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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皇帝曾经感叹:“富哉商乎,朕不及也!”这里的“商”指的是徽商。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国库存银7000多万两,是清朝财力最充沛的时候,犹不及徽州盐商之富。难怪乾隆皇帝羡慕嫉妒徽商的财大气粗,从而发出如许感慨。
明代以前,中国没有出现具有地域特色的商人群体。明中期以后,商品经济迅猛发展,传统观念改变,商人队伍壮大,商帮先后形成。明万历年间谢肇制在《五杂俎》一书中说:“富室之称雄者,江南则推新安,江北即推山右。”新安是徽州的古名,山右为山西的别称,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当时最富有的是徽商与晋商。到了清朝,徽商的势力进一步壮大,成为最富有的商人群体。
那么,徽商的资金从何而来,他们又如何管理资金呢?
贷本经营——“称贷于四方大家,偿其什二三之息”
明清时期,徽商自本经营者很多,贷本经营的现象也相当普遍。
徽人经商向以盐、典、茶、木四大行业为主。盐、茶、木这三个行业都需要从事规模巨大的商品贩运,耗资甚巨。在这些商业活动中,即便是手握巨资的富商大贾,也难免要临时或部分地借贷资金,以便乘时逐利。
当时的盐业经营规模最大,动用资本最多。清朝道光时期著名学者包世臣说,清代两淮盐场,每行一纲之盐,需用本银两千余万两,而运商中实际贩运引盐的散商资本不过五、六百万两,其余都来自借贷。《三异笔谈》记载这样一个故事:乾隆初年,有一年除夕夜,徽州盐商程某因负债银10万两无力偿还,躲入扬州盐运司的鼓楼之上,以逃避讨债人的纠缠。程某登楼未久,又有徽商吴某因欠银4万两也来躲债。程对吴说我家里有白银5万两,自己用不够,借给你呢还有富余,你用我这个银子回去应付一下眼前困境吧。吴某果然借这5万两渡过了难关。不久,程在吴的接济下也恢复旧业,几乎与大盐商江春齐名。故事中的徽州盐商虽然貌似富有,但也往往需要贷资营运。有人甚至在负债于甲的同时还会贷资给乙,从而形成复杂的借贷关系。
为适应大宗木材贩运的需要,徽州木商中贷资经营的现象也很多。雍正时,经商于武陵(今湖南常德)的徽州木商方某一次就向旗籍官员王某借贷了五万两银钱。婺源人孙徽五曾经在湖南贩运木材,本钱由二十多人凑集而来,不幸失火,木材被烧掉,孙徽五随之焚毁债券,独立承担所有损失,不使其他二十多人受累。
茶叶贸易一向为徽人经营的“巨业”。茶商为了及时采购大批价廉物美的茶叶,往往需要在采摘之前发放定金,完纳茶课;茶叶采摘之后,又要补足茶价,加工包装,远途运输,沿途纳税。凡此种种,都需要垫支巨额资金。所以经营茶叶贸易的,借贷也是常有之事。明代歙县人汪伯龄,年轻时就跟从父兄入蜀贩茶,临行时为了使资金充实借了很多钱,后来经营有方成为大富商。清朝光绪时婺源茶商詹世鸾到广东贩茶叶,正好碰到许多徽州茶商因遭火灾,窘困不能回乡,纷纷告贷,詹世鸾慷慨资助,不下万金。徽州茶商甚至与外国商人发生借贷关系。乾隆时婺源人汪圣仪就曾经跟番商洪任辉交结,借领资本,包运茶叶。
除去盐、典、茶、木四大行业外,其他行业中的贷本经营现象也很突出,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徽商出身贫寒者众多,经商之初往往不得不以借贷充作启动资金。明清之际的休宁人金声说,徽州山多田少,“其势不得不散而求食于四方,于是乎移民而出,非生善贾也……虽挟赀行贾,实非己赀,皆称贷于四方之大家,而偿其什二三之息”(康熙《徽州府志》卷8)。清人方承风也宣称:“黟俗尚贸易,凡无资者,多贷于大户家,以为事业蓄计。”金、方二氏之说互相印证,表明贫寒之士通过贷资来进行商业活动,是比较普遍的现象。
