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夫妻财产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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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制度。夫妻关系包括夫妻人身关系以及夫妻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制是指婚姻法规定的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关于结婚前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的制度,包括管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权债务的分担与清偿, 离婚时财产的分割等内容。主要分为法定财产制度和约定财产制度, 法定财产制是法律预先设置而在无财产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直接适用的一种夫妻财产制, 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关系是有约定从约定, 无约定从法定。
  一、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存在的缺陷
  夫妻财产制是夫妻关系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不仅是婚姻家庭生活正常运转的物质保障,而且与社会经济生活有着密切联系,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社会交易的安全,但我国婚姻家庭法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仍然存在着缺陷。
  (一) 夫妻法定财产制的不足
  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范围过于广泛,对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有的规定并不明确。例如,丈夫在结婚前买了一支股票,离婚的时候赚了钱,那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又例如,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写的书,在离婚诉讼时签约出版,而又在离婚后拿到稿费,这笔稿费又该如何分?婚姻法对此情况并为做规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和十八条的规定存在界限不明的缺点。比如:《婚姻法》中有关“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为夫妻一方财产的规定值得讨论,比如妻子使用的首饰、服装等,显然是个人专用的生活用品,但是该项财产如果使用夫妻共同财产高额购置,此时仍一概认定为个人财产显然有失公平。既然专属一方的生活用品属于一方个人财产,那么为什么个人靠自己脑力劳动获得的稿费就属于共同财产了?问题在于夫妻共同财产和私有财产划分的界限在哪里,法律并没有给予明确的说明,存在界限不明的问题。
  (二)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不足
  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存在疏漏。《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对婚前财产以及婚姻期间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关系进行约定,而对于夫妻财产的管理、适用、收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及债务清偿责任等可否进行约定未予规定,存在立法疏漏。另外,还有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债务清偿责任规定不够全面。
  夫妻可以协议约定财产的分配,如果夫妻双方对已经约定的协议进行变更、撤销时也应该遵守法定程序。夫妻财产约定应允许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予以变更或撤销,变更、撤销夫妻财产约定的,同样要符合财产约定的法定条件。同时,对夫妻双方约定的内容,也应当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方可成立。夫妻财产契约生效时间也没有做具体的规定。
  二、夫妻别产制的必要性
  市民社会中的典型夫妻财产制则是人人平等、独立的分别财产制度,如日本民法第706条就规定了妻子具有独立人格,不应受丈夫之抚养。在今日的资本主义国家中,除了少数如法国等国家外,在婚姻财产制度中均适用分别所有、分别管理的原则。
  当我们展望未来的夫妻财产制时,各种财产制也提出了自己的期望。提倡实行共产制的认为只有共产制才能带了实质上的男女平等,通过将夫妻分别财产的再次分配,可以使无经济能力的妇女得到最大的保护。但我们同时也不得不看到这样一个事实,共同财产制之下的平等也只是适用于婚姻中出于劣势的妇女。分别财产制理论则更强调在工业不断发展、妇女地位不断提升的时代,别产制可以真正的包罗万象、更有利于确保夫妻双方的独立经济地位。同样的质疑,将以感情的存续为基础的夫妻财产关系条文化,进行严格的划分,是否对社会风气有影响。
