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修宪权不是人民授予修宪机关行使的国家权力,而是由人民或人民委托修宪机关行使的应受限制的制宪权。它既不是宪法产生的国家权力,也不完全等同于由人民行使的制宪权利,规范的修宪权应该是以保障人民权利为宗旨在内容和程序方面均受到一定限制的制度化制宪权。在指出了我国现行宪法中修宪权的制度设计及其运行实践存在的失范现象后,作者着眼于未来对宪法进行的全面修改,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提出了规范我国修宪权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