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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贿赂”分为两种:一是行贿者自己亲自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性服务而谋取非法利益;二是雇用性职业者(性工作者)提供性服务来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指出前者是“权色交易”的行为,具有非财产性、取证难、操作难等特点,不宜使之犯罪化;后者本质上是一种“权钱交易”的行为,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办法,将其纳入贿赂犯罪的调控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