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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会制度在实践中被广泛应用,但是关于违约金的性质,学术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大体可分为赔偿性违约金说和惩罚性违约金说.我国《合同法》第114条对违约金的性质规定并不明确,因而实践中引发了许多法律问题.为了能够让我国的违约金条款更具有指导性、操作性,有必要对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违约金的性质进行探讨,并对惩罚性违约金存在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达成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