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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渔的戏曲创作与其家庭戏班的表演活动关联甚微,不仅在时间上有先后之差,而且性质上 也不相同:前者纯粹出于卖文糊口,有明显的商业倾向;后者的原因则颇为复杂。李渔家班的性质也不同 于民间艺人的戏曲表演,更接近于豪门女乐,主要用于娱乐而非艺术经营,体现了李渔注重人生快乐的 文化品格。作为戏班成员的家姬在李渔的家庭生活、艺术实践中扮演了特殊的角色,但李渔戏曲理论的 提出主要得之积久形成的艺术感悟和理性思考,与家姬的演剧活动关系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