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学前教育3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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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云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学前教育3年行动计划的通知》(云政发〔2011〕119号)精神,抓住机遇加快全州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结合楚雄州实际,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进一步深化对加快全州学前教育改革发展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一)全州学前教育呈现了公办民办齐头并进的良好局面。近年来,通过加强领导、完善机制、统筹规划、强化管理,全州学前教育呈现了公办民办齐头并进、整体水平和普及程度不断提高的良好局面。截至2010年底,全州有幼儿园200所,小学附属学前班719个,在园(班)幼儿46 533人,学前3年儿童毛入园(班)率达54.04%,学前1年儿童毛入园(班)率达90.13%。其中,公办幼儿园(企业办)43所,在园(班)幼儿29 484人(学前班18 047人);民办幼儿园157所,在园幼儿17 049人(学前班416人)。县城以上地区幼儿园131所,在园幼儿24 639人(学前班1 845人);农村幼儿园69所,学前班719个,在园(班)幼儿21 894人(学前班16 618人)。幼儿园(学前班)教职工2 120人,师生比1∶21.9,生均校舍建筑面积3.65平方米,危房面积占园舍面积的16.5%。
  (二)面临的问题和挑战。与其他各类教育相比,楚雄州学前教育发展仍然滞后,学前3年儿童入园(班)率低于全国、全省平均水平;城乡发展不平衡,农村学前教育发展缓慢,农村儿童“入园难”问题比较突出;县城以上地区优质学前教育资源不足,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教育需求;教育投入与实际需求的矛盾特别突出,大部分幼儿园办园条件与标准要求有较大差距;90.2%的民办幼儿园系租房办园,规模小、条件差、管理不规范,存在安全隐患;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编制不足和有编不补的现象比较突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配备不足、队伍不稳定,学前教育教职工队伍结构不合理、整体素质偏低,保教质量亟待提高;学前教育管理机制不完善,民办幼儿园监管不到位,影响了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
  (三)进一步深化对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公益事业。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满足适龄儿童学前教育需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是健全完善彝州现代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统筹城乡教育协调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的必然要求。
  
  二、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发展思路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普惠性原则,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元并举的办园体制,健全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负担的投入机制,创新学前教育办园模式,激活体制机制,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
  (二)目标任务。到2013年,全州103个乡镇均有l所基本达到国家办园标准的中心幼儿园,人口较为集中的村社有幼儿园,农村学前教育得到较快发展,县城以上地区优质学前教育资源不断扩大,民办幼儿教育发展规范有序,各类幼儿园办园条件日趋完善,师资队伍整体素质和保教质量明显提高,县城以上地区和经济社会发育程度较高的乡镇基本普及学前2年教育,其他地区基本普及学前1年教育;学前1年儿童毛入园(班)率保持在90%以上,学前2年毛入园(班)率达80%以上,学前3年毛入园(班)率达70%以上,基本解决“入园难”问题。90%以上0~3岁幼儿家长及看护人普遍受到科学育儿指导。
  (三)发展思路。按照积极进取、分类指导、多元发展的工作思路,在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人口较为集中的农村、民族地区,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充分整合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校舍,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安全、适用、标准的乡镇(村)中心幼儿园。对于人口分散的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积极利用富余校舍、师资举办小学附属幼儿园或学前班,探索举办流动幼儿园、季节班、半日班等。在县城以上地区和经济社会发展较快的农村地区,在办好现有公办幼儿园的基础上,全面贯彻《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民办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楚政办发〔2010〕2号),落实优惠、扶持政策,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
  
  三、保障措施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扩大资源。
  1.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学前教育机构布局。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城市改造和新农村建设,将学前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根据未来人口出生状况和外来人口变化趋势,按照“楚雄城区和县城城区每8 000人到10 000人布点1所9~12个班的幼儿园,农村人口较为集中村镇(指辐射半径2公里以内、人口3 000人以上地区,下同)布点1所6个班以上规模的乡镇(村)幼儿园,人口分散地区举办小学附属幼儿园或学前班”的规划要求,科学制定本县市学前教育3年行动计划和分步实施方案,提出优化学前教育机构布局、满足适龄儿童就近入园、加强保教队伍建设、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加强幼儿园安全防范能力建设等各项工作的具体可行措施。
