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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物资采购工作,一般是通过招标方式进行。但企业物资采购招标工作完成以后,往往会因供应商的失信行为,使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处理与供应商之间的纠纷,其处理结果又往往不尽如人意,甚至在追究责任无望后,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是企业在物资采购过程中,不注意防范供应商的失信行为所导致的后果。供应商的“丧诚失信”行为看似由多种偶然不测因素而造成的,但透过一系列的表面现象,不难发现物资采购领域中,还存在着的许多急需规范和解决的问题。
供应商失信行为的根本原因是
法治观念缺损
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等方面要求不严,疏于防范,就有可能给供应商的弄虚作假留下不少的可乘之机。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必须要“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这对生产性的供应商来说,就是必须要有一定生产场地、技术能力、机器设备等,以确保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而对流通领域的供应商来说,如各种代理或销售商等,就是必须要有可靠的商品货源保障,确保“中标”后能及时履行义务。因此,对供应商参与物资采购活动时,物资采购部门有责任(或称义务)要对其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认真的考察,以遏制无货源而参与采购活动的空头行为,从而从源头上避免各种“中标”后却又无法履行义务的现象发生。
失信行为的发生虽是供应商单方造成的,但其他相关的采购当事人也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也应该严格地规范和完善自身的采购行为和操作程序。特别是招标书的相关条款要严谨,有法可依,表述准确,具有可操作性。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供应商,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应当以诚信为本,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妥善解决好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反之言而无信,自然会受到包括市场规律内在的、必然的诸多方面的处罚与制裁,受损失的最终还是供应商自己的利益。但作为物资采购的其他当事人来说,如果能够依法办事,严格执行各项操作和管理制度,就能有效地遏制和防范供应商的失信行为,就能直接避免给企业乃至国家和社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也给自己的工作减少许多不必要的纠纷。
有关理论研究尚不成熟,有些立法工作也还没有开始,许多法律、行政法规还不完善。尽管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制定了许多法律、行政法规,但是,与市场经济的要求还有很大的距离,还有很多法律空白,也为供应商的失信行为留下了可乘之机。
坚持法治是防范供应商失信行为
的有效措施
完善法制建设,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应尽快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严惩。扼制供应商的失信行为,要从社会环境上推动企业建立良好的信用,除靠市场主体的自我约束外,还必须建立完善的法律、行政法规。不法供应商违法乱纪、不讲信誉而损害到企业合法权益的时候,企业可以“有法可依”,采取果断、严厉的法律措施,全面遏制失信行为的滋生与蔓延。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要严格遵循法律程序。要制定严格的投标规则规范和整顿供应商的投标行为,又要健全操作程序,完善物资采购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行为;既要充分公开采购信息,提高物资采购操作的透明度,又要建立各种采购代理机构的内部工作责任制度,全面彻底地堵绝各种可能给供应商的舞弊行为造成可乘之机的漏洞,以防患于未然,把供应商的失信行为拒之于物资采购的大门之外。既要有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手段,促使供应商提高其维持良好信誉的自觉性,又要进一步完善各种“保证金”制度,如定金、违约金,对任何有违约行为的供应商,都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促进供应商全面履行合同。
建立严格的失信惩罚机制。所谓失信惩罚机制是诚信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之一,其作用就是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道德谴责等多种手段并用,如惩罚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失信者,将有严重经济失信行为的供应商从市场中剔除出去;向社会“公示”供应商的失信记录。对违反规则的失信行为应给予相应的惩戒,要根据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严格实施处罚,使失信者为自己的失信行为支付昂贵的成本,使其知道失信最终会失去经济上的利益,在市场是无立锥之地的。还要看到,对失信的供应商予以制裁的同时,也是对遵守“游戏规则”的供应商的有力保护,为供应商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才能确保企业物资采购活动的安全运行。
