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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京都议定书》时代国际气候谈判的模糊性与不确定性促使我国由参与国际CDM项目转向培育“本土化”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虽然碳排放权交易具有较丰富的理论支撑,但是中国的碳交易依然面临“有价无市”的局面。利好的是,“后京都时代”中国碳交易法律政策环境正逐渐优化,碳交易本土法制环境初步形成。行政管制和政府干预是碳交易公平和碳市场秩序的基础,我国应当构建以行政管制为特色的碳交易法律政策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