  2.政府统筹,着力解决好新建、改扩建幼儿园用地问题。各县市要根据实际需要,在每8 000人至10 000人地区规划预留6亩以上幼儿园建设用地;在人口较为集中的农村村镇,要规划预留占地3亩以上幼儿园建设用地,为学前教育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持续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3.在城市开发中,新建小区要建设配套幼儿园。城镇新建小区要根据居住区规划和居住人口规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未按规定规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不予审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交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二)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大力发展乡镇(村)中心幼儿园。发展学前教育的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对于人口较为集中、经济社会发展较为滞后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或村委会,如果没有达到国家基本办园标准的,要规划新建或改扩建1所乡镇(村)中心幼儿园。要充分发掘各类教育资源,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后富余校舍、师资,通过改扩建,优先举办乡镇(村)幼儿园,扩大学前教育资源的覆盖面。积极支持乡镇、村(居)委会和有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部队及国有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兴办幼儿园。充分发挥现有公办幼儿园辐射、示范、引领作用,采取名园办分园、强园帮弱园等集团化办园模式,引导区域之间、城乡之间不同幼儿园建立发展共同体,促进城乡学前教育协调发展。
  (三)加大民办幼儿园政策扶持和监管力度,促进民办幼儿教育的健康发展。一是认真落实(楚政办发〔2010〕2号)文件有关税收、建设用地、收费、奖补、派驻公办教师等优惠扶持政策,促进民办学前教育健康发展。二是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创新,选择经济和社会发育程度较好的地区,实施民办学前教育改革试点,制定和落实优惠扶持政策,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兴办幼儿园,支持社会组织、实体和个人举办民办幼儿园,积极探索国有民办、民办公助、股份制、联合办学、组建学前教育集团、管办分离等办园模式,促进办园体制改革。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总量。三是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服务,对办园规范、质量合格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采取免费提供富余校舍、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给予扶持。四是进一步落实公办民办一视同仁政策,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在审批注册、分等定级、评估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和培训、表彰奖励、接受捐赠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和待遇。五是健全完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准入、年审和等级管理制度,逐步取消办园规模小、条件差、存在安全隐患的民办幼儿园,积极鼓励有合法资质、良好信誉的社会团体、企业和公民创办独立建设的示范性民办幼儿园,不断提高民办学前教育办园水平。六是各县市要引导成立民办教育协会,建立民办教育机构自主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工作机制。
  (四)加强公办幼儿园建设管理,发挥其示范辐射作用。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教育职责,加强现有公办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现有公办幼儿园标准化建设工程,拆除现有D级危房,优化办园环境,完善配套设施设备,使其达到国家办园标准。要按照国家和省编制标准,配齐配足教职工。要深入贯彻《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重视学前教育教研和科研工作,规范幼儿园保教管理,深化学前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鼓励示范性公办幼儿园开展城乡联动、对口支援、捆绑发展、举办分园,充分发挥优质幼儿园示范辐射功能,促进城乡幼儿教育均衡发展。
  (五)加强学前教育管理和保教两支队伍建设。加强学前教育管理队伍建设。州教育局配备1至2名幼教专干和1至2名专职教研员,县市教育部门配备1名幼教专干和1名专(兼)职幼教教研员,加强和规范幼儿园管理。加快学前教育机构保教队伍建设,按核定标准逐步落实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督促民办幼儿园逐步按编制标准配备教职工。完善学前教育师资培训制度,坚持幼儿园各类人员持证上岗,将学前教育师资培训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规划。建立和完善州、县市两级教师培训网络平台,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教师进修和培训;建立优秀园长、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培养机制,优化教师队伍结构,不断提高学前教育现代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
  (六)遵循幼儿教育规律,提高保教质量。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印发的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精神,树立以幼儿全面和谐发展为本的教育理念,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坚持以游戏活动为基本教学形式,保教结合,寓教于乐,注重和加强幼儿情感态度、行为习惯、智力能力的培养,为幼儿提供安全、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保障幼儿快乐健康成长,避免和防止片面追求超前教育和幼儿教育“小学化”。坚持“教真育爱”和“使人幸福”的价值取向,对幼儿进行丰富多彩的生命教育、生存教育和生活教育,逐步培养孩子对生命、生存和生活的正确观点。积极探索学前教育的新模式,做好学前教育与小学教育的衔接工作。
