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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就是要促进城乡的协调发展。统筹城乡土地政策, 让农民以土地的权利参与工业化和城市化;本文通过对城乡统筹建设重要性的分析,给出了统筹发展的主要内容途径,以及在这个过程中所要注意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使城乡统筹发展更加完善,实现城乡的共同繁荣。
【关键词】:城乡统筹;土地权利;保护
中图分类号:D4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近年来,党中央对三农问题高度重视,在中央一号文件中多次被提到,党的十六大中就提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思想。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改善农民的生活,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公共政策和公共福利的均等化,成为了历史的必然。城乡统筹要求协调农村与城市之间的关系,使得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一样享有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均等化的公共服务。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通过完善土地征收制度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制度的实施。来保护农民的土地权利。但是,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农民土地权利规定存在颇多漏洞,在城乡统筹这一大背景下,阻碍国家农业发展的问题、侵犯农民的土地权利集中表现出来。目前包括苏北地区在内的很多地方在推行城乡统筹政策时,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集中居住,引发“被上楼”现象。本文通过对农民土地方面权利的相关概念的研究,在城乡统筹为背景下,如何保护农民土地的权利,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
一、农民土地权利相关概念及法律规定概述
1.城乡统筹的概念解析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进步,我国城市和农村之间的互动与联系越来越紧密,很多地方政府鼓励城市带动农村,农村辅助城市追求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多方面共同繁荣,共同 进步,我们称之为“城乡统筹”。城乡统筹是当今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要坚持以人为本,协调农村与城市居民,使得农村居民进城务工人员及其家属与城市居民一样,享有平等的权 利、均等化的公共服务、同质化的生活条件。然而现阶段,我国的很多地方借城乡统筹发展 之名,强制农民集中上楼居住等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土地权利,使得城乡统筹下农民土地权利的矛盾冲突加大。
2.集体土地的所有权。
根据我国的《物权法》规定,农民集體对农地有权使用、占有、收益和处分,有排除他人对农地的干预的权利。如农民集体有权将建设用地用于出资兴办企业,有权将土地发包给村民个人耕种,有权制止他人侵占土地、有权分配宅基地给村民建房等等。但是,这一切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如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则这些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将无效,甚至会构成犯罪。
3.宅基地使用权。
所谓宅基地,顾名思义就是农民用以建造住房的那部分土地。1962年,宅基地正式由农民私有变为集体所有,但是由于农民的房屋建筑在宅基地上,农民实际占有并支配这些宅基地,宅基地作为一种不动产,一直被农民视为自己的家产。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 属设施的用益物权。《物权法》第13章以专章的形式加以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自己的 资产,政府停止审批宅基地,强行推进集中居住,只给房屋进行补偿,对宅基地不给补偿或者补偿很少 ,这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也违反了中央有关农村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的政策。
二、城乡统筹背景下农民土地权利保护中出现的问题
1.侵犯了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财产权
在实施集中居住政策时,主要有两个工作:拆迁和补偿。但是,政府只对农民合法权的房屋 面积给予安置补偿,对宅基地则不予补偿或补偿很少,这就严重侵犯了农民的合法财产权。从而很容易激起民愤,或者引发各种争议,就如邳州的邳县,经常因为宅基地问题而发生血案,对社会秩序也造成一定影响。政府以集约利用土地为名,违背农民意愿强行开展集中居住活动,然后将多出的土地转换为建设用地的指标,出现了为满足城市建设用地的需求而盲目的扩大农民集中居住的倾向。这不仅侵犯了农民的宅基地权益,也脱离了农民集中居住的根本目的。
2.集中居住区基础设施不够完善,住房设计不够合理
由于目前的集中居住区还处在不断地建设过程中,很多设施虽然已经建成,但无法立即投入 使用,医务室、健身设施、活动室的建设还有待加强,针对农民的学习培训、文体活动的数量、质量还有待提高。
3.集中居住政策实施过程中拆迁与补偿不合理
有些地方法律手续不齐,全农民在“被上楼”过程中失去了合法取得的宅基地的使用权,新搬进的楼房又无法取得合法的产权,并且在实施过程中一直没有拆迁协议。虽然政府对农民进入集中居住点给予一定的补偿或优惠政策,但对农民腾退的建设用地都没有统一的补偿政策,也没有制定规范的进城农民房屋拆迁激励引导政策。农民拆旧房建新房缺少政策或 资金引导,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民进入集中居住点建设。
三、农民权利保护问题产生的原因
1.权利的内容不完善,不能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宅基地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使用权人本应该有处分的权利,但处于保护农民权益的考虑,宅基地不能流转,反而给农民造成了麻烦。由于农村土地所有权人在对土地行使收益、使用、处分权能时不具有主导地位,因此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内容并不完整。集体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农用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两项内容,承包经营的农用地,不得用于非农用途,只能用于农业用途;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对非农用地没有收益和占有权利,仅可在本集体内部的建设用地和农业用地范围内方能有限地行使占有和收益的权能。
2.执法人员滥用职权
相关的执法人员在工作时,利用其职权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如因集体经济组织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因承办人或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等。同时,滥用手中的权利,强迫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3.规划工作不到位
