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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作为人的主体性价值的肯定与阐释,已经成为现代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一个实质性要素,权利平等则是全体社会成员进入国家社会的逻辑起点和实践基点。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伦理视域里,权利平尊不仅是人格尊严和基本人权的平等,而且是权利资源的分配平等,即机会的平等。通过对弱势群体利益补偿以在最起码的限度上提供新一轮竞争机会均等的逻辑起点即起点上的平等,才能在更公正的意义上实现社会的整体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