大部分贷资经商者,都要向债权人交纳利息。只有当利息率低于商业利润率时,贷资经商者才有利可图。那么在这种借贷关系中,利息率究竟是多少呢?明清两朝都曾规定:“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也就是说,民间债务,月息应以3%为限。金声说,徽商“称贷于四方之大家,而偿其什二三之息”(康熙《徽州府志》卷8)。这里说的是年利20%一30%,折合月利率为1.66%一2.5%。金声的话本意是在强调徽人贷资经商之苦,谈到利息率时只会就高不就低。即便如此,他所说的利息率也略低于月息3分之数,可见贷资经商者月息低于3分,大概是通行的规矩。
徽商借贷的资金大多是在同乡同族范围内进行。债权人念及乡族之谊,给债务人的贷款往往带有某种资助与接济的性质。明朝嘉靖、万历年间,徽商李廷芳一遇贫穷故交,便以钱银助之,不计利息,因其资助重建家业者不计其数。清朝乾隆时,徽商鲍尚志起初家贫,以助人料理盐务维持生计,母舅劝其自立,并承诺贷给他二百两银子,且不用偿还利息,鲍尚志听进了劝说,以此二百两银子起家。徽商间的这种不较息的贷款,虽不能说全是无息,但即便有利息,也是很低的。
正因为如此,徽州之善于经商者,往往能够扩大商业利润率与利息率的差额,通过贷资经商的途径,使自己发家致富。光绪《婺源县志》里记载了当地很多乡民利用贷资发家的故事:清朝婺源人詹汉家里贫穷,20岁时开始贷资搞经营逐步积累了大量钱财;程鸣岐年幼的时候家里非常贫穷,后贷资贩运木材,逐步发家致富;李淖然年少时缝织手艺很好,性格又朴实诚实,人们都愿意贷资给他经商创业,兄弟5人都挣钱成了家……
合资经营——财从伴生,合本求利
徽商独资经营者固然很多,但随着商业经营规模的扩大,商业竞争的加剧,往往需要巨额的资金才能应付裕如,不但小商小贩独力难支,即便是财力雄厚的富商大贾也往往力不从心,合资经商的现象应运而生。尤其是传统的遗产均分制度,给当时徽商扩大经营规模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一个商人经过毕生努力,积累起巨量资本,成为“上贾”,但在他的儿子辈继承父业后,产业均分,每人又重新沦为“下贾”。为了克服这种不利局面,他们不得不采取合资经营的方式。
明朝万历年间,祁门郑氏兄弟叔侄5人合资贩运木材,不幸遇到自然灾害,木头被大水冲走,亏本900余两。 “照原合伙议定分股,以做十二股均赔开派。各照单坐还各名下,再无异言。立此清单五纸为照。”据此合同,5人按原有股份摊赔,其中,郑逢阳、郑大前投资额分别占全部经营资本十二股的五股和四股,其余3人各占十二股之一,每股摊赔76两余。合资人的权利与义务通过契约形式规定下来,表明当时的合资经营制度已经相当发达。 明代小说《留仙外史》中还有一段描写徽人合资经商的故事:甲乙两名徽商合伙经商,携带上万的资产,在苏州著名的商业街闾门外开设了一家布店,通过数年的经营,成为财雄一方的大富商。《初刻拍案惊奇》中也有一段徽人合资经商的故事:徽商金朝奉在浙江天台县开当铺,有一天他的舅子领着儿子阿寿,从徽州家乡来,与金朝奉合伙开当铺。
明末纂辑成书的《新刻徽郡补释士民便读通考》中,记载了当时的“同本合约格式”,专供合资经营者在订立合同文约时参考(见图1)。当时徽商已普遍认识到合资经营对于扩大商业利润所带来的好处,“财从伴生”已成为徽商的共识,“合本求利”已成为徽商的常用做法。
