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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被村民称为“刘水扁”的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紫洞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刘子荣挪用公款2170万元,到广州市黄埔社区干部用麻袋分赃款:从汕头潮南村支书毁林占地200多亩建豪华墓地,到广东省陆丰市村民悬赏百万元征清官来扳倒腐败村官……近一个时期以来,有关村官腐败的新闻一再刺激着人们敏感的神经。一件件令人嘖目结舌的大案、要案,向人们发出了警示——
村官虽然是“从事公务”的人员,但不是公务员,不是我国行政意义上的“党政干部”,故而“监察”的“规矩之箍”套不上。但他们当中某些人的违纪乃至犯罪却令人怵目惊心。据权威部门统计,在当前查处的基层违纪违法案件中,村官占据了案件数量的70%以上,贪污、挪用公款数额之巨大让人惊讶不已。
村官腐败怵目惊心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和国家对“三农”投入的大幅度增加,一些村干部滥用手中职权,违法违纪现象日益突出。村官腐败现象的屡屡发生,正在成为危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大毒瘤。
案例一:一窝村官几乎“全军覆没”。2010年4月份,合肥市庐阳区纪委在对辖区内杏花村街道五里社区居委会进行“三资”清理工作时,发现该社区居委会原书记、主任、会计、副主任、妇联主席5人存在以权谋私、私设小金库、虚报冒领征地补偿款、截留挪用集体资金等问题——8名村干部中,4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一窝村官几乎“全军覆没”。
经查,五里社区居委会先后低价出租9宗土地的50年使用权给9个单位和个人,但是,并没有按照资源性资产的转让和出租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收入未按照合同规定及时足额收取,多数房产、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租金也未及时收取。五里社区居委会还私设“小金库”,截留集体土地补偿费收入等用于支付餐饮费、赞助费、购买购物卡和发放福利等。
作为五里社区居委会的“当家人”,社区居委会原书记邵修贵更是胆大妄为。他以借款和承包工程为名,从合肥恒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索要和骗取工程款40万元;向华孚置业有限公司索要好处费7万元;还收受其他经营户的大量贿赂。邵修贵还与社区居委会主任郑文斌伪造账目,合伙出资1168万元注册成立“合肥五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将集体的资产转借到该公司名下。
检察机关现已查明:2003年以来,邵修贵涉嫌套取征地补偿费29万余元,受贿和索贿53.8万元等;郑文斌涉嫌贪污11万余元,索贿和受贿22.28万元;会计钱某涉嫌贪污21万余元,郑某涉嫌贪污27万余元。
案例二个案带出了窝案。2010年4月底,合肥市纪委对原合肥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副主任罗某进行调查时发现,合肥市三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戚某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与此同时,长丰县有关部门在合蚌高速铁路拆迁过程中,又发现戚某非法占用耕地建设双凤商业步行街,并以此获利100多万元。
2010年6月,合肥市纪委以戚某为突破口,查清了戚某涉嫌非法转让127亩土地使用权,戚某、双墩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某、双墩居委会书记龚某非法占用80余亩耕地,以及双墩镇花园居委会干部黄梅生、双墩居委会干部李某受贿等系列窝案。
经查,双墩镇花园居委会在未办理土地、规划等有关手续,也未进行公开招投标的情况下,擅自动工兴建拆迁安置恢复楼4栋,同时以拆迁安置恢复楼名义开发了10栋商品楼。因为无钱支付工程款,居委会将10栋商品楼以出让地基的形式出让给9个工程承包人。前不久,专案组依法追缴非法所得2000余万元,并顺藤摸瓜,查清了长丰县原县委常委、宣传部长,曾任双墩镇书记韩某涉嫌受贿的问题。
在这个系列案件中,双墩镇花园居委会干部黄梅生受贿130.4万元。尹某和龚某与双墩居委会签订征地协议,以每亩1.005万元的价格征用40亩农田,兴建步行街,建成商品房近300套20000平方米左右,各获利100余万元。
案例三:村支书贪污巨额拆迁款。2004年6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办事处沈庄村党支部书记兼沈庄村第一村民组组长宋留宝协助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在郑州市重点工程拆迁项目部修建原郑州市商贸路(现英协路)期间,宋留宝采取欺骗手段,将沈庄村已被郑州金程置业有限公司征用并补偿过的附属物进行了二次补偿,并以村办企业——河南郑沈实业有限公司名义与拆迁办签订了补偿协议,补偿款共计166.3万元,拆迁办分两次将补偿款转入郑沈公司后,宋留宝分3次将此笔补偿款取出,用于个人投资。
同年,郑州市金水区对熊耳河进行二期改造,因项目未列入当年市政府财政预算计划,宋留宝先期垫付了拆迁补偿款100万元,后利用其担任村支书的职务便利,在实际支付拆迁补偿款100万元的基础上,采用虚报的方式,多报拆迁补偿款122万元,通过金水区拆迁办先期拨付到沈庄村150万元。这笔钱到账后,宋留宝取出5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
