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纺织品和服装贸易法律自由化的回顾与前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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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乌拉圭回合前纺织品贸易法律自由化的回顾
  
  纺织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发展中国家在这一行业逐渐显示出比较优势。为了保护本国纺织产业,特别是为了避免纺织产业工人大量失业而引发对政府的信任危机,以美国为首的一批西方国家以可能会引起“市场扰乱”为理由,开始对纺织品进口实施限制,导致世界纺织品贸易长期游离于GATT之外。从20世纪60年代的GATF狄龙回合起,纺织品贸易逐渐由双边调节向多边安排的方向发展。在乌拉丰回合《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生效之前,有关纺织品与服装贸易的多边法律安排先后经历了国际棉纺织品贸易短期安排、国际棉纺织品贸易长期安排和多种纤维协定3个主要发展阶段。
  《国际棉纺织品贸易短期安排》一方面规定发达国家进口国应取消对来自于低收人围家和地区的进口棉纺织品实行的限制;另一方面又规定低收入国家必须摔制其出口,即出口幅度应控制在1961年6月30日前的最高水平上。如果出门国或地区不按要求控制其出口,一旦进口国因此而受到市场扰乱(Narket disruption),进口国有权采取单方面的进门限制措施,而限制措施下的进口量应不低于前12个月的进口平均水平。此外,所有参与制定《国际棉纺织品贸易短期安排》的缔约方组成了棉纺织品委员会,负责在该短期安排期满后淡判棉纺织品贸易的长期安排。
  《国际棉纺织品贸易长期安排》无论在适用期限、受约束的缔约方数量还是在调整范围方面都比上述短期安排有所进步:在适用期限上,长期安排的有效期为5年,1967年期满后又被延长,一直到1973年结束;在受约束的缔约方数量上,受长期安排约束的缔约方儿乎扩大到所有纺织品贸易国;在调整范围上,长期安排不仅涵盖所有的棉纺织品,而且涵盖含棉50%以上的纺织品和服装。《国际棉纺织品贸易长期安排》第一次尝试将纺织品与服装问题纳入GATT体制之中。但在使纺织与服装“回归”多边留易体制方面,长期安排的作用相当有限。由于它没有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长期安排在实践中也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实施。
  第一个《多种纤维安排》的主要内容包括进门方实施限制的范围由上述短期安排和长期安排中的棉纺织品和含棉50%的纺织品扩大到所有的棉、毛及合成纤维纺织晶和服装;进口方应保证进口配额年增长率不低于6%;设立纺织品监督机构《rextiles surveillance Body,FSB),负责对协议的实施进行监督和解决有关争端等。
  第一个《多种纤维安排》在第一个协议的基础上增加了一项新的内容,即“合理背离条款”(Reason8bledepartureClause),其含义是:进口国在与出口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部分免除多种纤维安排有关条款的适用和约束,特别是有关配额和出口增长率的适用,例如可以实施比多种纤维安排所规定的更为严格的进口限制措施。这一条款为进口国背离{多种纤维安排》的义务打开了方便之门。
  第三个《多种纤维安排》取消了“合理背离条款”,但保留了前述几项协议的限制内容,它还增加了一个“反急增条款”(Anti-surgeClause)。这是一项特殊情况下的保护措施,即使正在增加的产品的进门量并未超过进出口双方原先达成的配额范围,也允许进口方对在一定期间内急剧增加的进口实施限制措施。
  第四个《多种纤维安排》是最后一个多种纤维安排,原定的有效期为1986年8月1日到1991年L2月31口,后因乌拉圭回合迟迟未能结束而延长至1994年12月31日。虽然该协定提出了最终使纺织品贸易回归GATt的目标,但是却比前几个协定更有限制性:首先,协定不仅继续沿用“反急增条款”,而且又恢复了曾在第3个协定中被取消的“合理背离条款”;其次,产品限制范围进一步扩大,在原来棉、毛、人造纤维产品基础上又增加了所有植物纤维、混纺纤维和丝混产品;再次,发达国家的单方面限制权力扩大,进口国在实施了不超过12个月的单边限制后,无须经双边同意,就可以单方面决定延长限制1年;最后,进口方应承诺放弃末用足的配额。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对乌拉丰回合前纺织品贸易的多边安排得出如下基本认识:纺织品产业本是西方发达国家的传统优势产业,自20世纪50年代它们逐渐失去这一产业的传统优势后,就不断寻求国际法律规则限制发展中国家的纺织品出口,并不遗余力地使它们的各种限制措施披上合法的外衣。上述短期安排、长期安排以及多种纤维安排就是在GATT的主持F,为纺织品与服装领域进行限制“合法化”进行谈判并达成的一系列“成果”。其核心内容是实行进口配额限制,而这种限制措施从根本门(是与GATT的宗旨和原则背道而驰的。虽然这些协议对于维护纺织品与服装领域的正常秩序起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进口国的限制措施越来越严厉,加之各种双边协议的侵蚀,纺织品出口的增长率在不断下降。可以说,乌拉圭回合前的上述多边安排并不足以保障在纺织品与服装领域具有比较优势的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二、《纺织品服装协议)下的纺织品服装自由贸易法律的回顾
  