入清后,徽商合资经营的现象更为普遍。在他们所经营的各行各业中,几乎都存在着合资经营的事例。歙县盐商鲍志桐与家居仰山的堂兄合资经营,10年时间,积累上万资产。婺源人汪启逊与程姓商人一起做生意赚钱后,消掉自己的市籍,不再经商做买卖,不贪图赚取更多利润。清末九江是中国茶叶出口的重要商埠,在该埠从事绿茶生意的,“徽州婺源人居多……且多属合股而做”。这种“多属合股而做”的现象大概也不仅是九江茶叶生意中特有的现象。
到了清光绪时,徽商程振之等5人合资经营粮食贸易所订阅的合同文约,更是显示出了合资经营制度的完备(见图2)。在合同中,不仅区分了商业利润中的官利与红利,而且对官利、红利分配的时间都分别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合同中还载明,生意亏蚀则按股补足,对不履行义务的取消其股东资格,这比“神人共殛”之类的套话进步得多,也实际得多。
委托经营——附本经商和职业经理人
徽人以资金委托他人代为经营的现象也相当普遍。这种委托经营的形式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附本经商
商人以自有资本为主,同时接受少量委托资金从事商业活动, 而这种少量的委托资金,在当时被称作“附本经商”。
明朝后期,祁门人程神保在外经商,他同宗的程扬和堂兄程贵通各以资金入股,程神保为他们提供了十年的利息。后来程贵通受灾,程扬建议程神保不需要再给程贵通本金,因为在他看来,已经给了十年利息,赚够了本,但程神保坚决不同意这么干。
徽商吴某在嘉兴经商,他的仆人某甲自己攒了500两银子,想将这笔银子附于主人资本中生息,又害怕主人生疑,就诡称该银是邻居夏某所有。他对主人说邻居夏某有一些积蓄,想跟主人您这理理财生点息,但又不想让其他人知道这事,吴某信以为真,接受了这笔资金,经营数年,连本带息共得1800两银子。某甲忽然暴病而死,吴便找来夏某对他说:你曾经托某甲在我这里寄放的500两银子,现在赚了1800两了,凭什么我在这辛辛苦苦的替你赚钱,而你却坐享其成呢?表示不愿意再用夏某的钱干活,连本带利一并交还了夏某。夏某平白无故得了1800两银子,成了暴发户。
清朝黟县人金华英善经商,其友范某的儿子不善于料理家产,范某便把几十块钱托付给华英经纪。数年后,范某的儿子果然耗尽家产。华英经常予以接济。后来华英病重将死,赶紧找来范某的儿子,向他说明其父所托之事,并将经营所得归还给他,范子于是得到了上千两银子。
婺源人周通弃儒经商,邻村人王某得了重病,而他的儿子王初喜尚幼,王某将周通请到病榻前,悄悄在周通袖子里藏了六十多两银子,表示以此作为孤儿寡母以后的生活资本,除了王周两人,没有第三个人知道这件事情。周通回到家后,专门立了个册子,记下钱数和时间。王初喜长大后,没有什么生活来源,周通将他找到家里,出示了详细记载钱数的册子,连本带息如数交付给他。
在附本经商的经营形式下,委托人往往只有少量资金,又无人经营,便将资金委托他人,借以取利。受委托人往往是财力较强又善于经商者,他们所接受的委托资金在其营运的全部资金中只占很小的一部分;委托人与被委托人之间往往是至亲好友,受委托者接受委托,带有对委托人帮助与扶持的性质。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所提取的利润比较丰厚,利率大概与受委托者的商业利润率一致。程神保堂兄所获十年之息,吴某的仆人以银500两附本经商,数年后竟获得本利1800两,金华英接受数十两银子的委托资金,竟以千两银子的利钱还给委托人,这些事实表明,被委托人对委托人几乎是白尽义务的。正因为如此,受委托人有时也会报怨说:“公安得坐享厚利,而仆独任其劳乎?”
