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裁量模式实证研究 基于部分城市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定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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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认罪认罚与其它量刑情节之间存在重合,一种观点认为,认罪认罚的“从宽”适用需要依附于自首、坦白、积极赔偿等实体性的从宽情形。另一种观点认为,认罪认罚的“从宽”适用具有独立性和专属性,应当在其它量刑情节之外适用额外的从宽。通过采集自2016年认罪认罚从宽试点以来六个城市法院裁判的30129份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判决书进行实证研究发现:首先,司法中对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部分依附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自首、坦白以及对被害人的“积极赔偿”行为,但是相较于前两个影响因素,“积极赔偿”这一情节对于从宽适用的影响较弱。其次,在运用倾向得分匹配方法控制了相关情节之后,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仅在自由刑的裁量上受到了较低幅度的从轻处罚,在罚金刑和非强制措施的适用上均没有获得显著和普遍意义的从宽。最后,各个城市在从宽的范围、模式和幅度上均具有悬殊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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