2009年4月8日,宋留宝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经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新密市人民法院认定,宋留宝利用职务之便,采用欺骗、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拆迁补偿款及奖金216.3万元。前不久,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宋留宝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其所贪污公款216.3万元被依法追缴。
村官腐败的主要表现
以权谋私,公共权力资本化。有些村官人治思想根深蒂固,村里大小事情自己说了算,农民不请客、不送礼,该得到的合法权益都得不到保障。如在宅基地划分、农用物资供应、计划生育指标分配、超生罚款、山水林田承包等工作中依仗权势,损公肥私,搞特殊化。有的村官上任不是积极发展集体经济,带领村民致富,而是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和亲友谋私利,甚至连党员也只在亲友中发展。
巧立名目,集体钱物私有化。有的村官胆大妄为,套取侵占国家下拨的扶贫、救助、救灾、退耕还林等专项资金,想方设法占为已有。有的村官虚拟“为争取资金给有关部门送礼”、“招待便饭”等开支项目,套出现金满足私欲。有的村官把村办企业当成自家的小金库,乱取乱支,造成集体资产大量流失。有的挪用公款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或建私房,有的挪用公款给亲戚朋友做生意。有的用村集体的公款为自己购买手机,安装电脑,采取变通手段人账,掩盖真实支出。有的收费不开收据,直接进入个人腰包。
群众观念淡薄,工作作风粗暴化。有的村官不仅不“为民作主”,反而拉帮结派,欺骗群众,在计划生育、征地等工作中,方式简单粗暴,习惯于“通不通三分钟”来解决问题。有的强迫命令,瞎指挥,随意打骂,给群众造成严重伤害,许多工作得不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反而使群众产生了强烈的抵触情绪,“鱼水关系”变成“水火关系”。
道德堕落,个人生活腐败化。一些村官理想信念 淡薄,精神空虚,道德沉沦,“涉黄”、“涉赌”的现象时有发生。在有些地方,村官甚至带头聚赌,致使群众无心生产,干部无心工作,在社会上产生了不良的影响。在一些村出现了滥用公款的“吃喝村官”,携妻带子“参观考察”的“旅游村官”,甚至于欺男霸女的“土皇帝村官”。还有些村官为谋求连任,不惜花钱“贿选”。
村官腐败的新动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革强认为:早些年,村集体经济普遍很弱,村官是个清贫岗位,根本无钱可贪。近年来,国家非常重视“三农”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在这些政策落实过程中,村官经手的资金越来越多,为其贪腐提供了可能。尤其是随着国家城镇化、工业化进程的推进,近郊的一些农村变成了城市,企业发展也需要征用大量的耕地。于是,几百、几千万,甚至上亿的土地占用、征用补偿款,像天上掉馅饼一样进到了村里的账上。按政策规定,征地费用中有相当数量的资金归村集体使用,而使用过程中监管制度的缺失,使一些村官有了一夜“暴富”的机会。村官协助当地政府征地、拆迁,因此这一岗位炙手可热,成为令人羡慕的“香饽饽”。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朴宗根回忆说,在他熟悉的东北农村,过去的村基层组织的权力是很小的;土地分给各村民小组后,就属于村民小组所有和使用,村基层组织对此无从干涉。除了土地,也没有其他更多的可干涉项目。然而,随着城市现代化的进程加快,城市面积的不断拓展,“城中村”的出现已经悄然改变了某些农村基层组织的管理内容。西安市雁塔区,拥有119个行政村、86个社区的区域,在西安市城市重心南移政策的导向下,迅速跃升为西安市地价最贵的地块。全区119个行政村先后因“城中村”的发展而一夜“暴富”,一个“城中村”的土地补偿费往往高达数千万甚至数亿元。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村官”,他们手中的权力也开始“暴涨”。
2009年11月,来自全国各地检察、法院、纪委、高校等单位和理论界代表在陕西省西安市举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问题研讨会”。提出:土地征用、土地开发、“城中村”建设是村官犯罪的重灾区。最新的作案手段是与开发商串通实行“互利互惠”,侵犯村民的集体利益。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提供了一组数据:2004年至2009年,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共查办“村官”职务犯罪128人,其中,在土地征用、农村土地开发、城中村建设领域被查办的“村官”有86人,占所查办案件的67.2%。全国各地与西安有着相同发展模式的城市不在少数,以“村官”为中心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人员的职务犯罪问题,也开始浮出水面。
“村民小组长犯罪呈上升势头,土地征用、土地开发、城中村建设以及农村资金管理、资源管理等环节是村官犯罪的重灾区。”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曲银海以2004年至2009年西安市检察机关查办的128名村官职务犯罪案件为研究对象,总结出了这类人员的犯罪规律和特点。
西安市雁塔区检察院王艳文对此也有相同看法。她认为,涉“土”型犯罪多集中在土地征用、占用和租赁领域。她还提出,村官职务犯罪发案地区大多为城市化建设步伐较快的城乡接合部地区,犯罪金额虽然不大,但是社会危害性大,影响面广。
