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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黔府发[2011]20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设立贵州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