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机制在中国的制度构建探索

来源 :法制与经济·中旬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asd010asd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刑事和解制度在缓解当事人矛盾等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处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的中国,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主导下,构建刑事和解机制的意义尤显突出。本文对如何构建刑事和解机制的探索与实践作一点阐述。
  [关键词]刑事和解;构建
  
  近年来,刑事和解作为在实践中兴起的一项新型的刑事案件处理机制,对于积极解决轻微刑事案件、妥善处理化解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所具有的实践价值,我国各地对刑事和解机制已有了相关的探索和实践,却仍未制度化。那么,如何构建一个比较适合我国国情并具有本土色彩的刑事和解机制呢?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构建刑事和解制度。
  
  一、刑事和解需要遵循的几个原则:
  
  第一是公平自愿原则。在和解的过程中尤其是公诉阶段检察机关倡导下的和解,检察人员主观上要保持中立,不能偏向于被害人或者加害人任何一方,这样才能使得和解的后果比较客观,不会偏离公平正义的轨道。另外,被害人和加害人双方对于和解的整个过程和结果都必须是自愿接受的,不能有任何一方出现被迫或者被欺骗的情况,否则和解必须作废。
  第二是遵循程序规范的原则。由于刑事和解的弹性比较大,就给了主持和解的人员较大的权力,但由于个案的五花八门使得这种权力无法在实体上予以详细的规定,实际上刑事和解的性质就和具体的实体发法律规定相矛盾,因此,如何制约工作人员的权力就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建立一套完善的、规范的、科学的、操作性强的刑事和解程序并予以严格执行成为解决这一问题行之有效的方法。
  第三是各司其职原则。在和解的过程中,如果检察机关一家来唱独角戏的话,司法资源是不够的,必须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司法所、街道、居委会等行政部门来执行。首先是和解中民事部分的调解,应当交由专门的机关来执行,就现行的行政体系来,基层政府中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无疑是担当这个任务的最佳人选。各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一般都是当地的居民或者政府工作人员,对当地的人民和民风比较熟悉,可以就被害人、加害人之间进行积极协商。其次是和解之后对于加害人的替代性惩罚措施。我国目前刑法中规定的有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措施,那么无论是哪一种措施检察机关都只能是措施的决定者而不是执行者,只有社区才有力量来执行这些措施,并对加害人进行矫治。至于具体矫治的方式和方法目前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各地已经有了一定的探索和实践,可以参照来执行。
  第四是注重效果的原则。因为刑事和解比较关注被害人和加害人双方的效果,但是对于社会效果而言并没有予以多大的关注。对于一些社会影响较差的案件,虽然是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并且加害人和被害人已经互相达成谅解,但是考虑到案件的社会效果,还是应当依法提起公诉,纳入到正常的司法程序中去。
  