因有的地方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没有依法行政,一些集体土地的用途至今缺乏规划。并且土地征收争议机构的缺失致使被征收土地者的相关权利不能得到援助。
4.土地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宣传不到位
很多地方存在着法律宣传工作不到位的现象,导致人们无法准确、快速地接受到来自权威的法律知识解答和宣传,在毫不知情地情况下被动接受一些不合理的政策,从而导致悲剧的发生。
5.农民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
很多农民由于没有足够的法律常识,仅仅遵从上级的有关规定,不能很好的认识到这些政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即使有时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权了,也丝毫不知怎样解决这些土地问题。
四、保护农民土地权利的对策
1.完善城乡建设制度
在“被上楼”过程中,农民财产权遭到侵害,就业权和社会保障权难以得到保障,直接原因在于相关制度设计得不合理,因此,在规范层面上,完善相关制度就成为首当其冲的对策。首先要完善征收制度。农民“被上楼”的过程中,总是伴随着房屋征收,还可能会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征收,其次,要重新审视现行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度。在国有建设用地指标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为迫不得已的权宜之计,但在实践中却 沦为一些地方政府增加本级财政收入,即赚钱的工具。
2.依法执行宅基地政策保障农民权益
在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保障农民宅基地应有的权益,同时促进更有效地利用 土地,是当前必须重视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国内一些发达地区正在探索的由村集体牵头,对农村宅基地进行整理、开发和置换的做法,有利于缓解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的土地供需矛盾,拓展产业发展空间;有利于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效益;有利于居民居住向城镇集中推进农村城市化、农民市民化进程。另外完善农村宅基地用地登记制度。
3.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法律意识
受中国传统思想的影响,我国的农村普遍存在重礼数而轻法治的想象,这会导致农民主体意识薄弱,缺乏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斗争的精神,所以在我们要在农村大力宣传法治教育,不断的增强农民的法律知识,使农民能够使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
结语
总之,我国不断采取改革与有效措施,加大对农村土地问题的保护,推进农村的发展。
取得了显著地效果,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农村中还存在着许多农民土地权利受到侵害、得不到尊重的情况,加强对失地农民的基本权利保护,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确实解决农民土地问题,使农民的土地权利得到有效保护,促进城乡统筹的发展,实现城乡共同繁荣。
参考文献:
[1]周军辉,唐琰,孙浩.基于城乡统筹的宅基地流转与退出机制研究.现代商贸工业.2011(1).
[2]张文胜,胡兴元,郭昕,许胜.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研究.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5).
[3]韩志才. 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实证调查分析——以安徽省池州市实地调查为例[J].池州师专学报,2007(04).
【关键词】:城乡统筹;土地权利;保护
中图分类号:D4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近年来,党中央对三农问题高度重视,在中央一号文件中多次被提到,党的十六大中就提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思想。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改善农民的生活,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公共政策和公共福利的均等化,成为了历史的必然。城乡统筹要求协调农村与城市之间的关系,使得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一样享有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均等化的公共服务。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通过完善土地征收制度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制度的实施。来保护农民的土地权利。但是,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农民土地权利规定存在颇多漏洞,在城乡统筹这一大背景下,阻碍国家农业发展的问题、侵犯农民的土地权利集中表现出来。目前包括苏北地区在内的很多地方在推行城乡统筹政策时,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集中居住,引发“被上楼”现象。本文通过对农民土地方面权利的相关概念的研究,在城乡统筹为背景下,如何保护农民土地的权利,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
一、农民土地权利相关概念及法律规定概述
1.城乡统筹的概念解析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进步,我国城市和农村之间的互动与联系越来越紧密,很多地方政府鼓励城市带动农村,农村辅助城市追求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多方面共同繁荣,共同 进步,我们称之为“城乡统筹”。城乡统筹是当今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要坚持以人为本,协调农村与城市居民,使得农村居民进城务工人员及其家属与城市居民一样,享有平等的权 利、均等化的公共服务、同质化的生活条件。然而现阶段,我国的很多地方借城乡统筹发展 之名,强制农民集中上楼居住等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土地权利,使得城乡统筹下农民土地权利的矛盾冲突加大。
2.集体土地的所有权。
根据我国的《物权法》规定,农民集體对农地有权使用、占有、收益和处分,有排除他人对农地的干预的权利。如农民集体有权将建设用地用于出资兴办企业,有权将土地发包给村民个人耕种,有权制止他人侵占土地、有权分配宅基地给村民建房等等。但是,这一切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如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则这些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将无效,甚至会构成犯罪。
3.宅基地使用权。