  (七)强化学前教育机构安全监管,确保师生安全。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保障工作,加强幼儿园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严防事故发生。教育、公安、卫生等相关部门以及幼儿园所在的村(居)委会、社区,要按职能分工,建立幼儿园周边地区安全防范和隐患经常性排查整治工作机制,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监督指导。幼儿园要进一步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健全、完善、落实幼儿园内部安全管理责任和规章制度,加强幼儿安全教育、管理,确保师生安全及幼儿园和谐稳定。
  (八)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加大投入,建立机制,为学前教育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1.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健全“州县统筹、以县为主、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县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规划、布局调整、公办民办幼儿园建设和各类幼儿园的管理,负责管理幼儿园园长、教师,指导保教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承担加快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发展的责任,在幼儿园布局规划、用地协调、安全管理和政策宣传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建立州和县市两级政府牵头,教育、发改、财政、人社、编制、卫生、公安、住建、国土资源、民政、地税、妇联、民委等部门参与的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开1至2次联席会议,研究学前教育发展政策、统筹协调解决学前教育改革发展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教育行政部门是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学前教育的方针、政策,制定完善有关行政管理规章制度和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对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制定相关标准,实行分类定级管理;将民办幼儿园纳入中小学管理体系,切实加强民办幼儿园安全管理和业务指导、师资培训;根据省级有关规定,结合生均培养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提出公办幼儿园和学前班收费标准意见,民办幼儿园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按所公示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建立幼儿教育督导评估制度;培养和培训各类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建立园长、教师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具体指导和推动家庭幼儿教育;与卫生、妇联等部门合作,共同开展0~6岁儿童家长的科学育儿指导。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把学前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协调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应政策和措施,正确引导学前教育发展。会同教育部门按照省级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公办幼儿园、学前班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财政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未来3年要有明显提高。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生均财政拨款标准,保障学前教育经费投入。落实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会同教育部门、财政部门研究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编制标准,把公办幼儿园(含学前班)教师编制纳入普通中小学国民教育体系,加强幼儿园教师编制管理和教职工队伍建设,按标准配齐教职工,保证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提高办学效益。要按国家有关规定,统筹解决幼儿教师全员参加社会保险问题,保障幼儿教师队伍稳定及其合法权益。
  ——卫生部门负责拟订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制度,监督和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业务工作,负责对0~6岁儿童家长进行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等方面的指导。
  ——公安部门负责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整治、净化校园周边环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在城镇规划中合理确定幼儿园的布局和位置,在城镇改造和城市小区建设过程中,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并交付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安排学前教育发展建设用地,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城乡配套学前教育机构教育用地性质不变。
  ——民政部门要把发展幼儿教育作为城市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与教育部门共同探索依托社区发展幼儿教育的管理机制和有关政策。
  ——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实施征管范围内学前教育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确保学前教育机构享受平等的税收政策。
  ——妇联负责指导学前儿童家庭教育,建立家长培训制度,加大家庭教育力度。
  ——民委协同教育部门制定少数民族地区特别是不通汉语地区学前教育政策,双语幼儿园教学指导,教材编译、审定等工作。
  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会同教育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报政府同意后立即组织实施。