  二、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对象、范围和条件
  
  (一)明确规定刑事和解的适用对象。适用对象主要应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成年犯罪嫌疑人中的过失犯、初犯、偶犯。对未成年人适用刑事和解是刑事司法对少年司法特殊要求的具体化,为教育、挽救、感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常以补偿和赔偿作为监禁的替代措施。另外,成年犯罪嫌疑人中的过失犯、初犯、偶犯,由于其犯罪的主观恶性较浅,教育、改造的难度不大,所以也被确定为刑事和解的适用对象。
  这里特别提出来的是成年犯罪嫌疑人中的在校生也应当被确定为刑事和解的适用对象之一。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是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全部的刑事责任,但是对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在校生来说,由于他们生活还不能自立,而且没有走上社会,现实中经常会出现他们因为虚荣心、生活困难或者其他一些偶然性的原因一时糊涂走上犯罪道路,对于这些犯罪嫌疑人来讲,他们具备了相当的文化知识,很容易通过学校、家长以及同学等环境予以改造,因此也应当纳入到刑事和解的使用对象体系中去。例如笔者单位办理的一件某医学院学生盗窃图书馆书籍的案子就是如此。
  (二)明确规定刑事和解的适用案件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三条,刑事和解的适用案件范围是: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有直接被害人的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在确定适用案件范围的同时笔者认为也应当对一些社会影响较差的案件限制适用刑事和解程序:(1)雇凶伤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涉黑涉恶或者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案件;(2)行为人系累犯、多次犯罪,或在服刑、缓刑、劳动教养和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故意犯罪的;(3)被害人是单位的案件。
  (三)明确规定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一是案件必须有直接被害人,加害人和被害人双方必须都是自然人,这是刑事和解的基本前提。如果没有直接被害人,就不可能达成和解协议,确实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适用不起诉制度,但并非刑事和解制度下的不起诉。二是加害人必须认罪、真诚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加害人需要作有罪的答辩,这是刑事和解制度的首要条件,也是双方疏通情感的渠道,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认罪,则无法进行和解。三是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且有一定的证据予以证实。由于刑事和解不需要经过审判程序,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据要求不必像审判程序所要求的那样证据确实充分,这也是刑事和解能够节省司法资源的一种体现。但是对于刑事和解的案件其证据要求也不能过于宽泛,对于案件的基本事实,应当还是要求要有一定的证据予以支撑的。四是双方要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切实履行或者提供有效担保。刑事和解制度以被害人和加害人的自愿为前提的,实践中尤其要征求被害人同意。
  
  三、刑事和解制度的程序设计
  
  (一)启动程序。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认罪的前提下,双方自愿同意进行和解,并向检察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刑事和解应以有罪答辩与双方自愿为前提。有罪答辩意味着加害人承认犯罪并认识到犯罪的实际危害,刑事和解是为被害人提供疏通情感的渠道,如果不以有罪答辩为先决条件,或者当事人的参与是基于强迫、威胁、引诱,则无法达到刑事和解的预期效果和价值目标。检察机关经审查并征求侦查部门的意见以后再作出是否启动刑事和解程序的决定。
  (二)和解程序。应在司法机关的调停、监督下进行,确保和解的合法与自愿原则。可以采取类似于听证的方式,由检察人员或者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员主持,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监护人和亲属;受害人及其代理人或监护人、亲属;侦查人员;人民监督员等人参与,通过听取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认罪与道歉,然后进行协商,并制作和解协议书。
  (三)和解期限及和解协议履行期限 。刑事和解是由解决经济赔偿的和解及审查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履行情况后的刑事责任处置两个过程组成的。为避免和解过程久拖不决,影响诉讼效率,必须对和解过程规定一个时限。鉴于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均为轻微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有和解诚意,相对较易和解成功,以及为与刑事案件提请批捕期限相称,和解期限宜规定为七天。和解协议的真实合法性、和解协议已履行或履行的保障性是司法机关做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处置的前提。因此,一般情况下,和解协议应当协议订立之日履行完毕。另外,考虑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不使刑事和解这项好的制度为“有钱人”所独享,可规定具有真诚悔过之心、经济困难的加害人可以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但必须提供相应的保证或财产担保。
  (四)刑事责任处置。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以后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面只有两种道路可以选择:一是由检察机关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二是退回侦查机关,由侦查机关撤销案件。但是这两种处理方式在现实中要受到检察部门和侦查部门考核制度的限制,实施起来难度重重,不可能予以广泛推广,这也是制约目前刑事和解制度的瓶颈所在。
  对于刑事责任处置这一块,笔者认为,亟待建立的制度有两个方面:一是对于监禁措施的替代性惩罚必须进一步完善。比如社区矫正、劳动赔偿令、社区服务令、管教令、保护观察令、电子监控等措施,上述这些措施在西方国家都存在并建立了配套的管理制度,但是在我国这些制度几近空白,限制了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空间。二是进一步扩大检察机关起诉自由裁量权。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对案件只能作出三种处理:起诉、绝对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其中只有相对不起诉制度有一定的弹性,但是适用的条件又被法律规定得非常狭窄。笔者建议我国可以建立暂缓起诉制度。暂缓起诉制度是指某些已经达到起诉标准的犯罪行为,给予各种原因的考虑,通过设定暂缓起诉在一定的期间内暂时不提起公诉,在期间终结时再根据犯罪嫌疑的悔过情况作出最后处理决定的一种诉讼制度。暂缓起诉制度作为一种介乎起诉和不起诉之间的中间措施,实体上体现了刑法经济思想,程序上体现了起诉便宜主义。在被害人和加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对加害人作出暂缓起诉处理,即体现了刑事和解中对刑事责任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理,又能够监督加害人,考量其是否真正具结悔过,实际上将监督的主动权牢牢地掌握在了司法机关的手中。
  总之,在法治观念逐步全球化的今天,我国应当建立刑事和解机制,从立法上将之作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予以明确规定,用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制度来体现刑事和解思想,以促进社会的和谐,并使公正、效率等多种价值得到平衡。
  