职业经理人
被委托人自身并无长财或钱财较少,主要以委托人资金为主从事商业活动,这一类的被委托人类似于今天的职业经理人。
清朝安徽休宁人汪栋,因为专心科举考试,无暇顾及经营,他家典铺只好另外挑选贤能的人来经营。
清初休宁人朱文石客居芜湖,有位富有的族人将资产全部委托给他经营,正碰到明清鼎革,战火纷飞,朱文石想尽办法守护这笔资产,遭遇城破虏掠,几次险些丢了性命,最后还是履险如夷,将资产完璧归赵,物归原主。
婺源人詹谷在上海崇明岛为人帮工,主人因年老回祖籍,以全部资产相委托,不巧赶上太平天国军起义,崇明岛孤悬海外,道途梗塞近十年。詹谷竭力维持,生意兴旺发达。后来主人之子来到崇明,詹谷将历年出入市籍交还,涓滴无私。詹谷离去时,主人之子于薪俸外加赠四百金,詹谷坚决推辞不予接受。
这一类型的委托经营中,委托人一般都相当富有,他们或因从事其他职业而无暇经商,或因能力不足而不善经商,或因年老多病、战乱流离而不能经商,不得不将资金委托于具有较强经营能力的他人代为经营。在这种经营形式下,盈利由资本所有者独享,亏损则由资本所有者独当,受委托者一般可获得较多酬金。
还有一些徽州大贾为提携宗族子弟,往往将部分资金委托给他们去经营,借以增加他们的收入,培养他们的经营能力。
明朝徽人王子承入蜀经商,族人子弟纷纷跟随,王分授刀布(作者注:金钱),左提右挈,并充分发挥他们的特长,使他们各自有了不同的事业,而王子承却从不居功自傲。徽人阮弼在芜湖经商,家乡的宗族亲戚、富裕的亲友子弟找上门来,阮都尽心竭力,诚心以待,充分发挥他们的特长,有经商才能的,提携他们经商,能独立创业的,以低息贷给资金,善于学习读书的,给他们供应食粮,帮助他们学业有成,“材可贾,则导之贾;能独立,则授之赀而薄其息;能从游,则授糈而冀其成”。(《太函集》卷35),结果这些人纷纷取得成功。
在这些例子中,委托人都是富商大贾,被委托者都是富商大贾的宗族子弟。大富商对宗族子弟授予资金,指导经营,盈利则薄取其息,亏蚀则宽其偿。在这些优惠条件下,受委托的宗族子弟往往都能发财致富,逐渐走上独立经营的道路。
明清之际徽商资金的组合形式虽复杂多样,但都对徽州商业资本的消长以至徽州商帮的聚散产生了重大影响。商人采取不同的形式把他们的资金组合起来,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网络,几乎使每个人都处于这个网络之中。他们之间因是同乡同族的关系,互相信赖,互相支持,所以能把资金组合起来从事商业活动。而这种资金的结合,又反过来强化了他们之间地缘与血缘联系的天然纽带。二者交互作用,遂使徽州商帮内部的结合更为牢固。徽州商人之所以能够称雄全国,与这种牢固性是分不开的。
倪玉平: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副教授
本文责任编辑:樊延明
明代以前,中国没有出现具有地域特色的商人群体。明中期以后,商品经济迅猛发展,传统观念改变,商人队伍壮大,商帮先后形成。明万历年间谢肇制在《五杂俎》一书中说:“富室之称雄者,江南则推新安,江北即推山右。”新安是徽州的古名,山右为山西的别称,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当时最富有的是徽商与晋商。到了清朝,徽商的势力进一步壮大,成为最富有的商人群体。
那么,徽商的资金从何而来,他们又如何管理资金呢?
贷本经营——“称贷于四方大家,偿其什二三之息”
明清时期,徽商自本经营者很多,贷本经营的现象也相当普遍。
徽人经商向以盐、典、茶、木四大行业为主。盐、茶、木这三个行业都需要从事规模巨大的商品贩运,耗资甚巨。在这些商业活动中,即便是手握巨资的富商大贾,也难免要临时或部分地借贷资金,以便乘时逐利。
当时的盐业经营规模最大,动用资本最多。清朝道光时期著名学者包世臣说,清代两淮盐场,每行一纲之盐,需用本银两千余万两,而运商中实际贩运引盐的散商资本不过五、六百万两,其余都来自借贷。《三异笔谈》记载这样一个故事:乾隆初年,有一年除夕夜,徽州盐商程某因负债银10万两无力偿还,躲入扬州盐运司的鼓楼之上,以逃避讨债人的纠缠。程某登楼未久,又有徽商吴某因欠银4万两也来躲债。程对吴说我家里有白银5万两,自己用不够,借给你呢还有富余,你用我这个银子回去应付一下眼前困境吧。吴某果然借这5万两渡过了难关。不久,程在吴的接济下也恢复旧业,几乎与大盐商江春齐名。故事中的徽州盐商虽然貌似富有,但也往往需要贷资营运。有人甚至在负债于甲的同时还会贷资给乙,从而形成复杂的借贷关系。
