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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多年来的治理和整顿,国家对国有土地的用地管理已基本形成体系;而对于农民集体土地中的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目前还没有制定相应的健全体系。各地各自为政,在用地管理上也较为混乱。2006年9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集体建设用地管理进行了规范。而我们各地方亟待制定相应配套的地方性法规,使《通知》精神能尽快落到实处,为经济发展营造一个稳定的法制环境。
当前一些人利用现行法律法规制定的不尽完善,钻法律空子,打政策擦边球。其中在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上就存在这样问题,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农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外。以上法律规定我们不难看出实际上只有三个限定的情况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即农民建住房;乡(镇)村兴建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需用土地的;乡镇企业用地。实际上乡镇企业用地存在数量大、问题多、管理难度大的特点。国家为发展扶持乡镇企业,在用地上给予了一定的优惠政策。因此,《土地管理法》第60条又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所有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从《土地管理法》第60条不难看出,乡镇企业可以使用本乡镇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的,也可以直接以其集体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作价入股合办企业。然而随着经济发展,绝大部分乡镇企业都已发生了转制,真正由乡镇村集体经济控股的企业少之又少,而绝大部分都已转化为民营股份制企业。而民营企业用地原则上应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实际操作中现在有很大一部分这样的企业仍以乡镇村企业名义直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以此来逃避国家有关税费。
可以说,民营企业直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带来了严重的后果:首先是造成不平等竞争。相对于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来说,他们取得土地的成本低廉,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二是容易造成经济秩序和管理秩序的混乱。大量廉价集体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土地市场必然给土地一级市场带来冲击,使土地价格长期在低位徘徊。从长远来看,不利于地方经济的良性发展。同时也容易造成管理的混乱。三是不利于保护耕地。集体土地直接进入市场,容易造成耕地大量流失。四是容易造成违法行为发生。一些企业私下与村里或农民签下用地协议后,以租代征,不办理任何用地审批手续,助长土地违法案件的发生。
为保障我省经济发展建设依法有序快速发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
1.严格执行2006年9月份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规划,纳入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转用审批手续;农民集体所有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
2.对于新增集体建设用地应本着从严管理的原则,一方面从总量上和用地方向(从规划角度)控制;另一方面在用地主体审查资格上控制。原则上除对农民建房和乡镇兴办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需用土地的符合条件供应土地外,对于当前股份制企业一律进行市场化运作,即先办理征转用地手续,变为国有土地后,再以出让方式供给。
3.出台我省新增建设用地管理法规细则,并进行严格的督查。明确各级政府的管理责任,发现违规一起,查处一起,使集体建设用地纳入依法管理轨道。
(作者系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吉林大学机械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
当前一些人利用现行法律法规制定的不尽完善,钻法律空子,打政策擦边球。其中在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上就存在这样问题,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农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外。以上法律规定我们不难看出实际上只有三个限定的情况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即农民建住房;乡(镇)村兴建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需用土地的;乡镇企业用地。实际上乡镇企业用地存在数量大、问题多、管理难度大的特点。国家为发展扶持乡镇企业,在用地上给予了一定的优惠政策。因此,《土地管理法》第60条又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所有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从《土地管理法》第60条不难看出,乡镇企业可以使用本乡镇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的,也可以直接以其集体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作价入股合办企业。然而随着经济发展,绝大部分乡镇企业都已发生了转制,真正由乡镇村集体经济控股的企业少之又少,而绝大部分都已转化为民营股份制企业。而民营企业用地原则上应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实际操作中现在有很大一部分这样的企业仍以乡镇村企业名义直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以此来逃避国家有关税费。
可以说,民营企业直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带来了严重的后果:首先是造成不平等竞争。相对于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来说,他们取得土地的成本低廉,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二是容易造成经济秩序和管理秩序的混乱。大量廉价集体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土地市场必然给土地一级市场带来冲击,使土地价格长期在低位徘徊。从长远来看,不利于地方经济的良性发展。同时也容易造成管理的混乱。三是不利于保护耕地。集体土地直接进入市场,容易造成耕地大量流失。四是容易造成违法行为发生。一些企业私下与村里或农民签下用地协议后,以租代征,不办理任何用地审批手续,助长土地违法案件的发生。
为保障我省经济发展建设依法有序快速发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
1.严格执行2006年9月份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规划,纳入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转用审批手续;农民集体所有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
2.对于新增集体建设用地应本着从严管理的原则,一方面从总量上和用地方向(从规划角度)控制;另一方面在用地主体审查资格上控制。原则上除对农民建房和乡镇兴办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需用土地的符合条件供应土地外,对于当前股份制企业一律进行市场化运作,即先办理征转用地手续,变为国有土地后,再以出让方式供给。
3.出台我省新增建设用地管理法规细则,并进行严格的督查。明确各级政府的管理责任,发现违规一起,查处一起,使集体建设用地纳入依法管理轨道。
(作者系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吉林大学机械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