  1986年9月,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开始。在确定本次多边贸易谈判的议程时,美国等缔约方为了换取发展中国家对《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支持,同意将长期游离于多边贸易规则之外的纺织品与服装领域纳入多边规范和监督的轨道。在乌拉圭回合中,反映了发展中国家立场的《纺织品与服装协议》才最终得以制定,并成为《建立WTO协定》附件一A的一部分。《纺织品与服装协议》是发展中国家纺织品出口国在乌拉圭回合中取得的最主要的成果之一。从根本上改变了管辖纺织品与服装长达数十年之久的贸易体制。其以市场为基础的自由贸易取代了以配额为基础的管理贸易,使纺织品和服装贸易逐步纳入到世界贸易组织之中,进而为纺织品和服装贸易自由化目标的实现奠定了基础。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由序言、9个条文和1个附件组成。其宗旨是促进“将纺织品与服装领域逐步纳入1994年GATT”。协议的内容涉及一般规则;纳入进程;反规避条款;过渡性保障机制;管理机构;争端解决;适用产品范围等。
  纺织品协议的目标是在10年过渡期内将国际纺织品贸易回归到关贸总协定内,回归的进程主要体现在取消现有歧视性国别纺织品进口配额进度上。然而,纺织品协议回归过程从1995年起步时就遇到了重大困难。比如:4个发达进口国美国、欧盟,加拿大和挪威通报的第一阶段回归纺织品货单中,除加拿大包括了受限制的劳保手套外,其他3个进口方没有回归任何受限制的纺织品。另外,他们回归货单中 纺织品的进口数量刚刚达到纺织品协议所规定的最低标准。但是,其中有些税目下的进口数量同他们在谈判中提供的统计有比较大的差异,而且还包括一部分有“ex”的税号。
  在纺织品协议回归关贸总协定进程中,主要发达国家前3个阶段回归纺织品的进口量只达到了纺织品协议所规定的最低百分比要求。它们千方百计拖延纺织品贸易的回归和自由化,将绝大部分受限制的纺织品特别是一些最敏感的纺织品和服装留在2005年1月1日回归。从而,过度保护了其国内纺织业的利益,阻碍了纺织品服装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增加了其他成员方国内相关纺织业调整的难度,损害了其他成员方,特别是发展中成员方的贸易利益。
  
  三、《纺织品服装协议》失效后的纺织品服装贸易自由化法律的前瞻
  
  随着《纺织品服装协议》的失效,纺织品服装贸易终于全部回归到WTO框架。然而,纺织品服装贸易法律自由化的道路依然不平坦。
  (一)高关税的保护致使纺织品服装贸易法律自由化落后于其它非农产品贸易法律自由化
  纺织品进口配额和高关税壁垒是发达国家保护国内纺织工业的两大政策支柱。但在乌拉圭多边贸易谈判结束后,纺织品进口歧视性限制体系去势已定,发达国家的贸易政策重心自然就转移到如何利用高关税保护国内纺织工业。发达国家的高关税只是针对纺织品、服装、鞋类和皮革制品等少数几个劳动密集型行业产品。发达国家对纺织品进口实行的关税税率要比对其他工业产品的税串高得多,一般都高出一倍以上。此外,在对同行业各类纺织品中,发达国家视加工程度和(或)原材料不同实行差别进口关税,加工深度越大,关税越高。故在未来的多边自由化法律谈判中,各成员方有必要加强削减关税、开放市场等方面的直法。
  (二)美、欧对部分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方案和双边自由贸易协议对纺织品贸易法律自由化发展的负面影响
  美、欧通过单边优惠方案和双边自由贸易协议来扩张地区贸易势力范围,客观上给多边谈判削减市场准入障碍制造了困难,眼前的利益动摇了一部分发展中国家争取全球贸易法律自由化的信心,对多哈多边谈判削减高关税壁垒提出新的挑战。这也是我们在世贸组织纺织品协议10年过渡期后进一步争取贸易自由化和改善公平市场竞争条件的最主要挑战。
  (三)滥用WTO法中的贸易保护立法,继续阻碍纺织品和服装贸易自由化
  从WTO建立以来的实践来看,纺织品和服装在完全纳入GATT后所面临的最人问题将是贸易保护法律措施的滥用。在其他贸易限制手段和方法都逐渐不适用或被取消后,检验标准、绿色壁垒等新的非关税壁垒将会更多地在纺织品和服装贸易出现。因此,乌拉圭回合促进了纺织品和服装贸易的自由化,但自由化了的纺织品和服装贸易开非一帆风顺。就中国而言,在中国加入WTO的有关法律文件中,规定了针对中国纺织品与服装产品的特殊保障措施条款,而在有关成员对中国相关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国内立法和实践中,存在若干对中国不公正的做法。所以拆除这些妨碍纺织品服装贸易自由化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促进纺织品服装贸易法律自由化发展,仍是国际社会共同努力的方向。
  (作者单位:汕头职业技术学院)
  (责任编辑:一 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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