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你局关于认定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省内子公司办理钢材“以产顶进”业务的请示[晋国税直发(1999)73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印发《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税发[1999]68号)及我省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同意以下4家“子公司”开展钢材以产顶进业务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钢铁(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原名:山西太钢进出口公司)太原钢铁(集团)不锈钢管制品有限公司山西新临钢钢铁有限公司二、管理税务机关职责划分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