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四大关系”完善科创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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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1日至12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了关于《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并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二审。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代表聚焦科创立法原则、激发创新能力、激励科创人才、承载区建设等内容提出了审议意见。
  “总纲性”和“突破性”的关系
   经过一审和公开征求意见,这部上海科创中心建设的基本法,从国家战略的站位高度出发,进一步提高总纲性、实效性、逻辑性,体现出更鲜明的价值导向。常委会组成人员肯定了条例作为科创中心建设基本法的地位,同时对条例的突破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现在修改稿有点在追求‘全’方面,每个章节基本都有类似的总体要求”,沈志强委员说,“还是要强调大家的获得感和感受度”。
   “是否可以有所突破?”冯经明委员认为,要围绕上海亟需破解的瓶颈难题,整合各方意见,形成突破性条款。“法不在多,不在面面俱到,而在于突破。这也是立法的初心,真正提供法律制度层面的保障。”
   一方面,“核心内容,一句也不能省”。组成人员们认为,对于中央、市委一些理念性的要求要积极消化,把其中的要义和灵魂融入到条款中,不能只是号召性的口号。另一方面,“在站位高、面上照顾到的情况下,要去寻找一些比较实在的‘点’,让科创主体、让全社会从这些‘点’中有感受度和获得感”。
   实在的“点”来自于实在解决科创主体遭遇的各类难题,包括招投标、土地利用、优待等。“政府已通过的政策就写进去”,要给予充分的政策支持,并允许政策突破,同时,对法律监督和落实提出要求。组成人员认为,要进一步增强条例的引领性、推进性、操作性、监督性,形成一个闭环。在总则总体要求和具体章节中,增加明确创新主体和推进责任的内容,发挥与后续章节相辅相成的作用。
   “要把握这部法的核心要义。核心是科创中心,而不是科技管理工作。”这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共识。
  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的关系
   政府重要还是市场重要?一审过程中有委员提出,“上海一直以来给人的感觉就是加强政府,建议在条例中更多强调市场的作用”。
   本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从不同细分领域出发,提出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的意见建议:建议将第三条“全面增强资源配置创新能力”修改为“充分发挥市场创新资源配置的作用,全面增强创新策源能力”;建议将第九条中有关“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科技创新活动提供开放的平台”改为“提供政策支持,营造良好的创新生态”;建议在第六章金融环境建设中增加“强化市场功能,增强市场活力,充分发挥市场优胜劣汰的功能”的相关表述……
   “重点是为主体创新搭建平台、创造条件”,沙海林副主任和崔明华委员都认为,科技创新的推动需要考虑内在本质,考虑科技创新成果劳动价值的实现。一方面,要发挥市场主体的决定性作用,另一方面,政府责任要在市场化效益中体现出来。要注重技术创新成果交易平台的建设,既要抓国家重大项目牵引,也要推动整个社会形成科技创新的浓厚氛围。
   很多委员都提到了技术创新成果交易平台。“进口博览会给我们以启示,政府要多提供交易会或专题平台,条例在这方面要加强引领和支撑。”崔明华委员说。
   “政府有所为和社会参与,这二者不是对立的。”委员们强调,社会力量参与不够,需要通过政府来创造条件,比如营造社会环境,而不是政府不为。“千万不能陷入‘政府不管不作为,科创环境就好’这样的意思里。”
  “人才引进来”和“品牌走出去”的关系
   人才是第一生产力。推动上海科创中心名牌“走出去”,首先要把优秀人才“引进来”。本次条例草案修改稿将“个人”纳入了创新主体范畴,并增设了“人才环境建设”专章,充分体现了创新模式和形态日益多样化的趋势下,对不同创新主体的培养和激励。
   “要在70亿人中选人才”,这是赵伟星委员提出的选才理念。构建科技创新体系过程中,人才是关键要素,赵伟星委员认为,实现“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中心”的目标,需要提高人才引进培养的层次和立意。
   吸引一流人员,带来一流团队。沈志强委员建议,条例草案可以在制度上做一些突破,通过支持外籍科学家领衔重大科研项目、支持国外大学来沪独立建立科研机构,吸引国际一流团队服务上海、服务科创中心建设。
   国际人才本土化的另一面,是本土人才国际化。郑健麟委员认为,一方面,要注重引进吸纳非华裔科学家创新人才到上海进行创新创业;另一方面,要在条例中增加有关人才国际化的内容,不断深化人才开放与国际合作。在对标国际通行规则和全球最高标准的“物理反应”中,实现上海立法与国际机制融合的“化学反应”,来增强上海人才的国际竞争力。
   人才引进的更高标准是科创中心建设的更高要求,源自于科创中心建设的更高品牌定位。
   对于本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要求,陈必昌委员认为,科创中心建设应当坚持全球视野,开放引領推动创新,同时,也需要积极融入到世界科技高地。他建议,将相关内容修改为“以开放引领、积极融入全球科技高端领域来推动科技创新”。
   崔明华委员建议条例草案在开放程度方面继续加重分量,“虽然在总则上提到了,但在后面的内容中体现不够”。上海在城市历史发展中最重要的就是开放,建设科创中心也要遵循这个开放的规律。
   从“跟跑”到“并跑”,再到“领跑”,“我们还可以有更高的站位和更远的战略”,高德毅委员认为,不仅要考虑融入全球中心的网络,还要进一步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从原来的“跟跑”、“并跑”的态势逐渐转向在某些优势领域探讨“领跑”的局势。
  “聚焦张江”和承载区建设的关系
   条例草案的第四章是承载区建设的相关规定,本次修改将章节名称由“聚焦张江”改为“承载区建设”,增加了第一条承载区建设总体要求,增加了最后一条“放大辐射效应”,明确张江与自贸区、临港新片区、长三角等区域的联动,增强开放协同叠加效应和辐射效应,从而推动全城全域创新。
   张江的地位、作用、性质对于上海科创中心建设具有引领作用,但承载区范围并不仅仅包括张江。如何在彰显张江“旗帜地位”的同时,促进承载区全域建设?这也成为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的焦点问题。
   组成人员提出了两种修改办法。有委员认为,应当在标题中加入“张江”,改为“张江及其他承载区建设”,既覆盖全域,又突出重点。有委员提出,题目恢复到“聚焦张江”,同时将张江相关条款改为全域普适性条款,并增加承载区相关规定作为兜底条款。
   毛放委员认为,在修改前,要厘清“承载区建设”与“上海科创中心建设”的关系。“全市都是科创中心建设的承载区,不仅仅指张江,还包括各区的示范园区、自贸区的新片区、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等。”
   组成人员提出的不同修改办法,是不同立法思路和立法技术的具化。组成人员一致认同的是预期的立法效果。正如张辰委员所说的,“要让张江不仅是科技园区、地域概念,更是品牌概念、科创名片”。也如龚祖英委员建议的,借鉴德国科创中心建设以科学城为抓手的做法,优化有关内容表述,明确张江就是上海要聚焦的创新平台,充分体现上海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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