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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会计法》明确单位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报告、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改变了过去单位负责人、分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共同负责而最终无人负责的现象。明确负责人为会计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此次《会计法》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此举有利于改变企业负责人重生产,轻财务会计工作的倾向,有利于改进企业会计工作,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改善会计工作秩序。为了发挥企业会计职能,防范会计违法行为的发生,笔者发表以上浅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