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担保模式的实践及相关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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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切实解决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实际问题,省鑫正担保公司按照市场化的原则,在《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框架下,自2013年起承做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项目,经过一年多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截至目前,已为49户合作社累计提供贷款担保20425万元,其中政策框架内30户,额度为6610万元,政策框架外19户,额度为13815万元。同时积累了一些专门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担保的经验。
  一、政策框架下合作社专项担保的实践及创新
  2013年8月由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农委向省鑫正担保公司拨付2000万元专项担保资金,并确立了由黑龙江省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省财政厅、省鑫正担保公司三方合作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的合作模式。
  (一)在三方合作框架下,选取覆盖面广且具有代表性的样本进行调研。省财政厅、省农经总站共向省鑫正担保公司推荐农民专业合作社130户。省鑫正担保公司与130户合作社取得了联系,实地考察了114户合作社,涵盖的区域包括哈尔滨、齐齐哈尔、绥化、黑河、大兴安岭、大庆、牡丹江、鸡西、七台河、佳木斯、鹤岗、双鸭山等12个地市,密山、虎林和饶河3个边境开放县市。在已考察的114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涵盖了种植、养殖、农机、瓜菜、果蔬、旅游采摘、经济作物种植、特色农业种植、农业服务等类型。
  (二)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总结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的制约因素。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新型农业合作化组织,在我省尽管数量上发展很快,但绝大多数合作社在发展模式及实际运营上并没有实现当初的设想,即:农民自愿带地入社,与合作社共担风险、共享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产生的效益这一基本形式。实际的运营模式是几个核心成员成立合作社,合作社从农民手中将已承包的土地流转到合作社,一年一付租金,将土地集中起来进行规模化经营。绝大多数农民得到的就是土地的固定租金,享受不到合作社规模化经营带来的增值效益。合作社为了实现规模化经营,需要大量的流转土地,随着土地流转规模的扩大,一方面需要支付大笔的土地流转金,同时,也导致了合作社对生产运营资金需求的增加,但由于合作社自身的因素制约其对外融资。一是基层农民合作组织经济基础薄弱,存在随时注销解散的风险;二是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拥有的核心资产——流转的土地流转经营权全部属于短期行为,权属界定处于探索阶段,出现风险难以实现再流转;三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以种植业为主,作为还款来源的预期收益受气候等自然灾害的影响较大;四是日常管理、核算不规范,实际经营及债务状况不易核实;五是合作社相关成员信用意识淡薄,违约风险较高;六是缺少能够被认可的抵(质)押资产,尽管其拥有场库棚等固定资产,但缺少法律认可的相关证件,难以实现抵押登记。农业项目自身的高风险性加之上述种种制约其融资的不利因素的存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难以在市场化的条件下获得金融机构的融资支持。作为政策性调节手段,为体现政府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扶持意图,政策性担保机构的介入为合作社增信,为金融机构分险已经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但也承担着巨大的风险。
  (三)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创新担保模式。为切实破解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的问题,省鑫正担保公司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经过对风险的论证,按照省财政厅和省农委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政策,突破常规,对担保模式进行了创新。一是专门制定了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的管理办法,同时简化评审、审批流程。二是为破解农民合作社缺少合法抵押物的制约因素,省鑫正担保公司创新担保方式,轻抵押、重信用,轻形式、重实质。采取对于合作社现有的财产(如土地经营权、合作社经营场地、房产、库房、窖棚、畜舍、农机具、车辆、农作物产出物等)进行协议抵押,并由当地农经总站进行鉴证的模式,对合作社未来所有的财产及农作物产出物进行动产浮动抵押,合作社关键人员(理事、监事)和关联企业提供信用保证等多种手段。三是省鑫正担保公司依托政策背景,借助自身的资本实力、信用能力与省内农贷业务突出的两家金融机构(省农村信用联社、龙江银行)建立了合作关系,并制定了9:1的风险分担机制。同时为了降低农民合作社融资成本,省鑫正担保公司借助自身担保能力,积极向合作银行为合作社贷款争取了优惠利率。省信用社最高贷款利率不超过8.1%,龙江银行最高贷款利率不超过8%,比正常信用社贷款低2个百分点。四是为提高效率,尽量使金融机构发放的担保贷款能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相吻合,省鑫正担保公司发挥地市参股担保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的作用,零距离为合作社提供担保服务。
