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货币激励性法律规制的逻辑与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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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数字货币已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应用,世界各国正逐步认识到数字货币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并对其进行有效的法律监管.我国出于保障金融安全的目的,对数字货币采取的是“一刀切”式的禁易规则立法,这将会导致数字货币在民间的灰色发展,抑制金融创新.厘清数字货币的概念并进行类型化分析是法律有效监管的前提.采用激励性法律规制实现数字货币的法定化,法律规制须由禁易规则的“父爱主义”转向管制规则的“国家主义”,同时识别数字货币不同类型的法律性质,“刺破数字货币面纱”进行穿透式监管,确立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科技公司与行业协会“协调共治”的监管主体,辅以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准入、信息披露和税收监管等法律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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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的个人信息保护进路可以归为两类:分享优先与控制优先.整体而言,这两种保护进路的共识多于分歧,都力求兼顾各方利益,反对极端主张.在实践中普遍应用的场景主义规制决定了是分享优先还是控制优先的进路之争会在各个场景出现,最终导致具体规则的随机、多元甚至矛盾.为了形成稳固、统一的价值逻辑以及为构建合理的新秩序提供正当性支持,需要从伦理层面审视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进路:首先对两种进路予以底线伦理审查,判定两者是否有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次考察两种进路对信息主体、信息共有人、非信息共有人这3类群体以及对人的发展、经济发
个人数据权利不仅关涉公民的人格权和财产权,而且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密切相关.基于数据个人私有而构建的个人控制论既存在逻辑偏差,也无法有效防控滥用数据权力(利)的风险.我国刑法应基于社会控制论的立场,注重数据的整体安全与动态保护,明确基于公共利益需要的个人数据利用原则及“以国家数据论”的个人数据的范围;引入以场景为导向的、动态的情境完整性理论,寻求数据权利与数据技术发展之间的平衡;以修改、解释刑法与增设附属刑法相结合的方式,明确数据跨境流动过程中所涉及的刑事责任问题,重择个人数据权利刑法保护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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