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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现代社会,公共图书馆的发展和对读者权利的认识密切相关。读者是图书馆的真正主人;是传递社会信忠的桥梁;有自主选择的权利等这些基本权利,是图书馆建设中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体现着现代法律精神和人文理念,遵从和探讨这些原则,才能真正做到“以读者为本”,实现公共图书馆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图书馆;读者;权利
在现代社会,阅读是每个人的权利。社会有责任保证每个人都有机会享有阅读的利益。图书馆是现代社会中的城市或学校等举办的无偿提供学习的公益性场所,是现代文明的体现。所谓读者的权利,就是作为读者的现代公民,在利用图书馆过程中,涉及到的在法律框架内应该享受的权利。对它的理解也随时代变迁不断变革。在当代以人为本的时代,对读者权利的探讨,对提高图书馆的服务意识和功能的完善有着重要的意义。它不仅包括法律意义上的公民普遍享有的平等权和受教育权,还包括很多图书馆应为读者提供享有的具体权利。这些具体权利,就是本文拟探讨的主要内容,笔者根据长期的图书馆工作实践,认为读者应享有的具体权利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平等利用权
读者权利最显著的特点是公平性,即任何公民不论其性别、年龄、民族、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财产状况、教育程度、宗教信仰、职业种类和性质,以及居住的地点和年限等,在法律上均有享有平等一致的权利。我们现代的图书馆服务中,通常会认为是为社会精英阶层服务,由于认识和经济的原因,对特殊读者群体关注的并不够,其实这是错误的理解导致的结果,公益性的图书馆有义务向那些因任何原故不能获得正常服务和资料的用户提供特别服务,例如向讲少数民族语言的用户、残疾人等提供特别的服务和资料。对所有社会成员无区别地提供服务是公共图书馆的基本原则。但是在图书馆运作过程中,由于现代社会获取信息的渠道很多,决策者或研究人员都有专门的信息服务机构为其服务,专业人员的专业知识也帮助他们找到合适的信息渠道,缺乏专业能力但具备经济条件的人,还可能通过商业化服务获取信息。作为一种制度能够保障为弱势群体服务的公益性信息机构,只能是公共图书馆。因此,在国际上,公共图书馆的服务一般都是向信息弱势人群倾斜,即向少儿、文自、贫困人群倾斜。任何读者都不应被歧视或差别待遇,都有受到平等和礼貌对待的权利。因此,读者权利是法律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任何读者权利也不应该受到歧视。
2 自主选择权
我国《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自主选择权主要指读者对自己阅读的内容有自由选择的权利,不应受到图书馆或其他机构或人员等的干涉。读者有权自主选择知识产品、选择知识服务。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现代图书馆是一个情报信息传播中介,读者通过图书馆自由选择知识、获取知识,可以形成个体的独立精神、自由思想,发展自己的人格,实现“自我实现”价值等。读者自由选择知识权能够不受妨碍、制约,是否得以充分行使,还需要知识提供与传播机构具备良好的支持功能。如图书馆做为社会信息文献收藏的机构要广泛收集各种文献,以满足不同读者的需要。图书馆所收资料必须既反映当前社会的潮流和进步,又记载人类努力和想象力的往事。“图书馆有维护读者选择自由的权力,在收藏文献的内容上,要广泛收藏各种观点,甚至是对立观点的资料,不能依据作者的思想、宗教、党派等原因排除其著作;不能依据图书馆员个人的关注重点和兴趣爱好选择资料;不能依据来自个人、组织、团体压力或干涉,放弃收集某些图书资料。没有正当理由,图书馆不能对某种资料进行特殊的处理。不能对资料的内容加以增删改动;不能把资料从书架上撤除或将资料废弃。”图书馆必须广泛地收集各种资料信息。使读者自由获取知识信息。
3 获取广泛信息权
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图书馆作为由政府创办的公益事业,其资金来源十财政税收,公民作为纳税人享受的是自己遵守纳税义务后获得的享受知识信息服务的权利。作为图书馆主体的读者在获得知识信息服务时,有权享有知识信息的知情权。如有知道图书馆的服务范围、规章制度及文献资源收藏体系、书目体系、检索方法,有权询问自己需要文献的在馆状态、品种和馆藏地点,并得到图书馆工作人员的答复。由于上述问题都属于图书馆具体业务范围,具有专业性,图书馆和读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后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回答读者与图书馆业务工作有关的问题是图书馆馆员的义务。