为适应大宗木材贩运的需要,徽州木商中贷资经营的现象也很多。雍正时,经商于武陵(今湖南常德)的徽州木商方某一次就向旗籍官员王某借贷了五万两银钱。婺源人孙徽五曾经在湖南贩运木材,本钱由二十多人凑集而来,不幸失火,木材被烧掉,孙徽五随之焚毁债券,独立承担所有损失,不使其他二十多人受累。
茶叶贸易一向为徽人经营的“巨业”。茶商为了及时采购大批价廉物美的茶叶,往往需要在采摘之前发放定金,完纳茶课;茶叶采摘之后,又要补足茶价,加工包装,远途运输,沿途纳税。凡此种种,都需要垫支巨额资金。所以经营茶叶贸易的,借贷也是常有之事。明代歙县人汪伯龄,年轻时就跟从父兄入蜀贩茶,临行时为了使资金充实借了很多钱,后来经营有方成为大富商。清朝光绪时婺源茶商詹世鸾到广东贩茶叶,正好碰到许多徽州茶商因遭火灾,窘困不能回乡,纷纷告贷,詹世鸾慷慨资助,不下万金。徽州茶商甚至与外国商人发生借贷关系。乾隆时婺源人汪圣仪就曾经跟番商洪任辉交结,借领资本,包运茶叶。
除去盐、典、茶、木四大行业外,其他行业中的贷本经营现象也很突出,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徽商出身贫寒者众多,经商之初往往不得不以借贷充作启动资金。明清之际的休宁人金声说,徽州山多田少,“其势不得不散而求食于四方,于是乎移民而出,非生善贾也……虽挟赀行贾,实非己赀,皆称贷于四方之大家,而偿其什二三之息”(康熙《徽州府志》卷8)。清人方承风也宣称:“黟俗尚贸易,凡无资者,多贷于大户家,以为事业蓄计。”金、方二氏之说互相印证,表明贫寒之士通过贷资来进行商业活动,是比较普遍的现象。
大部分贷资经商者,都要向债权人交纳利息。只有当利息率低于商业利润率时,贷资经商者才有利可图。那么在这种借贷关系中,利息率究竟是多少呢?明清两朝都曾规定:“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也就是说,民间债务,月息应以3%为限。金声说,徽商“称贷于四方之大家,而偿其什二三之息”(康熙《徽州府志》卷8)。这里说的是年利20%一30%,折合月利率为1.66%一2.5%。金声的话本意是在强调徽人贷资经商之苦,谈到利息率时只会就高不就低。即便如此,他所说的利息率也略低于月息3分之数,可见贷资经商者月息低于3分,大概是通行的规矩。
徽商借贷的资金大多是在同乡同族范围内进行。债权人念及乡族之谊,给债务人的贷款往往带有某种资助与接济的性质。明朝嘉靖、万历年间,徽商李廷芳一遇贫穷故交,便以钱银助之,不计利息,因其资助重建家业者不计其数。清朝乾隆时,徽商鲍尚志起初家贫,以助人料理盐务维持生计,母舅劝其自立,并承诺贷给他二百两银子,且不用偿还利息,鲍尚志听进了劝说,以此二百两银子起家。徽商间的这种不较息的贷款,虽不能说全是无息,但即便有利息,也是很低的。
正因为如此,徽州之善于经商者,往往能够扩大商业利润率与利息率的差额,通过贷资经商的途径,使自己发家致富。光绪《婺源县志》里记载了当地很多乡民利用贷资发家的故事:清朝婺源人詹汉家里贫穷,20岁时开始贷资搞经营逐步积累了大量钱财;程鸣岐年幼的时候家里非常贫穷,后贷资贩运木材,逐步发家致富;李淖然年少时缝织手艺很好,性格又朴实诚实,人们都愿意贷资给他经商创业,兄弟5人都挣钱成了家……
合资经营——财从伴生,合本求利
徽商独资经营者固然很多,但随着商业经营规模的扩大,商业竞争的加剧,往往需要巨额的资金才能应付裕如,不但小商小贩独力难支,即便是财力雄厚的富商大贾也往往力不从心,合资经商的现象应运而生。尤其是传统的遗产均分制度,给当时徽商扩大经营规模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一个商人经过毕生努力,积累起巨量资本,成为“上贾”,但在他的儿子辈继承父业后,产业均分,每人又重新沦为“下贾”。为了克服这种不利局面,他们不得不采取合资经营的方式。
