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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为防止银行信贷资产损失作出了三项规定:一、对转制企业的债务清偿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有关银行应按合同规定回收贷款和利息或与债务人重新签定贷款合同,对已造成的损失要由有关企业承担补偿责任。二、凡有银行贷款的企业,在进行转制及债权、债务的产权变动和经营方式调整时,必须经银行、经贸委和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审批同意后,才可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