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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的分离是现代公司的基本特征,而所有权主体——股东与经营权主体——董事利益和目标的不一致使得制衡经营者权利的法律设计于股东而言相当重要。除发挥股东所有者权力功效及强化董事会成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外,建立常设监督机构——监事会也颇为重要。但从目前实际来看,我国关于监事会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许多重大问题根本未能触及,致使监事会形同虚设,监督疲软。因此,我们对公司的监督机制,从法律的角度应作进一步思考。 一、监事会的组成 1.人员结构。我国公司法第124条规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