  2.加大财政投入,确保各项建设项目顺利推进。从2011年到2013年,州人民政府每年从州级城市教育费附加中划出10%、从土地出让收入统筹用于教育部分中划出0.5%左右,设立500万元楚雄州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奖代补引导、支持各县市学前教育的发展,逐步提高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总额中的比例。各县市要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年初财政预算,设立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确保学前教育财政拨款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5%以上。各级财政每年要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义务教育阶段标准,科学、合理核拨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在满足公办幼儿园运行、发展需求的基础上,各级财政要将公办幼儿园收费收入的统筹资金纳入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农村学前教育发展和薄弱公办幼儿园改造。新建或扩建民办幼儿园,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申请贷款贴息。
  3.加强学前教育机构收费管理。州教育局会同发改、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按质分类,按类收费”的办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科学研究制定学前教育收费管理办法,明确收费项目,统一等级收费标准。民办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核定收费标准,报物价、教育部门审核备案后执行。禁止一切乱收费行为。
  4.建立学前教育发展考核、评价、激励机制。州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要根据本计划制定县市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督导评估标准,对本计划落实进行专项督导检查,要将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纳入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县市党政主要领导教育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州人民政府将根据考核、评价情况,对在发展学前教育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县市、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确保各项任务的落实。
  5.加强对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宣传。要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电视等各类媒体,采取发放宣传单、定期举办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意义,深入宣传学前教育政策法规、基本要求和科学规律,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全州学前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四、实施“七大工程”,加快普及学前教育
  (一)实施中西部地区农村学前教育推进工程。按照国家和省的安排部署,积极争取实施好国家“中西部地区农村学前教育推进工程”,使项目县市能积极探索、努力实践,为全州乃至全省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创造好的经验和做法。
  (二)实施乡村幼儿园建设工程。从2011年到2013年,县市每新建1所乡镇中心幼儿园,在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的基础上,由州人民政府根据规模、效益给予基建投入的5%到10%的一次性补助。统筹、整合有关项目资金,支持县市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校舍,在人口较为集中地区改建一批安全、实用的乡村幼儿园。
  (三)实施现有公办幼儿园标准化建设工程。通过改扩建,对于办园条件不达标、设施不完善、存在危房的现有公办幼儿园进行提升改造,使现有公办幼儿园在2013年达到国家规定的办园标准。县市人民政府要对现有公办幼儿园的提升改造进行逐一的规划、论证、实施,州人民政府将根据提升改造实施情况按投入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实施示范性民办幼儿园创建工程。对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一次性投资100万元以上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办园条件符合规范要求且规模达到6个班150人以上、办学满3年的,经教育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达到省二级一等以上示范性幼儿园的,给予举办者总投资额10%的一次性奖励。
  (五)实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工程。对城乡办园规范、质量合格、低收费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年检合格者,由县市财政给予补助,支持民办幼儿园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办园条件改善。其中,对入园幼儿人均月收费(不含伙食费)在100~150元的民办幼儿园,县市财政按照上学年末在园幼儿数给予70元/年·生补助;对入园幼儿人均月收费(不含伙食费)在100元以下的民办幼儿园,县市财政按上学年末在园幼儿数给予100元/年·生补助。
  (六)实施师资队伍建设工程。严格执行幼儿园园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落实幼儿教师的地位和待遇。由县市人民政府统筹聘用缺编教职工,鼓励支持公办幼儿园聘用国家公益性岗位,用3年时间按编制标准配齐配足公办幼儿园(含学前班)师资。设立幼儿园教师培训专项经费,建立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培训体系,3年内州级对示范性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进行一轮培训;以州职教园区为平台创建省级学前教育师资培训基地,加强在职非学前教育专业教师的在职培训、进修;引导、督促民办幼儿园合法聘用教职工,并按标准逐步配齐配全教职工。
  (七)实施贫困家庭幼儿资助工程。根据国家政策,逐步建立学前教育生活补助制度,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责任编辑李配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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