对于土地征用中的犯罪特点,西安市雁塔区检察院张波将其归纳为两点:一是从土地征用补偿费里“淘”,二是从集体土地征用款与承包款中“挪”。
西安市雁塔区检察院检察员程琳则列举了新的作案手段——与开发商串通实行“互利互惠”的手段,侵犯村民的集体利益。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冯岚则认为,村官职务犯罪涉及领域日益多元化,在农村基本建设、土地复垦、退耕还林等领域也存在职务犯罪案件。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马宝峰认为,一些地方利用管理村办企业之机进行职务犯罪,是村官职务犯罪的一个新动向。
作案手段多样、不断翻新,是村官职务犯罪的又一大特点。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田胜利认为,村官职务犯罪多为虚报冒领以及村干部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共同作案。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化军将其总结为,“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虚报冒领或公款私分、涂改票据、开大头小尾票、伪造财务印章、收据、伪造采购合同”等。
“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村干部实际上是新农村建设的直接领导者、直接指挥者和直接组织者。如果村干部欺上瞒下、玩忽职守,甚至是贪污腐败、违法犯罪,那么对该村而言就可能是一场灾难,严重的甚至可能会激起民愤,危害基层政治安全。”华南农业大学人力资源与战略发展中心副主任王安富刚刚完成广东村干部违法犯罪现象的实证研究课题。
王安富收集到2001年至2008年媒体公开报道的广东村干部违法犯罪案件67起,并运用统计分析的方法对这些案例进行了研究。他发现广东省的村干部职务犯罪现象呈现出多种特点。
“从村干部违法犯罪的内容上看,近年来发现和查处的全部案件都与土地有关,主要是贪污和以权谋私类型犯罪,其次是挥霍浪费集体资金的违法犯罪行为。这表明随着广东农村土地,尤其是珠三角地区土地价值急剧升值,农民的土地补偿款数额巨大,如果监管不到位,极有可能诱发村干部的贪欲。”王安富说。
村官腐败的根本原因
村官违法违纪问题的产生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上的因素,也有客观上的原因;既有社会不正之风和大气候的影响,也有制度不健全、查处不严等管理中的纰漏。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乡镇监管机制缺失。部分乡镇领导出于人情、利益的考虑,对村干部监管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认为只要他们把工作搞好,社会稳定就行了,至于廉洁方面,反正村干部手里没什么权而且实行村账乡管了,出不了什么事。有的乡镇承担村账乡管的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其工作内容只侧重于服务,平时只检查村级财务开支票据是否规范等表面现象,而对村级资金的使用情况缺乏有效的实质性的检查和监督,尚未起到真正的制约作用。有的乡镇为管理方便,推行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甚至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一肩挑”,权力高度集中,给村官中的腐败分子留下了滥用权力的空间。
二是村党组织战斗力不强。有的村党组织战斗力本身就不强,甚至常年不开会、不组织学习、不过组织生活,致使农村党员干部在教育管理上出现了真空,接受廉政教育和法制教育的机会更少,不少村官对罪与非罪的界线认识不清。有的村级班子没有凝聚力,不能对村里的事务进行依法管理,导致个别村官大权在握、独霸一方,无视法律,大肆侵吞集体资金、贪污受贿。
三是村级财务管理混乱。很多地方虽然推行村账乡管,但只流于形式,没有发挥真正的监督作用,绝大数村还没有形成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账目设置不规 范,财务审批不严格,村官权力过于集中,所有支出全凭一把手说了算,白条自批自支现象在村级财务管理中较为常见。有的村官为谋取私利方便,不想让群众了解村务、政务和财务,担心群众知道多了不利于工作,应该让群众明白的事情却含糊其辞;有的虽然公开了,但公开的内容隔靴挠痒,应付上级检查,而那些真正、实质的东西却不愿公开甚至假公开。有些村会计管账又管钱,干部批钱又花钱,为村官腐败打开了方便之门,导致不该支付的钱支付了,不该截留的截留了,不该挪用的挪用了。“公开村务、公开账目对防止村干部腐败有好处。可是村干部如果不公开账目,农民也没啥好办法。”在广州打工的粤西地区某村村民张富民说,在他们村,因为群众看不到账目,根本就不清楚财务家底,“公示墙”“明白纸”在他心里也就变成了“糊弄墙”“糊涂纸。”“只要不太过分,我们一般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张富民说,就算去告状,如果告不赢,可能还会被刁难,“有那工夫,还不如多花点精力在外打工,多挣点钱。”
四是村官综合素质不高。当前农村大多数有文化的人及年轻人都外出务工,留下来的文化水平较低,年纪也偏大。他们缺乏干部必备的基本素质,法制观念淡薄,往往为利所动,一旦当上村干部,就把村集体的财物当成自己的,想花就花,想拿就拿,肆无忌惮,中饱私囊。一些村官接触城市里的一些奢华生活,经常与银行、建筑、政府的审批部门等一些经济违法案件高发领域的人打交道,看到的多是开宝马、坐奔驰、吃海鲜、泡小姐的现象,难免产生不平衡的心理,继而产生向他们的生活方式靠拢的思想意识。一些自身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的村官,便打着为村民谋取利益的旗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欺上瞒下,假公济私,利用手中的权力繁衍出各种措施自肥其私。西北政法大学杨春献从犯罪学的角度提出了全新的观点。他说,主体不良人格品质与相应机会的契合,为“官”者与为民者共同缺乏民主法制意识的契合,非常时期的财务制度混乱及管理上漏洞与有关人员的投机钻营心理相契合,是造成村官职务犯罪高发的重要原因。