  (四)取得的成效。经过模式创新,截至目前已为全省3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了贷款担保,担保总额度为6610万元,实现了专项资金3.305倍放大,真正实现了担保资金的杠杆效应,起到了政策性担保机构为农民合作社增信、为承贷银行分险的作用。
  二、政策框架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担保模式的实践及创新
  2014年,借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的成功经验,通过担保模式的创新,省鑫正担保公司又以农业产业链、农场内控为依托,在全国产粮大县龙江县及嫩江农场开展农业创新主体的贷款担保业务。
  (一)借力金融机构涉农业务的专业定位,扩大合作金融机构的范围。为了克服金融机构相对集中、涉农业务品种有限的不利因素,省鑫正担保公司依托自身的资本实力,又联系了涉农业务相对比较突出的金融机构,合作开展涉农担保业务。
  1.借助浦发银行 “现代农业产业服务中心”落户黑龙江省的契机,及时与其签署了涉农业务专项合作协议,并实现了只担保本金,不担保利息的分险分担机制。
  2.在农民合作社专项贷款担保的基础上,借助龙江银行在九三管局成立支行的契机,与其合作开展农场控制下的合作社贷款担保业务。
  3.借助农垦建行与农垦系统的紧密关系,创新合作模式,及时与其签署了专项战略合作协议。   (二)根据农业经营主体的实际情况,整合客户的现实资源,创新担保模式,实现一对一设计担保方案。
  1.2014年4月,龙江县10户合作社由于缺少合法抵押物而得不到贷款,省鑫正担保公司及时介入,经过充分调研,了解到10户合作社在农资提供、水利灌溉、春种、夏管、秋收、烘晒、销售、仓储等农业的各关键环节都不同程度依赖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齐齐哈尔市惠光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光集团”)。经过对惠光集团尽职调查获悉,该企业拥有雄厚的农业资源,包括承包期在3-30年不等的土地8.4万亩、灌溉面积11万亩的灌渠、年产5万吨的肥业、20万吨仓储能力、雅鲁河浮桥收费权等。上述资源对于惠光集团及10户合作社来说,可以说是优质的资源。但由于缺少相关证件及资质,按照《担保法》、《物权法》等都不能作为合法的抵押物。
  为破解10户合作社缺少合法抵押物的难题,省鑫正担保公司创新担保方式,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采取土地、收费权协议抵押,惠光集团下属各企业、惠光集团整个家族、各合作社关键人员提供信用保证等多种手段,破解了合作社融资难题。
  2.2014年春种时节,嫩江农场9户合作社面临合作社成员5户联保贷款出现20%不良,难以获得银行贷款。省鑫正担保公司经过充分调研,获悉9户合作社在关键人员的配备、土地承包的规模、种植结构、春种、夏管、秋收、原粮销售、资金调度等农业的各关键环节都在嫩江农场的统一调控之下。并且嫩江农场的内控系统完善,执行有效。为此省鑫正担保集团借力农场的内控系统,创新担保模式,采取每个合作社、担保公司与嫩江农场签署三方协议(核心内容是合作社承诺保证还款,嫩江农场负责监控合作社还款,同时监控合作社账户),同时农场派驻合作社的理事长签署夫妻双方个人保证相结合的手段,破解了合作社融资难题。
  省鑫正担保公司本着谨慎性的原则,依托龙头企业、农场的国有背景创新了担保模式。但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的局限性及农业项目高风险性的存在,同时政策性担保机构缺少政府政策支持、缺少风险分散及补偿机制,尽管有创新但不能全复制,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政策性担保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担保的开展。
  三、建议
  (一)突破相关部门推荐客户的限制,省鑫正担保公司按照市场化的原则及担保准入标准承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担保项目。应将承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担保项目一律纳入《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的政策体系当中。
  (二)积极向上争取中央财政给予涉农担保机构扶持政策,应比照西部地区对于涉农担保机构给予不超过省级财政出资额30%比例的资本金注入。
  (三)各级财政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设立的各种扶持资金,可以用于政策性担保机构承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担保项目的风险补偿金。
  (四)各级财政应建立风险补偿基金,专项用于政策性担保机构承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担保项目的风险准备金。
  责任编辑: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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