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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申请人李某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续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12年1月1日起,某公司开始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2014年10月,因李某连续旷工,公司作出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决定。2014年11月,李某提出仲裁申请,请求公司支付2008年至2012年期间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