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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某种经济模式的或“公”或“私”,不仅可以以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为准绳,也可以生产资料的经营制形式为准绳。前者可称为“公有经济”或“私有经济”,后者可称为“公营经济”或“私营经济”。据此,何济川在《关于私营经济范畴的探讨》一文中(中共重庆市委党校《理论建设》1991年第1期)提出,以经营制形式来判定经济模式,可对私营经济给予如下定义:所谓私营经济,是指个人或家庭作为生产资料的“使用中的占有”的主体所从事的筹划并管理社会物质生产和再生产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