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水路交通肇事犯罪与道路交通肇事犯罪,虽然都属于交通肇事犯罪,但两者有不同的特性.目前,交通肇事罪的定罪量刑主要是依据道路交通肇事犯罪的特性制定,不能完全适用于水路交通肇事犯罪.因此,水路交通肇事犯罪的犯罪主体要区分驾驶部与轮机部船员等,适用法律、法规的依据应当从广义上理解,应将"人员失踪"引入定罪量刑标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