  综上所述,夫妻财产制度与社会当时的发展程度息息相关,有社会就有与之适应的法律,社会的变化必将带动法律的变化。法律也有引导社会发展的义务。在现今中国的社会发展程度和文化背景下,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引发许多矛盾。如知识产权收益的分配等。因此,放远眼光,找到适合中国现状及长远发展的夫妻财产制度是必要的。
  三、夫妻分别财产制的可行性
  别产制起源于罗马,罗马法规定夫妻结婚后各自管理、收益自己的财产,各自承担债务。别产制在当今社会非常流行,奥地利、意大利、塞尔维亚、土耳其、英国和美国多数州都用之。日本民法改正纲领明定:“夫妻一方,婚姻前所有之财产,及婚姻中以自己的名义所得之财产,以其为特有财产为原则。废止夫或女家长对于其配偶之财产为使用及收益之权利,及夫对于妻之财产制管理权”。这表明,在日本实行别产制已经成为大势所趋。
  在夫妻别产制中,不是一味强调各自算清、各不相干。作为夫妻,还应对对方负有一定的义务,就是婚姻生活中的情感义务。首先,夫妻双方有抚养对方的义务,这是由婚姻生活的本质所决定的。其次,在别产制下,妻同样享有日常家事代理权。对于生活所需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妻有权代夫处置。这样才能达到婚姻生活的正常运转。最后,对于出资义务,罗马法规定夫有一部分财产的所有权,即嫁资,婚姻中归夫所有,当婚姻关系解除后,应归还于妻。
  另外,在处理现代夫妻财产实务时,常常出现现行制度不能很完美解释的问题,例如在第一点中提到的关于夫妻财产中关于知识产权的问题。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的结合,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只有在婚姻当事人之间不存在财产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不合法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定财产制。没有对知识产权的本身做出明确的界定,知识产权是具有人身专属性的一种智力成果,是创造人的智力成果。认为应作为共同财产的观点认为,在创造过程中,另一方照顾了创作人的生活起居、为其创作提供了必要物质生活需要。但是,让我们设想,假如创作者不进行创作,另一方同样具有照顾其的义务。因此,另一方的照顾并不不然是智力成果产生的一个必然因素。
  四、夫妻财产制的完善
  《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度方面的立法所存在的不足与缺陷,必须切实地加以研究解决。在前文的基础上,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构想。
  (一)完善我国法定财产制的设想
  关于法定财产制,不仅要规定其组成范围, 同时还要明确其财产权利、 责任、 财产的清算、补偿与分割等项内容。首先,从财产的组成范围上,既要包括所有权范畴的财产权, 以及他物权、债权、股权、无形财产权等财产权利这类积极财产,相应的也要将债务等负担方面的消极财产加以全面规定。其次, 完善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权利内容, 即应遵从民法有关财产所有权的规定, 使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在婚姻法中得到明确体现。
  (二)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设想
  首先,应针对夫妻约定财产内容规定存在的疏漏,增补规定,关于约定不明或未加约定的财产应推定为共同共有。其次,应当增加财产协议变更程序。夫妻双方要求进行变更财产协议时,必须按法定的程序进行。应当把财产约定时间和当事人行为能力做出规定。由于约定的后果在法律上意义重大,因此,外国的立法,绝大多数国家的民事立法对夫妻的约定财产制采取严格的要式制。即夫妻约定财产,须进行登记或公证,或既要登记也要公证。同时,不少外国法律规定了约定的时间。在夫妻财产约定的时间方面,应当明确可以在婚前约定,也可以在婚后约定。同时必须明确规定,夫妻订立、变更或解除财产契约时,应得到其父母的同意。夫妻订立的财产契约,只有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后才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三)引入夫妻分别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是实现男女平等的最佳方式,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以及两岸三地联系的加深, 法律融合已成为必然趋势。我国当前夫妻法定财产所规定的婚后共同制所暴露的问题和产生的矛盾亦悦来越多, 其不利于男女平等的实现, 容易缔造许多不纯洁的婚姻, 并能维持不和谐的婚姻, 容易引发诉讼, 浪费司法资源。如果没有财产分割问题而只有子女抚养问题, 协议离婚的可能性也大大的提高, 同时共同所有制导致了共同财产的争夺和共同债务的逃避, 以及假离婚等现象产生。由于当前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法定财产制度规定的缺陷, 使婚姻关系变的复杂而混乱, 而分别财产制能有效地克服上述缺陷, 因此在当前条件下引入分别财产制作为我国法定财产制度是迫切和必要的。
  分别财产制是我国夫妻法定财产制发展的方向, 这是由于共同所有制的缺陷和分别所有制对当前社会的适应性决定的。从经济学角度上说: 市场经济越发展, 家庭经济只能比例越大, 夫妻双方收入越高, 共同财产制与交易安全的矛盾就越突出, 舍弃之而选用分别财产制已经是必然的。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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