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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6日,黑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听取了关于《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草案)》(简称《条例》)的说明,对《条例》将进行重新修订。《条例》规定,黑龙江省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实行申报制度,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