五是村民监督意识淡薄。尽管《村委会组织法》颁布多年,但在一些地方由于没有进行有效宣传,加上大多数村民自治意识、自治观念淡薄,素质低、综合能力不够强,如何进行自治,如何参与监督也就无从谈起。有的地方村民忙于自家发展生产,对村里事务不闻不问,有的村民虽对村里事务有意见,又怕村官打击报复,也就只好睁只眼闭只眼。有些村虽成立了村级民主理财、民主监督小组,但其成员往往是村官的圈内人,裙带关系比较严重,再加上理财小组每年的报酬还要由村里发放,这种利益关系直接影响到了监督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难以保障村民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居民、村民自治在文化上缺乏积淀,导致基层自治能力薄弱,加之外部监督和预防体系不完善,现实中对村干部腐败的容忍,导致基层干部腐败不断蔓延和升级。”西安市雁塔区检察院王小毅从文化的角度,提出了这样的观点。
村官腐败的防治措施
对村官腐败绝不能小视,必须政治、行政、经济、法律和教育等方面多管齐下,多种手段并施,综合治理。
首先,要加强思想教育。要把村官廉洁教育工作列入党政干部教育体系之内,形成正常的、经常性的和有针对性的教育。乡镇党委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干部的信念教育、宗旨教育和党纪法规教育,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增强村干部依法施政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从根本上筑牢防腐拒变的思想防线,防止和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要大力发掘正面典型,宣传优秀村干部的先进事例,发挥榜样的作用,引导广大村官既要干事又要干净。针对村官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乡镇主要领导及纪检部门要对症下药,进行警示谈话,及时提醒,敲响警钟。结合办理的案件,通过以案说法,进行反面典型教育。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李宝华提出了建立锁链型责任追究制度的建议。他的观点是,“不但要追究违法犯罪分子的责任,更要追究其上级领导责任”。
其次,要完善监督机制。要在党组织内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相互监督,防止权力过份集中,自觉抵制利己主义思想,预防腐败。村党组织、村委会负责人,每年要在规定的范围内述职、述廉一次。要定期对村级财务进行检查、审查,避免村干部直接管钱管物,杜绝贪污、挪用及不合理开支。要针对村官违纪违法案件的特点,加强各项村规民约的制定和健全,如完善村民选举制度,强化村务公开制度,创新和完善支农资金的运行管理机制等。要大力推进依法治村的进程,营造浓重的民主氛围,使村民敢于检举揭发村官的种种非法行为,依法随时罢免腐败村官。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曹向荣建议:“应建立健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领导干部任期、离任审计制度及过失责任追究制度”。
再次,要强化财务管理。有关部门要建立与村账乡管制度相配套的责任追究制,对不严格执行村账乡管的责任人追究其责任。理财小组成员必须真正由村民代表选举产生,其年终报酬由乡镇统一发放,以摆脱对村里的依附关系,进行独立、有效的监督;规范村务公开特别是财务公开形式,凡是与群众利益相关的事情,都要按制度规定,做到公开内容、公开时间、公开程序、公开形式、公开管理监督等五个方面的统一。经管和审计部门要对各村的财务进行一年一审计和一任一审计,把村级财务纳入年度审计和任期审计的范围内,强化村级财务的监督。要建立和完善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加强民主监督,保障村民当家做主的权利。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局局长朱跃鹏、研究室董晓晶认为,要结合自侦部门办案,及时发出检察建议,加大个案预防力度,及时帮助涉案单位完善资金、财务、人事制度,堵塞管理漏洞。
第四,要加大查处力度。纪检监察组织要进一步加大对新农村建设中可能出现的村官贪污、截留、挪用、侵占等问题的查处力度,特别要把支农资金、粮食直补款等的发放和征地拆迁等领域作为预防、打击的重点。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与公、检、法、司、审计以及“三农”工作部门的协调,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实现信息共享,资源互补,形成立体预防和惩治网络,确保各项处理执行到位。通过典型案件,加强法制宣传,调动群众举报违法违纪案件的积极性。对于已查实的村官违法违纪案件,不论涉及到谁,都要严肃查处,营造打击村官违法违纪的社会氛围,形成强大的震慑力量。西安市雁塔区检察院黄晓宁对此有相同观点,他认为,应由纪检、监察、检察等部门联手,形成预防农村干部职务犯罪工作合力。
第五,要完善用人机制。要完善村官选拔机制,组建廉洁高效的村”两委”班子。选任村干部要实行公推公选,真正实现民主,让那些能力强,作风正,品德好,群众信得过,能真正带领农民发家致富的人担任村级干部。村干部在选任途径上,重点要坚持”三个面向”:面向高中、大中专毕业生和复退军人,挑选知识型人才;面向私营企业骨干、外出务工经商人员、种养专业户和致富能手,挑选经济型人才;面向村干部和村民小组长,挑选管理型人才。要加快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加入农村干部队伍,以改变目前农村干部年龄渐趋老龄化、学历偏低及其他难以适应新形势的现状,提升农村干部的整体素质。
