手段而被广泛地应用。但随着进二十年来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传统的仲裁也从形式到内容都受到巨大的冲击,并且与互联网结合产生了网上仲裁这种新形式。这里指的网上仲裁,是仲裁的全部或主要程序是在网络上进行的仲裁方式。网上仲裁与传统商事仲裁在本质上是相同的,但网上仲裁不但保留了传统仲裁的优点,而且更加高效、迅捷,还能大幅降低仲裁费用,满足当今时代人们对生活节奏的要求,特别是对与互联网有密切联系的、对时间和成本有较高要求的电子商务争端的解决有较大优势。但是这种方式因为出现时间很短,导致现有的法律制度相对滞后,在相关领域有很多方面需要完善。
网络仲裁从订立仲裁协议、向仲裁庭提出仲裁申请、审理一直到做出仲裁裁决均在网络上进行,这就导致很多通常仲裁基本概念与理论需要重新定义与梳理才能应用,限于篇幅本文仅针对仲裁地法的适用问题来进行探讨。
1. 仲裁地法的含义
1.1仲裁地法的应用
在我国的2011年开始实施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从中可以看出在涉外法律选择的时候,如果当事人没有进行选择,仲裁地法可以作为适用的对象被应用。其实在实践中,仲裁地法的使用要更宽泛。首先,在仲裁程序问题上,按照“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一般受仲裁地法的约束,除非当事人对此另有协议,但即使有约定仲裁地法中的涉及公共政策的内容及强行法的部分仍然能约束当事人,不允许违背;其次仲裁地法的适用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仲裁裁决的国籍,而这又将影响《纽约公约》能否顺利适用,从而影响仲裁裁决域外的承认和执行,对仲裁裁决最终能否产生法律效力产生影响。
1.2 仲裁地法的概念
在传统仲裁中仲裁地法相对容易确定。一般是指地理上的仲裁地,这通常也就是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所在国家实施的法律;或者指其法律上的仲裁地法,这一般是指与仲裁与存在着特定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在传统仲裁的领域这两种含义往往有普遍的联系存在。二者经常重合指向一个地点的法律,或者以前者为基础可以找到后者。但是网上仲裁的特点是在以电脑形成的虚拟空间中进行,打破了传统的地域疆界(电脑很可能位于世界各处),造成地域概念变得很不清晰。在网络仲裁中,从开庭、调查到仲裁裁决的做出这些程序都有可能分散在不同的国家完成,很难找出完全具有地理意义的仲裁地点,出现了仲裁地点“真空”或“缺失”的现象。因此在网上仲裁中仲裁地法指的应仅是具有法律意义的仲裁地点的法律。
2. 网上仲裁中仲裁地法的确立
仲裁地法作为解决仲裁地问题经常使用的系属要想明确,应该通过对其中的连结点仲裁地来确定。目前针对网上仲裁地的确定主要有如下几种理论:仲裁员所在地说;仲裁员收发电子信件所在地说;服务器所在地说;网址所有者或控制者所在地说等等。
这其中的仲裁员所在地说是指以仲裁员所在的地点来确立仲裁地,有多名仲裁员时以首席仲裁员所在的地点作为仲裁地,但究竟是以相关仲裁员的经常居所地还是以其完成仲裁行为时的所在地作为判断的标准是不明确的。仲裁员收发电子信件所在地说则是以仲裁员进行仲裁时电子邮件的收发行为的完成地点来确定。而服务器所在地说和网址所有者或控制者所在地说也都存在着一个共同的问题,试图把网络上的行为与特定的地点联系在一起,使其和传统的仲裁地一样实现地理位置与法律地点的统一。这几种做法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从根本而言恰恰忽视了网络行为具有极强的流動性的特点,仅凭某种行为的完成就决定仲裁地点,往往会造成仲裁地具有过强的偶然性,不能反映该地点与仲裁的解决具有密切的联系,从而影响法律的公平适用。
因此对于仲裁地的确定不能单独适用某一种规则来进行,而是需要通过符合的标准进行界定,首先应该允许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通过明示的方法约定仲裁的地点,如果没有约定,应该由仲裁庭来根据最密切原则来确定仲裁地点。《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就采取了这样的方式确定,第20条第l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各方可以自由的就仲裁地点达成协议,如果这种协议没有达成,仲裁地点应当有仲裁庭确定,但要照顾到案件的情况,包括当事各方的方便”。在这里需要注意进行选择使用的机构应该是仲裁庭而非仲裁机构本身,因为二者比较而言,仲裁庭更了解仲裁纠纷。仲裁庭在进行确认时要注意:第一,仲裁要裁决的事实基础。仲裁只是一种解决问题的手段所以如何选择适当的地点,一定要结合每一次具体的纠纷情况来确定。网络仲裁多用于解决电子商务纠纷,这些纠纷虽然经常发生于互联网上,但是其相关主体的经常居所地、国籍国、网上仲裁机构所在地等等均可以成为选择的地点。第二,要选择地点的法律发展情况。因为网上仲裁这种方式出现时间较短,所以并非所有国家都有相关法律,因而在选择时更需对该地区的仲裁法特别是网上仲裁是否完备的情况进行考察,尽量选择仲裁立法较为发达、开发,对网上仲裁方式采取宽容与支持态度的国家作为仲裁地,再进行法律适用,以避免发生选择某一国家的法律之后却无具体实体法可以依据的情况发生。第三,是否能够确实给当事人提供了便利。地理距离的远近这里并不需要考虑,因为网络仲裁当事人不用实际到达仲裁地,也就不会产生差旅费等费用,所以仲裁地的选择可以忽略距离因素,但是却不应该选择规定过于繁琐的地点,以避免给当事人增加额外的负担。
结语
仲裁地法将对网上仲裁的裁决是否有效产生显著影响,为保证网上仲裁裁决的有效性,需要人们对仲裁地法给予应有的重视。目前各国对于网上仲裁方面的努力虽然已经为网上仲裁立法的现代化与国际化奠定了基础,但是就长远的角度而言,制定统一的、在世界被普遍认可的国际条约来解决这些问题才是最终的也是最理想的方式。当然,互联网空间从缺乏秩序到建立世界通行规则需要经过相当长的时间,而且还有很多具体细节需要研究,但这必将会为网上仲裁形成一个共同的规范与流程,达到秩序治理的目标。
参考文献:
[1] 郭玉军,肖芳.网上仲裁的现状与未来[J].法学评论,2003,[2].
[2]赵秀文.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点及其确定[J].时代法学,2005:[1].
[3] 赵秀文.论仲裁规则的性质及其与仲裁法之间的关系[J].河北法学,2008,(6).
(作者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