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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减轻农村信用计的经营困难,更好地支持农业生产,经国务院批准在2000年12月31日之前,农村信用社年应纳税所寻额穴3万元(含3方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减接27%的税率证收所得税。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