村官虽然是“从事公务”的人员,但不是公务员,不是我国行政意义上的“党政干部”,故而“监察”的“规矩之箍”套不上。但他们当中某些人的违纪乃至犯罪却令人怵目惊心。据权威部门统计,在当前查处的基层违纪违法案件中,村官占据了案件数量的70%以上,贪污、挪用公款数额之巨大让人惊讶不已。
村官腐败怵目惊心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和国家对“三农”投入的大幅度增加,一些村干部滥用手中职权,违法违纪现象日益突出。村官腐败现象的屡屡发生,正在成为危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大毒瘤。
案例一:一窝村官几乎“全军覆没”。2010年4月份,合肥市庐阳区纪委在对辖区内杏花村街道五里社区居委会进行“三资”清理工作时,发现该社区居委会原书记、主任、会计、副主任、妇联主席5人存在以权谋私、私设小金库、虚报冒领征地补偿款、截留挪用集体资金等问题——8名村干部中,4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一窝村官几乎“全军覆没”。
经查,五里社区居委会先后低价出租9宗土地的50年使用权给9个单位和个人,但是,并没有按照资源性资产的转让和出租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收入未按照合同规定及时足额收取,多数房产、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租金也未及时收取。五里社区居委会还私设“小金库”,截留集体土地补偿费收入等用于支付餐饮费、赞助费、购买购物卡和发放福利等。
作为五里社区居委会的“当家人”,社区居委会原书记邵修贵更是胆大妄为。他以借款和承包工程为名,从合肥恒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索要和骗取工程款40万元;向华孚置业有限公司索要好处费7万元;还收受其他经营户的大量贿赂。邵修贵还与社区居委会主任郑文斌伪造账目,合伙出资1168万元注册成立“合肥五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将集体的资产转借到该公司名下。
检察机关现已查明:2003年以来,邵修贵涉嫌套取征地补偿费29万余元,受贿和索贿53.8万元等;郑文斌涉嫌贪污11万余元,索贿和受贿22.28万元;会计钱某涉嫌贪污21万余元,郑某涉嫌贪污27万余元。
案例二个案带出了窝案。2010年4月底,合肥市纪委对原合肥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副主任罗某进行调查时发现,合肥市三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戚某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与此同时,长丰县有关部门在合蚌高速铁路拆迁过程中,又发现戚某非法占用耕地建设双凤商业步行街,并以此获利100多万元。
2010年6月,合肥市纪委以戚某为突破口,查清了戚某涉嫌非法转让127亩土地使用权,戚某、双墩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某、双墩居委会书记龚某非法占用80余亩耕地,以及双墩镇花园居委会干部黄梅生、双墩居委会干部李某受贿等系列窝案。
经查,双墩镇花园居委会在未办理土地、规划等有关手续,也未进行公开招投标的情况下,擅自动工兴建拆迁安置恢复楼4栋,同时以拆迁安置恢复楼名义开发了10栋商品楼。因为无钱支付工程款,居委会将10栋商品楼以出让地基的形式出让给9个工程承包人。前不久,专案组依法追缴非法所得2000余万元,并顺藤摸瓜,查清了长丰县原县委常委、宣传部长,曾任双墩镇书记韩某涉嫌受贿的问题。
在这个系列案件中,双墩镇花园居委会干部黄梅生受贿130.4万元。尹某和龚某与双墩居委会签订征地协议,以每亩1.005万元的价格征用40亩农田,兴建步行街,建成商品房近300套20000平方米左右,各获利100余万元。
案例三:村支书贪污巨额拆迁款。2004年6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办事处沈庄村党支部书记兼沈庄村第一村民组组长宋留宝协助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在郑州市重点工程拆迁项目部修建原郑州市商贸路(现英协路)期间,宋留宝采取欺骗手段,将沈庄村已被郑州金程置业有限公司征用并补偿过的附属物进行了二次补偿,并以村办企业——河南郑沈实业有限公司名义与拆迁办签订了补偿协议,补偿款共计166.3万元,拆迁办分两次将补偿款转入郑沈公司后,宋留宝分3次将此笔补偿款取出,用于个人投资。
同年,郑州市金水区对熊耳河进行二期改造,因项目未列入当年市政府财政预算计划,宋留宝先期垫付了拆迁补偿款100万元,后利用其担任村支书的职务便利,在实际支付拆迁补偿款100万元的基础上,采用虚报的方式,多报拆迁补偿款122万元,通过金水区拆迁办先期拨付到沈庄村150万元。这笔钱到账后,宋留宝取出5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
2009年4月8日,宋留宝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经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新密市人民法院认定,宋留宝利用职务之便,采用欺骗、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拆迁补偿款及奖金216.3万元。前不久,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宋留宝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其所贪污公款216.3万元被依法追缴。
