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通过实证分析法和对比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农村合作金融进行法律探究,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存在:立法层级低、立法滞后、监督不足、农村信用社变味、法人结构治理缺失、政策性金融组织支持力度不足以及互联网+农村合作金融缺乏法律引导等问题。结合国外发达国家在农村合作金融领域立法先行经验,我国需要加强顶层立法工作、成立外部审查机构、农信社要回归社会性、非市场属性、确立完善的产权制度、整合各种农村合作金融资源以及加强立法对互联网+农村合作金融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