在欧美国家,读者基本权利的第一项就是:“图书馆利用者具有在作为基本人权的认知自由被保障的基础上,接受最好的图书馆服务的权利”。最好服务的标准。“即图书馆应向读者提供与国力、经济力、技术能力等相适应的图书馆服务”,也就是说包括“最好的图书馆员”提供的服务。图书馆馆员的服务水平在读者权利的实现中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在人类进入数字化,电子化时代,政府的大量公开的信息不仅通过互联网查到,对于买不起电脑的低收入者和不会使用电脑的人,政府也有义务保障他们对政府公共政策的知情权,这就要求公共图书馆都收藏有大量的公开的政府文件:一方面,图书馆有收集各种资料的基本功能;另一方面,低收入者和不会使用计算机的人,可以免费在图书馆查询到政府文件,通过一切手段保障读者的知情权和社会信息的畅通,这既是读者的权利也是图书馆的义务。
4 服务保障权
图书馆作为国家提供给社会的公共服务产品,是公民获取知识的自由场所,应当为读者终身学习,自我发展提供基本的服务保障。具体而言,读者在图书馆中的服务保障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4.1 保障基本的阅读时空的权利。图书馆应达到规定的最低开放时间,并向读者提供建筑设计允许设置的最大阅览座位数量和地区内图书馆最低分布数量等。世界各国图书馆一般都实行“名称非独占”原则,即“图书馆”二个字不具有“专有性”。无论规模大小只要无偿提供大家借阅。都可以叫“图书馆”。只有从管理上规定对图书馆的最低阅览座位和开放时间等,作为名符其实的“图书馆”的最低质量控制标准,才能保证它的真实服务质量。另外,现代图书馆创办的核心理念是:创办图书馆;创办市民身边的图书馆;创办在市民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图书馆。考查一个国家图书馆事业的发达程度,不是看图书馆的单独建筑是否高大雄伟,而是图书馆的布局是否星罗棋布。国家图书馆虽好,但全国仅一座,除首都市民外,外地读者要想利用谈何容易。因此,在发达国家,图书馆的合理分布是被高度重视的指标。日本政府规定。一个社区应有二个必要的设施,那就是超市、健身房和图书馆。新加坡政府规定,每个社区必须建立图书馆,国家图书馆和社区基金会联合设立,其运营经费由政府财政补贴,管理亦借鉴分馆制模式,由国家图书馆管理局统一规 划、组织、管理。
4.2 文献数量保障权利。读者文献信息需求得到一定的满足应该是读者权利中的重要内容,馆藏文献要满足读者不断增长的文献需求以及读者对文献质量的要求;满足读者对非馆藏文献信息的需求。因此,首先,图书馆的数量应该在城市分布合理,合乎城市发展和人口数量的需要;其次,读者应该有法定意义的文献数量保障权,图书馆文献拥有量或文献采购经费应该与服务区域人口挂钩,以人均拥有量为依据。我国很多地方的基层图书馆经费紧张,有的一年也不进新书,这绝对是对读者权利的严重侵害。
4.3 接受知识获取技能培训权利。即图书馆应帮助知识受众学会检索、评价知识的技巧,提高他们的理解力、想象力和鉴赏力。
5 个人隐私权
随着社会文明进程的不断推进,个人权利与人身尊严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隐私权已成为当代公民保护自身人格的一项重要权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十众或扩大公开范围;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属于侵犯隐私权。图书馆因职业需要。保留的读者的个人资料、阅读记录、E—mail地址、阅读倾向等诸多行为事实,均属个人秘密或隐私,图书馆应为其承担保密义务,保守读者的个人秘密应该成为图书馆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包括读者阅读什么图书,属于读者的个人秘密。图书馆不能将读者的读书事实向外部泄露。对十读书事实以外的利用事实,图书馆也不能侵犯利用者的个人秘密权。利用者的读书事实、利用事实是图书馆通过业务工作获知的秘密,是读者最重要的个人秘密。因为它与“读书倾向”关系密切,通过它进一步可以了解一个人的思想倾向。为读者保守秘密。是保障民众认知自由权利的体现。图书馆工作人员遵守保秘义务,是现代社会公务人员最基本的伦理规范之一。
6 管理监督权
公共图书馆的工作人员是行使国家的公共职能的主体,读者在获取图书馆服务的活动中,有权对图书馆提供的服务进行监督;有权对图书馆工作人员在保护读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中诉、控告或检举;有权对保护读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为反映读者的意志。如果雇佣非图书馆专任馆员,降低了图书馆的服务质量,意味着利用者权利不能完全实现,甚至被侵害。读者要树立是图书馆的主权者的思想意识,不能仅仅满足被动地接受保护,应明确提出自己的权利要求。读者参与图书馆的经营管理对图书馆服务水平的提升以及自身权利的维护有着双重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肖动望,中国图书馆年鉴(2001)[M],北京:北京图书出版社。2001,592-594
