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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考察Fitch在探讨音乐始祖语假说时提出的可重复性问题,作者认为:可重复性不是音乐的设计特征,而是可选特征——可以重复,但不是必须重复,语言中也有重复,可重复性不构成语言和音乐之间的差异。在作曲层次,音乐是可重复的;在表演层次,音乐是不可重复的。可重复性和不可重复性是音乐在不同层次上的体现,是音乐的一体两面,不相矛盾,而是辩证统一。不能把可重复性作为判断音乐始祖语假说是否合理的理据之一。为了证实音乐始祖语假说,一种可行的做法是把注意力转向语言和音乐之间的共性或正面证据,转向语言和音乐的设计特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