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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11年8月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中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出了进一步的完善规定,从总体内容和框架来看,它们都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创新和突破。文章就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仍然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完善建议,例如在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证人出庭制度、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律师的辩护权等方面。对于仍存在的不足有关部门也应当足够重视起来,以期减少因非法取证行为而产生的违法行为,维护法律的威严。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完善建议
随着现在社会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地提高,但是司法实践中执法人员及其授权的人员往往会通过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从而导致冤案错案的产生。正因为有了冤假错案的产生才导致人们对于法律的威严性产生怀疑,同时也表明我国的法律制度在某种程度上的缺失。近年来法学界学者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如何处理争议较多,在司法实践中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已经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问题。2011年8月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中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规定,体现出国家对于非法取证的重视。从总体内容和框架来看,它们都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创新和突破。但是,由于我国长期的执法理念的偏差,“重实体,轻程序”刑讯逼供现象仍屡见不鲜。因此结合各国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应该对于该规定在细节上的规定进行相关完善是非常有必要的。本文就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仍然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一、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草案明确规定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这是非常大的突破。比较草案中的第49条和第117条,发现虽然规定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但是却还保留了如实供述的要求。嫌疑人没有拒绝的权利,也没有保持沉默的权利,这样又形成了冲突,这很明显是反映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定的不彻底性。因此,我国应当更加明确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要求,突破传统的理念,渐渐地从根本上改变侦查机关的侦查方向,尽量从突破口供为主转化成以搜集的实物证据为主。从而合理地赋予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拒绝的权利,甚至沉默权。
二、证人出庭制度
中国的传统导致公民并不能意识到出庭作证是应尽的义务,基于这点草案明确增加了专门的条款设计证人强制出庭的制度,以求尽量解决证人出庭难的问题。修正草案中规定了,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的影响,并且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且很人性的规定对于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虽然证人出庭制度在不断地完善,但是对于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将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却只字未提。在完善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要重视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律后果,这样才能起到震慑作用,以保证法律的良好实施。
三、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草案中明确增加讯问的录音、录像,这样对于审讯过程中使用刑讯逼供的概率大大降低。但是真正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申请当庭播放并且实现的几乎没有。因此必须规定如果没有按照规定播放录音录像就是控方不能充分证明在审讯的过程中没有刑讯逼供取证,将其推定为非法取证,这样才能将非法证据排除落到实处。
四、律师的辩护权
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而只有到了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才可以委托辩护人。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这就意味着在侦查阶段,律师的身份由之前的“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转化为“辩护人”。律师在这一阶段可以进行会见、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诉控告、甚至可以进行调查取证和提出辩护意见。这会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刑讯逼供。在草案中还规定了律师会见制度的例外设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很有可能这些例外设置被演化为普遍的“不予许可”。不难看出对于律师辩护权、会见权许多方面仍存在保留。例如:在司法实践中,看守所等部门根本不配合律师行使会见权。对于这些经常出现的问题,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进一步细化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各项权利,更好的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我国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的有关规定。对加强我国刑事诉讼的民主性,科学性,提高辩护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对于仍存在的不足有关部门也应当足够重视起来,以期减少因非法取证行为而产生的违法行为,维护法律的威严。
[参考文献]
[1]杨宇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
[2]郑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作者简介]董倩(1987—),女,山西运城人,太原科技大学法学系2009级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原理。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完善建议
随着现在社会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地提高,但是司法实践中执法人员及其授权的人员往往会通过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从而导致冤案错案的产生。正因为有了冤假错案的产生才导致人们对于法律的威严性产生怀疑,同时也表明我国的法律制度在某种程度上的缺失。近年来法学界学者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如何处理争议较多,在司法实践中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已经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问题。2011年8月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中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规定,体现出国家对于非法取证的重视。从总体内容和框架来看,它们都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创新和突破。但是,由于我国长期的执法理念的偏差,“重实体,轻程序”刑讯逼供现象仍屡见不鲜。因此结合各国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应该对于该规定在细节上的规定进行相关完善是非常有必要的。本文就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仍然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一、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草案明确规定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这是非常大的突破。比较草案中的第49条和第117条,发现虽然规定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但是却还保留了如实供述的要求。嫌疑人没有拒绝的权利,也没有保持沉默的权利,这样又形成了冲突,这很明显是反映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定的不彻底性。因此,我国应当更加明确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要求,突破传统的理念,渐渐地从根本上改变侦查机关的侦查方向,尽量从突破口供为主转化成以搜集的实物证据为主。从而合理地赋予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拒绝的权利,甚至沉默权。
二、证人出庭制度
中国的传统导致公民并不能意识到出庭作证是应尽的义务,基于这点草案明确增加了专门的条款设计证人强制出庭的制度,以求尽量解决证人出庭难的问题。修正草案中规定了,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的影响,并且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且很人性的规定对于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虽然证人出庭制度在不断地完善,但是对于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将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却只字未提。在完善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要重视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律后果,这样才能起到震慑作用,以保证法律的良好实施。
三、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草案中明确增加讯问的录音、录像,这样对于审讯过程中使用刑讯逼供的概率大大降低。但是真正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申请当庭播放并且实现的几乎没有。因此必须规定如果没有按照规定播放录音录像就是控方不能充分证明在审讯的过程中没有刑讯逼供取证,将其推定为非法取证,这样才能将非法证据排除落到实处。
四、律师的辩护权
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而只有到了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才可以委托辩护人。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这就意味着在侦查阶段,律师的身份由之前的“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转化为“辩护人”。律师在这一阶段可以进行会见、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诉控告、甚至可以进行调查取证和提出辩护意见。这会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刑讯逼供。在草案中还规定了律师会见制度的例外设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很有可能这些例外设置被演化为普遍的“不予许可”。不难看出对于律师辩护权、会见权许多方面仍存在保留。例如:在司法实践中,看守所等部门根本不配合律师行使会见权。对于这些经常出现的问题,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进一步细化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各项权利,更好的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我国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的有关规定。对加强我国刑事诉讼的民主性,科学性,提高辩护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对于仍存在的不足有关部门也应当足够重视起来,以期减少因非法取证行为而产生的违法行为,维护法律的威严。
[参考文献]
[1]杨宇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
[2]郑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作者简介]董倩(1987—),女,山西运城人,太原科技大学法学系2009级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