[2]李国新,中国图书馆法治建设的成就与问题[J],图书馆建设,2004(1):37
[3]程亚男,“读者权利”的思考[J],图书馆论坛,2005(t2):86
[关键词]图书馆;读者;权利
在现代社会,阅读是每个人的权利。社会有责任保证每个人都有机会享有阅读的利益。图书馆是现代社会中的城市或学校等举办的无偿提供学习的公益性场所,是现代文明的体现。所谓读者的权利,就是作为读者的现代公民,在利用图书馆过程中,涉及到的在法律框架内应该享受的权利。对它的理解也随时代变迁不断变革。在当代以人为本的时代,对读者权利的探讨,对提高图书馆的服务意识和功能的完善有着重要的意义。它不仅包括法律意义上的公民普遍享有的平等权和受教育权,还包括很多图书馆应为读者提供享有的具体权利。这些具体权利,就是本文拟探讨的主要内容,笔者根据长期的图书馆工作实践,认为读者应享有的具体权利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平等利用权
读者权利最显著的特点是公平性,即任何公民不论其性别、年龄、民族、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财产状况、教育程度、宗教信仰、职业种类和性质,以及居住的地点和年限等,在法律上均有享有平等一致的权利。我们现代的图书馆服务中,通常会认为是为社会精英阶层服务,由于认识和经济的原因,对特殊读者群体关注的并不够,其实这是错误的理解导致的结果,公益性的图书馆有义务向那些因任何原故不能获得正常服务和资料的用户提供特别服务,例如向讲少数民族语言的用户、残疾人等提供特别的服务和资料。对所有社会成员无区别地提供服务是公共图书馆的基本原则。但是在图书馆运作过程中,由于现代社会获取信息的渠道很多,决策者或研究人员都有专门的信息服务机构为其服务,专业人员的专业知识也帮助他们找到合适的信息渠道,缺乏专业能力但具备经济条件的人,还可能通过商业化服务获取信息。作为一种制度能够保障为弱势群体服务的公益性信息机构,只能是公共图书馆。因此,在国际上,公共图书馆的服务一般都是向信息弱势人群倾斜,即向少儿、文自、贫困人群倾斜。任何读者都不应被歧视或差别待遇,都有受到平等和礼貌对待的权利。因此,读者权利是法律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任何读者权利也不应该受到歧视。
2 自主选择权
我国《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自主选择权主要指读者对自己阅读的内容有自由选择的权利,不应受到图书馆或其他机构或人员等的干涉。读者有权自主选择知识产品、选择知识服务。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现代图书馆是一个情报信息传播中介,读者通过图书馆自由选择知识、获取知识,可以形成个体的独立精神、自由思想,发展自己的人格,实现“自我实现”价值等。读者自由选择知识权能够不受妨碍、制约,是否得以充分行使,还需要知识提供与传播机构具备良好的支持功能。如图书馆做为社会信息文献收藏的机构要广泛收集各种文献,以满足不同读者的需要。图书馆所收资料必须既反映当前社会的潮流和进步,又记载人类努力和想象力的往事。“图书馆有维护读者选择自由的权力,在收藏文献的内容上,要广泛收藏各种观点,甚至是对立观点的资料,不能依据作者的思想、宗教、党派等原因排除其著作;不能依据图书馆员个人的关注重点和兴趣爱好选择资料;不能依据来自个人、组织、团体压力或干涉,放弃收集某些图书资料。没有正当理由,图书馆不能对某种资料进行特殊的处理。不能对资料的内容加以增删改动;不能把资料从书架上撤除或将资料废弃。”图书馆必须广泛地收集各种资料信息。使读者自由获取知识信息。
3 获取广泛信息权
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图书馆作为由政府创办的公益事业,其资金来源十财政税收,公民作为纳税人享受的是自己遵守纳税义务后获得的享受知识信息服务的权利。作为图书馆主体的读者在获得知识信息服务时,有权享有知识信息的知情权。如有知道图书馆的服务范围、规章制度及文献资源收藏体系、书目体系、检索方法,有权询问自己需要文献的在馆状态、品种和馆藏地点,并得到图书馆工作人员的答复。由于上述问题都属于图书馆具体业务范围,具有专业性,图书馆和读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后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回答读者与图书馆业务工作有关的问题是图书馆馆员的义务。在欧美国家,读者基本权利的第一项就是:“图书馆利用者具有在作为基本人权的认知自由被保障的基础上,接受最好的图书馆服务的权利”。最好服务的标准。“即图书馆应向读者提供与国力、经济力、技术能力等相适应的图书馆服务”,也就是说包括“最好的图书馆员”提供的服务。图书馆馆员的服务水平在读者权利的实现中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在人类进入数字化,电子化时代,政府的大量公开的信息不仅通过互联网查到,对于买不起电脑的低收入者和不会使用电脑的人,政府也有义务保障他们对政府公共政策的知情权,这就要求公共图书馆都收藏有大量的公开的政府文件:一方面,图书馆有收集各种资料的基本功能;另一方面,低收入者和不会使用计算机的人,可以免费在图书馆查询到政府文件,通过一切手段保障读者的知情权和社会信息的畅通,这既是读者的权利也是图书馆的义务。