(作者单位:重庆理工大学)
(责任编辑:郝幸田)
宗物资采购工作,一般是通过招标方式进行。但企业物资采购招标工作完成以后,往往会因供应商的失信行为,使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处理与供应商之间的纠纷,其处理结果又往往不尽如人意,甚至在追究责任无望后,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是企业在物资采购过程中,不注意防范供应商的失信行为所导致的后果。供应商的“丧诚失信”行为看似由多种偶然不测因素而造成的,但透过一系列的表面现象,不难发现物资采购领域中,还存在着的许多急需规范和解决的问题。
供应商失信行为的根本原因是
法治观念缺损
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等方面要求不严,疏于防范,就有可能给供应商的弄虚作假留下不少的可乘之机。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必须要“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这对生产性的供应商来说,就是必须要有一定生产场地、技术能力、机器设备等,以确保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而对流通领域的供应商来说,如各种代理或销售商等,就是必须要有可靠的商品货源保障,确保“中标”后能及时履行义务。因此,对供应商参与物资采购活动时,物资采购部门有责任(或称义务)要对其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认真的考察,以遏制无货源而参与采购活动的空头行为,从而从源头上避免各种“中标”后却又无法履行义务的现象发生。
失信行为的发生虽是供应商单方造成的,但其他相关的采购当事人也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也应该严格地规范和完善自身的采购行为和操作程序。特别是招标书的相关条款要严谨,有法可依,表述准确,具有可操作性。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供应商,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应当以诚信为本,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妥善解决好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反之言而无信,自然会受到包括市场规律内在的、必然的诸多方面的处罚与制裁,受损失的最终还是供应商自己的利益。但作为物资采购的其他当事人来说,如果能够依法办事,严格执行各项操作和管理制度,就能有效地遏制和防范供应商的失信行为,就能直接避免给企业乃至国家和社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也给自己的工作减少许多不必要的纠纷。
有关理论研究尚不成熟,有些立法工作也还没有开始,许多法律、行政法规还不完善。尽管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制定了许多法律、行政法规,但是,与市场经济的要求还有很大的距离,还有很多法律空白,也为供应商的失信行为留下了可乘之机。
坚持法治是防范供应商失信行为
的有效措施
完善法制建设,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应尽快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严惩。扼制供应商的失信行为,要从社会环境上推动企业建立良好的信用,除靠市场主体的自我约束外,还必须建立完善的法律、行政法规。不法供应商违法乱纪、不讲信誉而损害到企业合法权益的时候,企业可以“有法可依”,采取果断、严厉的法律措施,全面遏制失信行为的滋生与蔓延。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要严格遵循法律程序。要制定严格的投标规则规范和整顿供应商的投标行为,又要健全操作程序,完善物资采购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行为;既要充分公开采购信息,提高物资采购操作的透明度,又要建立各种采购代理机构的内部工作责任制度,全面彻底地堵绝各种可能给供应商的舞弊行为造成可乘之机的漏洞,以防患于未然,把供应商的失信行为拒之于物资采购的大门之外。既要有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手段,促使供应商提高其维持良好信誉的自觉性,又要进一步完善各种“保证金”制度,如定金、违约金,对任何有违约行为的供应商,都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促进供应商全面履行合同。
建立严格的失信惩罚机制。所谓失信惩罚机制是诚信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之一,其作用就是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道德谴责等多种手段并用,如惩罚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失信者,将有严重经济失信行为的供应商从市场中剔除出去;向社会“公示”供应商的失信记录。对违反规则的失信行为应给予相应的惩戒,要根据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严格实施处罚,使失信者为自己的失信行为支付昂贵的成本,使其知道失信最终会失去经济上的利益,在市场是无立锥之地的。还要看到,对失信的供应商予以制裁的同时,也是对遵守“游戏规则”的供应商的有力保护,为供应商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才能确保企业物资采购活动的安全运行。
(作者单位:重庆理工大学)
(责任编辑:郝幸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