所谓宅基地,顾名思义就是农民用以建造住房的那部分土地。1962年,宅基地正式由农民私有变为集体所有,但是由于农民的房屋建筑在宅基地上,农民实际占有并支配这些宅基地,宅基地作为一种不动产,一直被农民视为自己的家产。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 属设施的用益物权。《物权法》第13章以专章的形式加以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自己的 资产,政府停止审批宅基地,强行推进集中居住,只给房屋进行补偿,对宅基地不给补偿或者补偿很少 ,这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也违反了中央有关农村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的政策。
二、城乡统筹背景下农民土地权利保护中出现的问题
1.侵犯了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财产权
在实施集中居住政策时,主要有两个工作:拆迁和补偿。但是,政府只对农民合法权的房屋 面积给予安置补偿,对宅基地则不予补偿或补偿很少,这就严重侵犯了农民的合法财产权。从而很容易激起民愤,或者引发各种争议,就如邳州的邳县,经常因为宅基地问题而发生血案,对社会秩序也造成一定影响。政府以集约利用土地为名,违背农民意愿强行开展集中居住活动,然后将多出的土地转换为建设用地的指标,出现了为满足城市建设用地的需求而盲目的扩大农民集中居住的倾向。这不仅侵犯了农民的宅基地权益,也脱离了农民集中居住的根本目的。
2.集中居住区基础设施不够完善,住房设计不够合理
由于目前的集中居住区还处在不断地建设过程中,很多设施虽然已经建成,但无法立即投入 使用,医务室、健身设施、活动室的建设还有待加强,针对农民的学习培训、文体活动的数量、质量还有待提高。
3.集中居住政策实施过程中拆迁与补偿不合理
有些地方法律手续不齐,全农民在“被上楼”过程中失去了合法取得的宅基地的使用权,新搬进的楼房又无法取得合法的产权,并且在实施过程中一直没有拆迁协议。虽然政府对农民进入集中居住点给予一定的补偿或优惠政策,但对农民腾退的建设用地都没有统一的补偿政策,也没有制定规范的进城农民房屋拆迁激励引导政策。农民拆旧房建新房缺少政策或 资金引导,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民进入集中居住点建设。
三、农民权利保护问题产生的原因
1.权利的内容不完善,不能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宅基地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使用权人本应该有处分的权利,但处于保护农民权益的考虑,宅基地不能流转,反而给农民造成了麻烦。由于农村土地所有权人在对土地行使收益、使用、处分权能时不具有主导地位,因此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内容并不完整。集体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农用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两项内容,承包经营的农用地,不得用于非农用途,只能用于农业用途;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对非农用地没有收益和占有权利,仅可在本集体内部的建设用地和农业用地范围内方能有限地行使占有和收益的权能。
2.执法人员滥用职权
相关的执法人员在工作时,利用其职权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如因集体经济组织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因承办人或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等。同时,滥用手中的权利,强迫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3.规划工作不到位
因有的地方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没有依法行政,一些集体土地的用途至今缺乏规划。并且土地征收争议机构的缺失致使被征收土地者的相关权利不能得到援助。
4.土地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宣传不到位
很多地方存在着法律宣传工作不到位的现象,导致人们无法准确、快速地接受到来自权威的法律知识解答和宣传,在毫不知情地情况下被动接受一些不合理的政策,从而导致悲剧的发生。
5.农民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
很多农民由于没有足够的法律常识,仅仅遵从上级的有关规定,不能很好的认识到这些政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即使有时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权了,也丝毫不知怎样解决这些土地问题。
四、保护农民土地权利的对策
1.完善城乡建设制度
在“被上楼”过程中,农民财产权遭到侵害,就业权和社会保障权难以得到保障,直接原因在于相关制度设计得不合理,因此,在规范层面上,完善相关制度就成为首当其冲的对策。首先要完善征收制度。农民“被上楼”的过程中,总是伴随着房屋征收,还可能会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征收,其次,要重新审视现行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度。在国有建设用地指标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为迫不得已的权宜之计,但在实践中却 沦为一些地方政府增加本级财政收入,即赚钱的工具。
2.依法执行宅基地政策保障农民权益
在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保障农民宅基地应有的权益,同时促进更有效地利用 土地,是当前必须重视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国内一些发达地区正在探索的由村集体牵头,对农村宅基地进行整理、开发和置换的做法,有利于缓解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的土地供需矛盾,拓展产业发展空间;有利于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效益;有利于居民居住向城镇集中推进农村城市化、农民市民化进程。另外完善农村宅基地用地登记制度。
3.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法律意识
受中国传统思想的影响,我国的农村普遍存在重礼数而轻法治的想象,这会导致农民主体意识薄弱,缺乏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斗争的精神,所以在我们要在农村大力宣传法治教育,不断的增强农民的法律知识,使农民能够使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
结语
总之,我国不断采取改革与有效措施,加大对农村土地问题的保护,推进农村的发展。
取得了显著地效果,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农村中还存在着许多农民土地权利受到侵害、得不到尊重的情况,加强对失地农民的基本权利保护,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确实解决农民土地问题,使农民的土地权利得到有效保护,促进城乡统筹的发展,实现城乡共同繁荣。
参考文献:
[1]周军辉,唐琰,孙浩.基于城乡统筹的宅基地流转与退出机制研究.现代商贸工业.2011(1).
[2]张文胜,胡兴元,郭昕,许胜.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研究.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5).
[3]韩志才. 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实证调查分析——以安徽省池州市实地调查为例[J].池州师专学报,20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