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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的管理,提高国家重点公益林的森林质量,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正常使用和林权所有者、经营者和林木管护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森林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