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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儿脑瘫的早期诊断,目前国内外无统一、规范的诊断标准,早期干预也没有公认的方案。“脑损伤综合征”最早由Dehoff提出,起初主要用于理解脑瘫是脑损伤后多方面脑功能障碍的一个方面。提出脑瘫、癫痫、智力低下、行为异常应看作是小儿脑组织生长发育过程中受损伤后产生的必然结果。1967年又将语言障碍及轻微脑损伤综合征(MBD)也列入脑损伤综合征之内。1964年日本学者酋林规定脑损伤综合征有以下四大特点:脑瘫、智力不足、癫痫、行为异常。我国鲍秀兰教授提出脑损伤儿的52项评价方法。随着近年来对脑损伤高危儿的诊断和早期治疗研究不断深入,人们逐渐认识到早期诊断和早期干预的重要性,同时对干预时机、量化、干预目标及方法的规范化提出疑问。
脑瘫高危儿的概念
脑瘫高危儿是在高危儿脑损伤后在明确脑瘫、智力低下、语言障碍、癫痫、行为异常等障碍前所引入的一个过渡性诊断;常用于小于六个月婴儿;增加脑损伤综合征这一过渡性诊断,不仅可不漏诊脑瘫等疾病,同时还不扩大化诊断,并可使其他类型的脑损伤得到早期治疗。为脑性瘫痪早期诊断的代名词,多用于1岁以下的婴儿。
脑瘫高危儿的高危因素
引起脑损伤高危儿的高危因素主要有产前因素、产时因素及新生儿因素。既往研究表明,窒息、早产及病理性黄疸为中枢性协调障碍的主要危险因素。但新近的研究表明,剖宫产、病理性黄疸、多次人流、孕早期感冒、宫内窘迫、胎儿宫内发育迟缓、早產成为现今的主要危险因素,高危因素越多,脑损伤高危儿发生的概率也就越大。
国外研究表明,早产是脑损伤高危儿的高危因素;足月儿发展为脑损伤高危儿的主要危险因素有胎盘异常、出生缺陷、低出生体重、胎粪吸入性、急产、使用助产器助产、剖腹产、出生窒息、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癫痫、持续低血糖、新生儿感染等十项。
脑瘫高危儿的评价
脑损伤综合征诊断标准为有脑损伤/高危病史,并具下列条件之一:36项1~12个月神经运动检查项中出现3项以上或癫痫发作、眼不追光、对格格声无定向反应3项中一项明确存在;总发育商≤85%或一个单项≤70%;36项中存在1项加总发育商≤90%或一个单项≤80%;新生儿20项行为神经测定(NBNA)≤35分。
脑瘫高危儿的概念
脑瘫高危儿是在高危儿脑损伤后在明确脑瘫、智力低下、语言障碍、癫痫、行为异常等障碍前所引入的一个过渡性诊断;常用于小于六个月婴儿;增加脑损伤综合征这一过渡性诊断,不仅可不漏诊脑瘫等疾病,同时还不扩大化诊断,并可使其他类型的脑损伤得到早期治疗。为脑性瘫痪早期诊断的代名词,多用于1岁以下的婴儿。
脑瘫高危儿的高危因素
引起脑损伤高危儿的高危因素主要有产前因素、产时因素及新生儿因素。既往研究表明,窒息、早产及病理性黄疸为中枢性协调障碍的主要危险因素。但新近的研究表明,剖宫产、病理性黄疸、多次人流、孕早期感冒、宫内窘迫、胎儿宫内发育迟缓、早產成为现今的主要危险因素,高危因素越多,脑损伤高危儿发生的概率也就越大。
国外研究表明,早产是脑损伤高危儿的高危因素;足月儿发展为脑损伤高危儿的主要危险因素有胎盘异常、出生缺陷、低出生体重、胎粪吸入性、急产、使用助产器助产、剖腹产、出生窒息、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癫痫、持续低血糖、新生儿感染等十项。
脑瘫高危儿的评价
脑损伤综合征诊断标准为有脑损伤/高危病史,并具下列条件之一:36项1~12个月神经运动检查项中出现3项以上或癫痫发作、眼不追光、对格格声无定向反应3项中一项明确存在;总发育商≤85%或一个单项≤70%;36项中存在1项加总发育商≤90%或一个单项≤80%;新生儿20项行为神经测定(NBNA)≤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