明朝万历年间,祁门郑氏兄弟叔侄5人合资贩运木材,不幸遇到自然灾害,木头被大水冲走,亏本900余两。 “照原合伙议定分股,以做十二股均赔开派。各照单坐还各名下,再无异言。立此清单五纸为照。”据此合同,5人按原有股份摊赔,其中,郑逢阳、郑大前投资额分别占全部经营资本十二股的五股和四股,其余3人各占十二股之一,每股摊赔76两余。合资人的权利与义务通过契约形式规定下来,表明当时的合资经营制度已经相当发达。 明代小说《留仙外史》中还有一段描写徽人合资经商的故事:甲乙两名徽商合伙经商,携带上万的资产,在苏州著名的商业街闾门外开设了一家布店,通过数年的经营,成为财雄一方的大富商。《初刻拍案惊奇》中也有一段徽人合资经商的故事:徽商金朝奉在浙江天台县开当铺,有一天他的舅子领着儿子阿寿,从徽州家乡来,与金朝奉合伙开当铺。
明末纂辑成书的《新刻徽郡补释士民便读通考》中,记载了当时的“同本合约格式”,专供合资经营者在订立合同文约时参考(见图1)。当时徽商已普遍认识到合资经营对于扩大商业利润所带来的好处,“财从伴生”已成为徽商的共识,“合本求利”已成为徽商的常用做法。
入清后,徽商合资经营的现象更为普遍。在他们所经营的各行各业中,几乎都存在着合资经营的事例。歙县盐商鲍志桐与家居仰山的堂兄合资经营,10年时间,积累上万资产。婺源人汪启逊与程姓商人一起做生意赚钱后,消掉自己的市籍,不再经商做买卖,不贪图赚取更多利润。清末九江是中国茶叶出口的重要商埠,在该埠从事绿茶生意的,“徽州婺源人居多……且多属合股而做”。这种“多属合股而做”的现象大概也不仅是九江茶叶生意中特有的现象。
到了清光绪时,徽商程振之等5人合资经营粮食贸易所订阅的合同文约,更是显示出了合资经营制度的完备(见图2)。在合同中,不仅区分了商业利润中的官利与红利,而且对官利、红利分配的时间都分别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合同中还载明,生意亏蚀则按股补足,对不履行义务的取消其股东资格,这比“神人共殛”之类的套话进步得多,也实际得多。
委托经营——附本经商和职业经理人
徽人以资金委托他人代为经营的现象也相当普遍。这种委托经营的形式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附本经商
商人以自有资本为主,同时接受少量委托资金从事商业活动, 而这种少量的委托资金,在当时被称作“附本经商”。
明朝后期,祁门人程神保在外经商,他同宗的程扬和堂兄程贵通各以资金入股,程神保为他们提供了十年的利息。后来程贵通受灾,程扬建议程神保不需要再给程贵通本金,因为在他看来,已经给了十年利息,赚够了本,但程神保坚决不同意这么干。
徽商吴某在嘉兴经商,他的仆人某甲自己攒了500两银子,想将这笔银子附于主人资本中生息,又害怕主人生疑,就诡称该银是邻居夏某所有。他对主人说邻居夏某有一些积蓄,想跟主人您这理理财生点息,但又不想让其他人知道这事,吴某信以为真,接受了这笔资金,经营数年,连本带息共得1800两银子。某甲忽然暴病而死,吴便找来夏某对他说:你曾经托某甲在我这里寄放的500两银子,现在赚了1800两了,凭什么我在这辛辛苦苦的替你赚钱,而你却坐享其成呢?表示不愿意再用夏某的钱干活,连本带利一并交还了夏某。夏某平白无故得了1800两银子,成了暴发户。
清朝黟县人金华英善经商,其友范某的儿子不善于料理家产,范某便把几十块钱托付给华英经纪。数年后,范某的儿子果然耗尽家产。华英经常予以接济。后来华英病重将死,赶紧找来范某的儿子,向他说明其父所托之事,并将经营所得归还给他,范子于是得到了上千两银子。
婺源人周通弃儒经商,邻村人王某得了重病,而他的儿子王初喜尚幼,王某将周通请到病榻前,悄悄在周通袖子里藏了六十多两银子,表示以此作为孤儿寡母以后的生活资本,除了王周两人,没有第三个人知道这件事情。周通回到家后,专门立了个册子,记下钱数和时间。王初喜长大后,没有什么生活来源,周通将他找到家里,出示了详细记载钱数的册子,连本带息如数交付给他。
在附本经商的经营形式下,委托人往往只有少量资金,又无人经营,便将资金委托他人,借以取利。受委托人往往是财力较强又善于经商者,他们所接受的委托资金在其营运的全部资金中只占很小的一部分;委托人与被委托人之间往往是至亲好友,受委托者接受委托,带有对委托人帮助与扶持的性质。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所提取的利润比较丰厚,利率大概与受委托者的商业利润率一致。程神保堂兄所获十年之息,吴某的仆人以银500两附本经商,数年后竟获得本利1800两,金华英接受数十两银子的委托资金,竟以千两银子的利钱还给委托人,这些事实表明,被委托人对委托人几乎是白尽义务的。正因为如此,受委托人有时也会报怨说:“公安得坐享厚利,而仆独任其劳乎?”
