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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这一规定打破了“下不犯上”、“官贵民轻”“官无悔判”等延续了几千年的陈腐观念,开创了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先河。1989年4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中一件具有里程碑意