4 服务保障权
图书馆作为国家提供给社会的公共服务产品,是公民获取知识的自由场所,应当为读者终身学习,自我发展提供基本的服务保障。具体而言,读者在图书馆中的服务保障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4.1 保障基本的阅读时空的权利。图书馆应达到规定的最低开放时间,并向读者提供建筑设计允许设置的最大阅览座位数量和地区内图书馆最低分布数量等。世界各国图书馆一般都实行“名称非独占”原则,即“图书馆”二个字不具有“专有性”。无论规模大小只要无偿提供大家借阅。都可以叫“图书馆”。只有从管理上规定对图书馆的最低阅览座位和开放时间等,作为名符其实的“图书馆”的最低质量控制标准,才能保证它的真实服务质量。另外,现代图书馆创办的核心理念是:创办图书馆;创办市民身边的图书馆;创办在市民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图书馆。考查一个国家图书馆事业的发达程度,不是看图书馆的单独建筑是否高大雄伟,而是图书馆的布局是否星罗棋布。国家图书馆虽好,但全国仅一座,除首都市民外,外地读者要想利用谈何容易。因此,在发达国家,图书馆的合理分布是被高度重视的指标。日本政府规定。一个社区应有二个必要的设施,那就是超市、健身房和图书馆。新加坡政府规定,每个社区必须建立图书馆,国家图书馆和社区基金会联合设立,其运营经费由政府财政补贴,管理亦借鉴分馆制模式,由国家图书馆管理局统一规 划、组织、管理。
4.2 文献数量保障权利。读者文献信息需求得到一定的满足应该是读者权利中的重要内容,馆藏文献要满足读者不断增长的文献需求以及读者对文献质量的要求;满足读者对非馆藏文献信息的需求。因此,首先,图书馆的数量应该在城市分布合理,合乎城市发展和人口数量的需要;其次,读者应该有法定意义的文献数量保障权,图书馆文献拥有量或文献采购经费应该与服务区域人口挂钩,以人均拥有量为依据。我国很多地方的基层图书馆经费紧张,有的一年也不进新书,这绝对是对读者权利的严重侵害。
4.3 接受知识获取技能培训权利。即图书馆应帮助知识受众学会检索、评价知识的技巧,提高他们的理解力、想象力和鉴赏力。
5 个人隐私权
随着社会文明进程的不断推进,个人权利与人身尊严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隐私权已成为当代公民保护自身人格的一项重要权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十众或扩大公开范围;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属于侵犯隐私权。图书馆因职业需要。保留的读者的个人资料、阅读记录、E—mail地址、阅读倾向等诸多行为事实,均属个人秘密或隐私,图书馆应为其承担保密义务,保守读者的个人秘密应该成为图书馆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包括读者阅读什么图书,属于读者的个人秘密。图书馆不能将读者的读书事实向外部泄露。对十读书事实以外的利用事实,图书馆也不能侵犯利用者的个人秘密权。利用者的读书事实、利用事实是图书馆通过业务工作获知的秘密,是读者最重要的个人秘密。因为它与“读书倾向”关系密切,通过它进一步可以了解一个人的思想倾向。为读者保守秘密。是保障民众认知自由权利的体现。图书馆工作人员遵守保秘义务,是现代社会公务人员最基本的伦理规范之一。
6 管理监督权
公共图书馆的工作人员是行使国家的公共职能的主体,读者在获取图书馆服务的活动中,有权对图书馆提供的服务进行监督;有权对图书馆工作人员在保护读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中诉、控告或检举;有权对保护读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为反映读者的意志。如果雇佣非图书馆专任馆员,降低了图书馆的服务质量,意味着利用者权利不能完全实现,甚至被侵害。读者要树立是图书馆的主权者的思想意识,不能仅仅满足被动地接受保护,应明确提出自己的权利要求。读者参与图书馆的经营管理对图书馆服务水平的提升以及自身权利的维护有着双重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肖动望,中国图书馆年鉴(2001)[M],北京:北京图书出版社。2001,592-594
[2]李国新,中国图书馆法治建设的成就与问题[J],图书馆建设,2004(1):37
[3]程亚男,“读者权利”的思考[J],图书馆论坛,2005(t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