村官腐败的主要表现
以权谋私,公共权力资本化。有些村官人治思想根深蒂固,村里大小事情自己说了算,农民不请客、不送礼,该得到的合法权益都得不到保障。如在宅基地划分、农用物资供应、计划生育指标分配、超生罚款、山水林田承包等工作中依仗权势,损公肥私,搞特殊化。有的村官上任不是积极发展集体经济,带领村民致富,而是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和亲友谋私利,甚至连党员也只在亲友中发展。
巧立名目,集体钱物私有化。有的村官胆大妄为,套取侵占国家下拨的扶贫、救助、救灾、退耕还林等专项资金,想方设法占为已有。有的村官虚拟“为争取资金给有关部门送礼”、“招待便饭”等开支项目,套出现金满足私欲。有的村官把村办企业当成自家的小金库,乱取乱支,造成集体资产大量流失。有的挪用公款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或建私房,有的挪用公款给亲戚朋友做生意。有的用村集体的公款为自己购买手机,安装电脑,采取变通手段人账,掩盖真实支出。有的收费不开收据,直接进入个人腰包。
群众观念淡薄,工作作风粗暴化。有的村官不仅不“为民作主”,反而拉帮结派,欺骗群众,在计划生育、征地等工作中,方式简单粗暴,习惯于“通不通三分钟”来解决问题。有的强迫命令,瞎指挥,随意打骂,给群众造成严重伤害,许多工作得不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反而使群众产生了强烈的抵触情绪,“鱼水关系”变成“水火关系”。
道德堕落,个人生活腐败化。一些村官理想信念 淡薄,精神空虚,道德沉沦,“涉黄”、“涉赌”的现象时有发生。在有些地方,村官甚至带头聚赌,致使群众无心生产,干部无心工作,在社会上产生了不良的影响。在一些村出现了滥用公款的“吃喝村官”,携妻带子“参观考察”的“旅游村官”,甚至于欺男霸女的“土皇帝村官”。还有些村官为谋求连任,不惜花钱“贿选”。
村官腐败的新动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革强认为:早些年,村集体经济普遍很弱,村官是个清贫岗位,根本无钱可贪。近年来,国家非常重视“三农”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在这些政策落实过程中,村官经手的资金越来越多,为其贪腐提供了可能。尤其是随着国家城镇化、工业化进程的推进,近郊的一些农村变成了城市,企业发展也需要征用大量的耕地。于是,几百、几千万,甚至上亿的土地占用、征用补偿款,像天上掉馅饼一样进到了村里的账上。按政策规定,征地费用中有相当数量的资金归村集体使用,而使用过程中监管制度的缺失,使一些村官有了一夜“暴富”的机会。村官协助当地政府征地、拆迁,因此这一岗位炙手可热,成为令人羡慕的“香饽饽”。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朴宗根回忆说,在他熟悉的东北农村,过去的村基层组织的权力是很小的;土地分给各村民小组后,就属于村民小组所有和使用,村基层组织对此无从干涉。除了土地,也没有其他更多的可干涉项目。然而,随着城市现代化的进程加快,城市面积的不断拓展,“城中村”的出现已经悄然改变了某些农村基层组织的管理内容。西安市雁塔区,拥有119个行政村、86个社区的区域,在西安市城市重心南移政策的导向下,迅速跃升为西安市地价最贵的地块。全区119个行政村先后因“城中村”的发展而一夜“暴富”,一个“城中村”的土地补偿费往往高达数千万甚至数亿元。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村官”,他们手中的权力也开始“暴涨”。
2009年11月,来自全国各地检察、法院、纪委、高校等单位和理论界代表在陕西省西安市举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问题研讨会”。提出:土地征用、土地开发、“城中村”建设是村官犯罪的重灾区。最新的作案手段是与开发商串通实行“互利互惠”,侵犯村民的集体利益。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提供了一组数据:2004年至2009年,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共查办“村官”职务犯罪128人,其中,在土地征用、农村土地开发、城中村建设领域被查办的“村官”有86人,占所查办案件的67.2%。全国各地与西安有着相同发展模式的城市不在少数,以“村官”为中心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人员的职务犯罪问题,也开始浮出水面。
“村民小组长犯罪呈上升势头,土地征用、土地开发、城中村建设以及农村资金管理、资源管理等环节是村官犯罪的重灾区。”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曲银海以2004年至2009年西安市检察机关查办的128名村官职务犯罪案件为研究对象,总结出了这类人员的犯罪规律和特点。
西安市雁塔区检察院王艳文对此也有相同看法。她认为,涉“土”型犯罪多集中在土地征用、占用和租赁领域。她还提出,村官职务犯罪发案地区大多为城市化建设步伐较快的城乡接合部地区,犯罪金额虽然不大,但是社会危害性大,影响面广。
对于土地征用中的犯罪特点,西安市雁塔区检察院张波将其归纳为两点:一是从土地征用补偿费里“淘”,二是从集体土地征用款与承包款中“挪”。
西安市雁塔区检察院检察员程琳则列举了新的作案手段——与开发商串通实行“互利互惠”的手段,侵犯村民的集体利益。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冯岚则认为,村官职务犯罪涉及领域日益多元化,在农村基本建设、土地复垦、退耕还林等领域也存在职务犯罪案件。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马宝峰认为,一些地方利用管理村办企业之机进行职务犯罪,是村官职务犯罪的一个新动向。