  [参考文献]
  
  1.陈兴良.刑事法评论(第12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449.
  2.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289.
  3.刘方权.论刑事法中两种契约关系——刑事和解与辩诉交易.天涯法网http://www.tyfw.net./dispnew.asp/2002-08-21.
  4.陈光中.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与司法适用.人民检察,2006,(5)(下),5.
  5.陈瑞华.刑事诉讼的私力合作模式.中国法学,2006,(5):26.
  6.马静华.刑事和解制度论纲.政治与法律.2003,(4):120.
  7.郭小锋,李旺城.刑事和解不诉制度的倡导与研究.hppt://www.studa.net/singfa/060329/16594433.html.
  
  [作者简介]郑海华(1981—),女,浙江温州人,大学本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从事法律理论与实践研究工作。
其他文献
医院停车难是一个日趋突出的问题,通过对医院停车问题的分析和治理,不仅有利于来院就医患者的就诊和治疗,也能够缓解周边道路的行车拥堵情况,对建立良好的车辆停放秩序,保障
一、略论法学  (一)法学与法学的对象  1.法学如何变成一门专门的学问〔1〕在古代社会,从习惯演变而来的法律与其说是一种知识毋宁说是表现特定社会现状的一种符号。在社会等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农村电子商务在近几年来蓬勃发展,福建省作为全国农村电商的领头羊,在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通过对福建省农村电商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
无线电是在漫长的人类发展进步过程中研究出的一种相互传递信息的先进的方式。无线电技术一经发明,就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前社会人们对无线通信技术的依赖性是非常强的,当
要么改变要么取消rn独生子女费每月5元,实行了31年;职工探亲假的规定,实行了32年;每月几元到几十元不等的洗理费、书报费,实行了30多年;防暑降温费,“模糊执行”了53年……记
期刊
1先于我赶到安嘎拉山,赶到你身边的总是风当我说,我要为你把那段光阴打开,我就要打开羊皮桶里的酒水打开曾经留在我耳后你无忌的笑,只有这样,才能把你放在光线的尽头我聆听你
期刊
中国地域辽阔,地形极其复杂.为了能够有效的保障高速铁路列车在运行上的速度以及安全性,我国在研究高速铁路桥梁方面投入了很大的人力以及财力,在此基础上,简要介绍了高速铁
从2010年的9名社会工作者发展到今天的81名工会专职社会工作者,大兴区工会社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这81名工会社会工作者全部是大学毕业生,成为了工会系统的新生力量和中坚力量
期刊
一方面伴随着我国通信事业的不断飞速发展,另一方面伴随着我国基础通信设备建设规模的不断迅速扩大,因此我们对通信运营商提出了新的要求,也就是说需要他们具有较快的对网络故障
导读:海淀重点小学30万,西城重点小学19万,东城重点小学16万……今年幼升小即将开始,一个隐蔽的群体蠢蠢欲动,他们就是“择校黄牛”,号称交钱就能上名校,要价从几万到几十万不等。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