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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UCP500,UCP600做出了一些重大的变革,这对于信用证欺诈起到了重要的遏制作用,但UCP600在防范信用证欺诈方面仍存在不足。UCP600虽然是国际上关于信用证的权威惯例,但是信用证欺诈问题仍然是依据各国国内法来解决的。解决信用证欺诈问题,我国目前尚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只能适用国内法的个别条文规定和司法解释。我国应在《对外贸易法》中增加有关信用证欺诈的条款;制定《反信用证欺诈条例》;并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内容,使信用证欺诈立法更具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