作案手段多样、不断翻新,是村官职务犯罪的又一大特点。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田胜利认为,村官职务犯罪多为虚报冒领以及村干部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共同作案。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化军将其总结为,“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虚报冒领或公款私分、涂改票据、开大头小尾票、伪造财务印章、收据、伪造采购合同”等。
“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村干部实际上是新农村建设的直接领导者、直接指挥者和直接组织者。如果村干部欺上瞒下、玩忽职守,甚至是贪污腐败、违法犯罪,那么对该村而言就可能是一场灾难,严重的甚至可能会激起民愤,危害基层政治安全。”华南农业大学人力资源与战略发展中心副主任王安富刚刚完成广东村干部违法犯罪现象的实证研究课题。
王安富收集到2001年至2008年媒体公开报道的广东村干部违法犯罪案件67起,并运用统计分析的方法对这些案例进行了研究。他发现广东省的村干部职务犯罪现象呈现出多种特点。
“从村干部违法犯罪的内容上看,近年来发现和查处的全部案件都与土地有关,主要是贪污和以权谋私类型犯罪,其次是挥霍浪费集体资金的违法犯罪行为。这表明随着广东农村土地,尤其是珠三角地区土地价值急剧升值,农民的土地补偿款数额巨大,如果监管不到位,极有可能诱发村干部的贪欲。”王安富说。
村官腐败的根本原因
村官违法违纪问题的产生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上的因素,也有客观上的原因;既有社会不正之风和大气候的影响,也有制度不健全、查处不严等管理中的纰漏。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乡镇监管机制缺失。部分乡镇领导出于人情、利益的考虑,对村干部监管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认为只要他们把工作搞好,社会稳定就行了,至于廉洁方面,反正村干部手里没什么权而且实行村账乡管了,出不了什么事。有的乡镇承担村账乡管的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其工作内容只侧重于服务,平时只检查村级财务开支票据是否规范等表面现象,而对村级资金的使用情况缺乏有效的实质性的检查和监督,尚未起到真正的制约作用。有的乡镇为管理方便,推行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甚至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一肩挑”,权力高度集中,给村官中的腐败分子留下了滥用权力的空间。
二是村党组织战斗力不强。有的村党组织战斗力本身就不强,甚至常年不开会、不组织学习、不过组织生活,致使农村党员干部在教育管理上出现了真空,接受廉政教育和法制教育的机会更少,不少村官对罪与非罪的界线认识不清。有的村级班子没有凝聚力,不能对村里的事务进行依法管理,导致个别村官大权在握、独霸一方,无视法律,大肆侵吞集体资金、贪污受贿。
三是村级财务管理混乱。很多地方虽然推行村账乡管,但只流于形式,没有发挥真正的监督作用,绝大数村还没有形成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账目设置不规 范,财务审批不严格,村官权力过于集中,所有支出全凭一把手说了算,白条自批自支现象在村级财务管理中较为常见。有的村官为谋取私利方便,不想让群众了解村务、政务和财务,担心群众知道多了不利于工作,应该让群众明白的事情却含糊其辞;有的虽然公开了,但公开的内容隔靴挠痒,应付上级检查,而那些真正、实质的东西却不愿公开甚至假公开。有些村会计管账又管钱,干部批钱又花钱,为村官腐败打开了方便之门,导致不该支付的钱支付了,不该截留的截留了,不该挪用的挪用了。“公开村务、公开账目对防止村干部腐败有好处。可是村干部如果不公开账目,农民也没啥好办法。”在广州打工的粤西地区某村村民张富民说,在他们村,因为群众看不到账目,根本就不清楚财务家底,“公示墙”“明白纸”在他心里也就变成了“糊弄墙”“糊涂纸。”“只要不太过分,我们一般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张富民说,就算去告状,如果告不赢,可能还会被刁难,“有那工夫,还不如多花点精力在外打工,多挣点钱。”
四是村官综合素质不高。当前农村大多数有文化的人及年轻人都外出务工,留下来的文化水平较低,年纪也偏大。他们缺乏干部必备的基本素质,法制观念淡薄,往往为利所动,一旦当上村干部,就把村集体的财物当成自己的,想花就花,想拿就拿,肆无忌惮,中饱私囊。一些村官接触城市里的一些奢华生活,经常与银行、建筑、政府的审批部门等一些经济违法案件高发领域的人打交道,看到的多是开宝马、坐奔驰、吃海鲜、泡小姐的现象,难免产生不平衡的心理,继而产生向他们的生活方式靠拢的思想意识。一些自身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的村官,便打着为村民谋取利益的旗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欺上瞒下,假公济私,利用手中的权力繁衍出各种措施自肥其私。西北政法大学杨春献从犯罪学的角度提出了全新的观点。他说,主体不良人格品质与相应机会的契合,为“官”者与为民者共同缺乏民主法制意识的契合,非常时期的财务制度混乱及管理上漏洞与有关人员的投机钻营心理相契合,是造成村官职务犯罪高发的重要原因。