职业经理人
被委托人自身并无长财或钱财较少,主要以委托人资金为主从事商业活动,这一类的被委托人类似于今天的职业经理人。
清朝安徽休宁人汪栋,因为专心科举考试,无暇顾及经营,他家典铺只好另外挑选贤能的人来经营。
清初休宁人朱文石客居芜湖,有位富有的族人将资产全部委托给他经营,正碰到明清鼎革,战火纷飞,朱文石想尽办法守护这笔资产,遭遇城破虏掠,几次险些丢了性命,最后还是履险如夷,将资产完璧归赵,物归原主。
婺源人詹谷在上海崇明岛为人帮工,主人因年老回祖籍,以全部资产相委托,不巧赶上太平天国军起义,崇明岛孤悬海外,道途梗塞近十年。詹谷竭力维持,生意兴旺发达。后来主人之子来到崇明,詹谷将历年出入市籍交还,涓滴无私。詹谷离去时,主人之子于薪俸外加赠四百金,詹谷坚决推辞不予接受。
这一类型的委托经营中,委托人一般都相当富有,他们或因从事其他职业而无暇经商,或因能力不足而不善经商,或因年老多病、战乱流离而不能经商,不得不将资金委托于具有较强经营能力的他人代为经营。在这种经营形式下,盈利由资本所有者独享,亏损则由资本所有者独当,受委托者一般可获得较多酬金。
还有一些徽州大贾为提携宗族子弟,往往将部分资金委托给他们去经营,借以增加他们的收入,培养他们的经营能力。
明朝徽人王子承入蜀经商,族人子弟纷纷跟随,王分授刀布(作者注:金钱),左提右挈,并充分发挥他们的特长,使他们各自有了不同的事业,而王子承却从不居功自傲。徽人阮弼在芜湖经商,家乡的宗族亲戚、富裕的亲友子弟找上门来,阮都尽心竭力,诚心以待,充分发挥他们的特长,有经商才能的,提携他们经商,能独立创业的,以低息贷给资金,善于学习读书的,给他们供应食粮,帮助他们学业有成,“材可贾,则导之贾;能独立,则授之赀而薄其息;能从游,则授糈而冀其成”。(《太函集》卷35),结果这些人纷纷取得成功。
在这些例子中,委托人都是富商大贾,被委托者都是富商大贾的宗族子弟。大富商对宗族子弟授予资金,指导经营,盈利则薄取其息,亏蚀则宽其偿。在这些优惠条件下,受委托的宗族子弟往往都能发财致富,逐渐走上独立经营的道路。
明清之际徽商资金的组合形式虽复杂多样,但都对徽州商业资本的消长以至徽州商帮的聚散产生了重大影响。商人采取不同的形式把他们的资金组合起来,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网络,几乎使每个人都处于这个网络之中。他们之间因是同乡同族的关系,互相信赖,互相支持,所以能把资金组合起来从事商业活动。而这种资金的结合,又反过来强化了他们之间地缘与血缘联系的天然纽带。二者交互作用,遂使徽州商帮内部的结合更为牢固。徽州商人之所以能够称雄全国,与这种牢固性是分不开的。
倪玉平: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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