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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探讨脑死亡标准在现代临床医学中应用的意义。方法根据澳大利压《悉尼宣言》、美国的《哈佛标准》和《统一脑死亡法》及德国法律规定:脑干死亡就是人的死亡,和1988年我国提出的“脑死亡”问题,结合我们临床工作实际情况对脑死亡标准进行医学伦理学分析。结果因为我国医学伦理学的问题.以及我国对脑死亡概念的认识不够,我国脑死亡问题一直悬而未决。结论我国需要对脑死亡概念进行进一步的讨论和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