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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项。处罚档次:一档: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二档: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三档: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