五是村民监督意识淡薄。尽管《村委会组织法》颁布多年,但在一些地方由于没有进行有效宣传,加上大多数村民自治意识、自治观念淡薄,素质低、综合能力不够强,如何进行自治,如何参与监督也就无从谈起。有的地方村民忙于自家发展生产,对村里事务不闻不问,有的村民虽对村里事务有意见,又怕村官打击报复,也就只好睁只眼闭只眼。有些村虽成立了村级民主理财、民主监督小组,但其成员往往是村官的圈内人,裙带关系比较严重,再加上理财小组每年的报酬还要由村里发放,这种利益关系直接影响到了监督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难以保障村民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居民、村民自治在文化上缺乏积淀,导致基层自治能力薄弱,加之外部监督和预防体系不完善,现实中对村干部腐败的容忍,导致基层干部腐败不断蔓延和升级。”西安市雁塔区检察院王小毅从文化的角度,提出了这样的观点。
村官腐败的防治措施
对村官腐败绝不能小视,必须政治、行政、经济、法律和教育等方面多管齐下,多种手段并施,综合治理。
首先,要加强思想教育。要把村官廉洁教育工作列入党政干部教育体系之内,形成正常的、经常性的和有针对性的教育。乡镇党委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干部的信念教育、宗旨教育和党纪法规教育,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增强村干部依法施政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从根本上筑牢防腐拒变的思想防线,防止和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要大力发掘正面典型,宣传优秀村干部的先进事例,发挥榜样的作用,引导广大村官既要干事又要干净。针对村官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乡镇主要领导及纪检部门要对症下药,进行警示谈话,及时提醒,敲响警钟。结合办理的案件,通过以案说法,进行反面典型教育。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李宝华提出了建立锁链型责任追究制度的建议。他的观点是,“不但要追究违法犯罪分子的责任,更要追究其上级领导责任”。
其次,要完善监督机制。要在党组织内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相互监督,防止权力过份集中,自觉抵制利己主义思想,预防腐败。村党组织、村委会负责人,每年要在规定的范围内述职、述廉一次。要定期对村级财务进行检查、审查,避免村干部直接管钱管物,杜绝贪污、挪用及不合理开支。要针对村官违纪违法案件的特点,加强各项村规民约的制定和健全,如完善村民选举制度,强化村务公开制度,创新和完善支农资金的运行管理机制等。要大力推进依法治村的进程,营造浓重的民主氛围,使村民敢于检举揭发村官的种种非法行为,依法随时罢免腐败村官。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曹向荣建议:“应建立健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领导干部任期、离任审计制度及过失责任追究制度”。
再次,要强化财务管理。有关部门要建立与村账乡管制度相配套的责任追究制,对不严格执行村账乡管的责任人追究其责任。理财小组成员必须真正由村民代表选举产生,其年终报酬由乡镇统一发放,以摆脱对村里的依附关系,进行独立、有效的监督;规范村务公开特别是财务公开形式,凡是与群众利益相关的事情,都要按制度规定,做到公开内容、公开时间、公开程序、公开形式、公开管理监督等五个方面的统一。经管和审计部门要对各村的财务进行一年一审计和一任一审计,把村级财务纳入年度审计和任期审计的范围内,强化村级财务的监督。要建立和完善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加强民主监督,保障村民当家做主的权利。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局局长朱跃鹏、研究室董晓晶认为,要结合自侦部门办案,及时发出检察建议,加大个案预防力度,及时帮助涉案单位完善资金、财务、人事制度,堵塞管理漏洞。
第四,要加大查处力度。纪检监察组织要进一步加大对新农村建设中可能出现的村官贪污、截留、挪用、侵占等问题的查处力度,特别要把支农资金、粮食直补款等的发放和征地拆迁等领域作为预防、打击的重点。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与公、检、法、司、审计以及“三农”工作部门的协调,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实现信息共享,资源互补,形成立体预防和惩治网络,确保各项处理执行到位。通过典型案件,加强法制宣传,调动群众举报违法违纪案件的积极性。对于已查实的村官违法违纪案件,不论涉及到谁,都要严肃查处,营造打击村官违法违纪的社会氛围,形成强大的震慑力量。西安市雁塔区检察院黄晓宁对此有相同观点,他认为,应由纪检、监察、检察等部门联手,形成预防农村干部职务犯罪工作合力。
第五,要完善用人机制。要完善村官选拔机制,组建廉洁高效的村”两委”班子。选任村干部要实行公推公选,真正实现民主,让那些能力强,作风正,品德好,群众信得过,能真正带领农民发家致富的人担任村级干部。村干部在选任途径上,重点要坚持”三个面向”:面向高中、大中专毕业生和复退军人,挑选知识型人才;面向私营企业骨干、外出务工经商人员、种养专业户和致富能手,挑选经济型人才;面向村干部和村民小组长,挑选管理型人才。要加快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加入农村干部队伍,以改变目前农村干部年龄渐趋老龄化、学历偏低及其他难以适应新形势的现状,提升农村干部的整体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