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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法建制的首要原则是税收法定原则,据此,设定立法目的条款十分必要:既要交代开征资源税是为了筹集财政资金,又要言明其可能影响行为选择。作为一个选择性征收的税种,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应限于列举项目,其征税对象宜表述为:开采矿产品、利用自然资源、生产盐,而内涵和外延还需要进一步阐释甚至列明。资源税立法中所使用的不确定法律概念和抽象性条款,则需要相应制定专门的解释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